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6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李德坤,审判员张红娟,人民陪审员鞠爱彬,书记员袁芳。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 告:湖北朗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伍洛镇王崂村。
法定代表人滕武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起诉,撤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撤销上诉,参与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标的款物,代领退回诉讼费等。
委托代理人:杨杰,云梦县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起诉,撤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撤销上诉,参与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标的款物,代领退回诉讼费等。
被 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旺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第三人:喻斌,男,汉族,(基本情况略)。委托代理人:李瑞,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起诉,撤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江文,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起诉,撤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异议。但对第三人身份有异议,第三人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
被 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湖北朗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德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红娟、人民陪审员鞠爱彬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袁芳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刚才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
被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回避。
第三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因第三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未参加,今天开庭第三人对原告的诉请是否清楚?
第三人:清楚。
审判长:下面请第三人对原告诉请作答辩。
李 瑞:见答辩状。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因之前我们第一次开庭已经举证质证,我现在将第一次开庭证据宣读一下(略),原告还有无新证据提交?
黄 红:我们要提交一份证据。原告公司的竣工报告。证明双方对厂房检查发现有十三处问题。我们向法庭调取的证据:被告公司在湖南建设银行的开户资料,及该公司在银行的往来账户情况,证明被告收到我公司335.5万元,另外2万元已经现金支付给第三人了。该组证据证明我们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给付的第一笔款项。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 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我们不清楚,没有收到此报告。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李 瑞:对第一组、第二组没有异议;第三组没有异议,第四组工程报价单不予认可;对第一份98万元电子回单没有异议;对其余9份电子回单没有异议;对照片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没有完工;对竣工报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穆毅我们认识,但是否签字我不知道。
江 文:我们认识穆毅,他是我们以前的朋友,当时我们向原告发出竣工通知后,就让我们过来。因为我有事赶不到云梦,就委托让他过来看下,但我没有授权让他在竣工报告单上签字。
审判长:我们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提交了两份证据(略)。第三人对二份证据质证。
李 瑞:第一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被告公司的印模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有无证据提交?
李 瑞:有。
李 瑞:1、第三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第三人的身份情况。
2、合同书。即原告提交的工程合同书。
3、报价单。证明该工程的报价情况。
4、构件运输单。证明每一批次构件的进场时间和付款时间。
5、税务发票。证明第三人已经缴纳了所有税款。
6、银行电子回单。
7、照片。证明下雨后但厂房不漏雨。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对第三人提交证据质证。
黄 红: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3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存在合同及合同内容没有异议;对证据4从被告公司出库的工程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能证明出库的材料都是按照相同的时间进入到原告厂房中。2012.11.27日合同签订后40天第三人才从公司运输材料,足以说明第三人迟延履行合同,2013年5月28日才向公司运出关键的工程材料。从材料运输时间来看,第三人大大超出了合同规定的工程工期,足以证明工期的违约。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缴纳税款与原告无关。对证据6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中第一份2012.11.16不予认可。这份付款人名称空白,与本案无关。第7组证据有异议,不能证明没有延误工期。
被告: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3中有异议,公章不是被告公司的。对证据4有异议,此运输单不是我们公司的运输清单,可能是行为人向我们湖北鸿路钢结构公司购买材料的运输清单,只能证明与湖北鸿路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与安徽鸿路公司没有关系。
审判员:安徽鸿路公司与湖北鸿路公司是什么关系?
