2014年4月3日上午10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张红娟,书记员郭文娟。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请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员:现在开庭。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 告:杨爱荣,女,(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委托代理人你的身份情况。
委托代理人:杨友成,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参与诉讼、调解、上诉、申请执行等
被 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与体育路交汇处。
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东平,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同上。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异议。
被 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各方当事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爱荣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红娟实行独任审判,书记员郭文娟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刚才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
被 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首先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原 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保险金12万元。(吉祥至尊保险金20000*3倍=6000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3倍=6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员:原告对诉请有无变更?
原 告:没有。补充一点,
审判员: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 告:一、本案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只是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故意隐瞒事实,答辩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被保险人不应该承担赔偿义务;2、答辩人在得知原告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我们已经退还原告保险金一万多元,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即使按照合同约定,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原告起诉的请求也是错误的,就算需要赔偿也应该只赔偿总共40312元。
审判员:你们的红利是多少?
被 告:312元
被 告:2000元
审判员:也就是42312。
被 告:是的。但是我们已经退了保费一万多。
审判员:原告你们是领了一万多吗?
原告:领了九千多。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就自己的主张举证。
原 告:证据一、保险合同;
证据三、2013年11月1日续交保险费5202元的单据;
证据四、余双福的死亡证明,证明其死于2013年12月3日;
证据五、户口本,证明原告与余双福系夫妻关系;
证据六、原告、余双福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七、2012年10月25日施润萍出具的收条及施润萍的名片一张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 告:对死亡证明没有原件,我们要求看原件。
审判员:原告,出示死亡证明原件。被告你们看一下有无异议?
被 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继续。
被 告:对保险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我们认为根据这个合同是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证据七与本案无关,对其他证据均没有异议。
审判员:名片上的人是你们公司的吗?
被 告:我们不能确认,也不确定收条是否施润萍打的。
审判员:收条上的杨是哪个?
原 告:杨有成,当时保险费是由他垫付的。
审判员:原告你们说一下情况。
原 告:余修轮与施润萍是夫妻关系,余修轮与我们都是大余村一组的,所以认识。
审判员:由被告举证。
被 告:证据一、2012年10月29日同济病历诊断书,证明原告投保之时已经知道余双福患病;
证据二、个人投保书,证明原告在投保时没有进行如实告知;
证据三、合同条款,证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员: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 告:对证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投保之时没有确定是癌症,只是有点小症状送检;对证二真实性无异议,对上面告知疾病的勾选不是我们勾的,是业务员勾的,上面的签字是我们签的;对证三没有异议。
审判员:下面进行双方发问阶段。原告有无问题发问?
原 告:有,你们保险合同我们很难看懂,就你们说的这份合同完全符合条件的,你们应该怎么计算赔偿?
被 告:我们之前已经说过了。
审判员:我们解释一下,一是赔偿基本保险金额2万,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年312元,就这份主合同是赔偿40312,1160元,两年是3320元。你们还有什么问题?
原 告:他们说我带病投保,那么他发的癌症关爱金是怎么回事?
被 告:这个不是吉祥至尊的,不一样。
审判员:被告有什么问原告的?
被 告:余修轮还是施润萍是业务员?
原 告:余修轮。
被 告:你知道的是余修轮是业务员但是是他妻子在做业务?
原 告:是的。
审判员:法庭向你们问几个问题,原告,保险公司业务员什么时候找你投保?
原 告:很早之前就找了的,从施润萍做业务员就总在推销保险。
审判员:那时候你姑娘在做什么?
原 告:在读大学
审判员:余双福是什么时候发病的?
原 告:2012年10月29日开始发病,查了之后过几天就确诊了,直接去同济检查的,医生说他做了手术就能活30年,结果手术失败导致癌症扩散,2013年12月3日就死了。
审判员:你们什么时候告诉保险公司的?
原 告:是死了之后交的
原 告:他说拒赔,不赔。但是我们交钱是在25日,而诊断是29日,他们就不赔保险金,只退了九千多元钱给我。
审判员:被告你们退了多少钱给原告?
被 告:通过银行打款退的,退的9604元,通知业务员退了800元给她,不知道业务员给没给。
审判员:通知谁退的?
被 告:余修轮,但是退没退不知道。
审判员:原告你就是只收到了9604元
原 告:是的。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意见。
原 告:我不是带病投保,余修轮是一个医生,当时余双福打工说口里疼,他就叫我老公去看一下,我认为起诉的12万还太少了,我认为还有很多没有算进去。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有什么补充?
原 代:找余修轮投保,对于病没病他也很清楚,余双福一辈子没进过医院,我们也不是因为他有病才去投保,交钱时是10月25日,也没有发现有病,保险合同陈述是10月27日交款,保险合同上是写的11月1日,他们的合同我们也不理解,只是当时听宣传和合同上面写的,所以我们认为应该赔偿12万元。
被 告:我们坚持刚才的答辩意见,补充一点,原告所说的收条,因本人未到庭无法核实,且她也不是公司员工,跟公司没有关系,她出具的东西是没有效力的,对于私自印名片也是我们无法阻止的,同济医院出院记录记载余双福的病情,他显然是了解自己一些病情的,所以不符合事实,对于原告自己理解赔偿是有偏差的,我们同情原告的同时也要根据保险公司相关规定,
审判员:你们什么时候收到退的钱?
原 告:2013年12月28日
被 告:可以查
审判员:庭审之后补充过来
被 告:好的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补充?
原 告:还是坚持刚才的意见,原告不是带病投保,一般人不是口里有点不舒服就是癌症
审判员:被告补充
被 告:没有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
审判员: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下面休庭。
审判员: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