被 告:湖北鸿路公司是被告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被 告:对第5组证据有异议,这组发票原件在第三人手中正好证明这个工程与被告没有关系,我公司没有开这个发票。对证据6有异议,被告公司在湖南娄底没有开设银行账户;对证据7我认为与本公司无关。
审判长:我们法庭调取的证据:1、被告在湖南娄底建设银行的开户资料等及在该银行的资金往来情况;2、一审民事判决书和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 红: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没有异议。
审判长:由被告对法庭调取证据予以质证。
被 告:我们认为法院调取证据程序违法,原告申请调取证据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对证据1账户不是我公司的,开户资料均为伪造,我公司没有支取该账户上的钱。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此证据中的工程与本案无关。我不清楚我公司有没有参与该证据中的案件诉讼。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江 文:做这个项目之前我们是有协议,原告被告公司老总在协议上也签字了的,账户是存在的。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长:因原告申请对被告公章作鉴定,我们对被告公司的公章做过鉴定。请原告对该鉴定发表意见。
黄 红:对该鉴定没有异议。但还有三四分印章的印模没有纳入此次鉴定中。
被 告:对该鉴定没有异议。
李 瑞:有异议,我们要求申请重新鉴定。
审判长:是否同意第三人重新鉴定,合议庭合议庭后再做答复。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问题发问?
黄 红:没有。
被 告:娄底银行的账户资料是否真实?
江 文:我不清楚。
被 告:你认识刘福英吗?
江 文:以前跟我是同事,我不知道她现在在哪。
被 告:开户资料中授权委托书中法人签字是本人签的吗?
江 文:不知道 。
被告:账户申请书中开金伟是本人签字的吗?
江文:不知道。
审判长:喻斌是什么职务?
江文:营销经理,我们是被告公司的员工。
审判长:被告公司给你们发工资吗?
江文:09年3月1日以来都是根据业绩发工资,后来转入业务部了。
审判长:你知道被告做的单子吗?
江文:我不清楚。
李瑞:我也不清楚。
审判长:你们从哪里出库?货到后有没有谁签字?
江文:从湖北鸿路公司运出来,用汽车运出,第一天晚上装车第二天早上到。都是第三方施工单位签字。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下面归纳下争议焦点:诉请为支付延误工期的150万元,焦点为是否存在延误工期;焦点二是被告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审判长:原被告、第三人对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异议。
被 告:没有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下面发表辩论意见。
黄 红:存在延误工期:从合同约定来看,合同第一批材料运输过程中有40天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运输材料时间;先履行抗辩权不成立,合同规定先材料进场再付款,被告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合同的曲解。
被 告:本案工期是否延误首先取决于本案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工程合同无效,原告主张违约金是没有依据的;本案工程公章是伪造的。100万元钱的印章也是伪造的,合同无效,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没有举证证明何时具备进场的资格,没有举证证明工期的开始时间。违约金每天千分之三过高,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损失为多少。
李 瑞:40天的合同的履行期限计算我们认为是不正确的;天气变化与保温材料之间是否有矛盾,自然灾害造成的不应作为延误工期;鉴定我们是在庭上看到的,我们认为应保障我们的权利,我们之前没有收到此鉴定。
江 文:关于时间的违约,自开工通知之日起120天算工期,但原告没有给我们开工通知;保温材料发黄,是因为下雨引起的,说明我们正在做此工程。对于被告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我们不发表意见。
审判长:你们发了开工通知了吗?
黄 红:有口头通知,没有书面通知,合同签订第二天就已经口头通知了。
审判长:你对9.11日还有一份合同清楚吗?
江 文:不清楚。
审判长:你们有没有向原告发延误工期的报告?
江 文:没有发过。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补充?
黄 红:关于工期延误的问题,被告否定穆毅的竣工报告,那么2013年5月8日至今没有进行验收就严重工期延误了。本案被告需要承担责任,第三人为被告公司员工,其行为为职务行为。
被 告:原告说在本案合同之前还有一个合同,为什么没有拿出来,我觉得是对我公司有利的证据,为此可以认为我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案工期延误涉及到原告巨大利益,原告强势的一方拖延验收就可以达到预期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李 瑞:关于验收报告我方虽否认穆毅的授权,但我们已经发出了验收申请了。原告应付款项至今都没有到位,已经违约。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同意调解?
黄 红:同意。
被 告:同意。
第三人:同意。
审判长:原告提出一个调解意见。
黄 红:我不同意调解,请法庭依法判决。
审判长: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我们合议庭合议后再作判决。
庭审结束,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下面休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