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案

时间:2014-04-29 09:05:28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鞠俊东,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柯四庆,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代天金诉被告刘双桥、被告刘新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代天金,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代为起诉、放弃、变更诉请、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等。(以下简称原代)

被告:  刘双桥,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1)。  

被告:刘新桥,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2)未到庭。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以下简称被3)

法定代表人:李军凯

委托代理人:张磊、邱想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等。(被3代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均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愿参加本案诉讼,并愿意承担相关的赔偿权利与义务,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合议庭依法予以准许。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刘新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鞠俊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柯四庆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   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  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代:皆曰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都说没有。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51437元,变更为320099元2.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

审: 由被告方答辩

被1:对事实无异议,原告诉请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3代:1、在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原、被告双方应依法提交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车证、事故认定书,以证明非免责情形。3、原告诉请过高,在质证阶段再发表意见。4、保险公司非实际侵权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应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审:请原告方向法庭举证

原代: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2份。拟证原告主体资格及家庭成员关系,原告之妻、子均无劳动能力,为原告抚养对象。

   证据二:交警责任认定书,刘双桥驾驶证、肇事车行车证;拟证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

 证据三:住院病历小结、住院志、出院记录,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书,拟证原告受伤住院及医疗情况,住院31天,伤情构成6级伤残,误工损失日365天,一人陪护150天,后期治疗费58000元,营养费1500元。

  证据四: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义堂镇卫生院医疗收据1张,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费发票1张,孝感市康复医院鉴定费发票2张,红光刻印打印社领款单1份,交通费票据14张;拟证原告受伤医疗费69719.13元,鉴定费3800元,交通费640元,打字复印费300元。

 证据五:原告与维纳斯影像部劳动合同书一份及工资单,维纳斯影像部营业执照,原告与尹学猛房屋租赁协议1份,房产证复印件1份,云梦县城关派出所证明1份。拟证代天金事故前在城镇居住。

 证据六: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各一份;拟证车辆保险情况。

审: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3代:证据一:对身份证、户口本无异议,证据表明原告是农业户口,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法医鉴定书属于单方鉴定,未通知相关权利义务人到场,保留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证据二: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其中行驶证、驾驶证需核对原件。证据三:原告提供的相关医疗检查的材料不足,住院的相关检查报告没有提供,无法根据相关医疗材料与法医鉴定书进行核对,法医鉴定属于单方委托,希望法院给于10个工作的时间,决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证据四:医疗费未提供正式发票且原告已经经新农合报销,其损失不应当以票面总额计算,应提供医疗结构提供的正式发票主张损失。鉴定费、打印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交通费票据形式不合法,请法院酌情认定金额。证据五:未提供相应的银行、纳税、社保的证明,工资表的真实性请法院核实。租房协议及房产证请法院核实。派出所证明真实性请法院核实。证据六:无异议。

被1:质证意见童保险公司一直,补充原告实际在外做油漆工,工作情况的真实性由法院核实

审:请原告方作说明

原代:被告认为住院病历提供不充足,原告方认为是充足的,医疗费68324.91元没有结算,医疗费报销部分已经在总费用之中进行了扣除。对原告工作的纳税凭证,认为没有必要提供。原告的工作与租房情况能相互印证原告居住生活的情况。

审:本庭依法通知了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及孝感康复医院精神病鉴定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出庭,请鉴定人陈述基本情况

鉴:  喻木清,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

审:请原告方对鉴定人发问

原代:没有什么要问的

审:请被告方对鉴定人

被1:没有要问的

被3代:没有什么要发问的,涉及专业知识,希望将鉴定材料交保险公司法医审核。

审:请鉴定人陈述,鉴定过程及依据

鉴: 2014年2月25日受理鉴定,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被鉴定人鉴定时间达到了要求,被鉴定人神态清楚,可以摸到11×11cm的损伤,颈部切开术。做过开颅手术,是严重颅脑损伤。鉴定时病人遗留左侧偏瘫,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病人的后期治疗费是依据孝感中心医院多个手术综合评估的费用,比较客观。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经得起检查,请法院认定。

审:传孝感市康复意见精神病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出庭

鉴:胡清川,孝感市康复意见精神病法医司法鉴定所。

审:原告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被3代:同之前的法医鉴定意见相同。

审:请鉴定人陈述鉴定过程及依据

鉴:1、生活调查了解被鉴定人的生活状况,2、精神检查。3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分析。被鉴定人智力受损,为弱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鉴定为4级病残,职业丧失劳动能力70%,自理能力丧失40%。

审:请鉴定人退庭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1:预支付医疗费3万元单据4张。

被3代:没有证据提交。

审:原告方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审:事故发生后,被告方向原告方预赔偿多少?

被1:支付过医疗费3万元,交警处支付鉴定费1200元。

审:商业第三者险有没有投不计免赔?

被1:有不计免赔。

审:关于原告医疗费问题,没有提供出院的结算发票,只提交了汇总清单,应当在医院开欠费证明。在新农合报销的费用应当核实。

原代:好的。

审:原被告双方争议1、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保留重新鉴定权利2.原告诉请赔偿标准有异议。3.原告赔偿明细计算的方式方法有异议。争议焦点双方有补充说明

原代:没有

被3代:没有

审:原告方陈述辩论意见

原代:对事故的过程双方无异议,请法庭按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裁定责任。没有规定单方委托必须重新鉴定,请法庭认定鉴定结论。医疗费是新农合报销之后的费用,客观发生,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是按法医鉴定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原告方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精神抚慰金按本地标准3万元合情合法,鉴定费请法庭支持,交通费460元及打印费300元是实际存在的。原告诉请合情合理合法,请法院支持。

审:请被告方陈述辩论意见

被3代:医疗费应扣除报销部分,非医保用药部分费用,据实结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应按15元/天,营养费无医嘱,法医鉴定不能对营养费作出鉴定,误工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定为定残前一日。被扶养人生活费,对精神鉴定待庭后核实后再计算,陈金珍的抚养费,其他成年子女也有义务,应当按共同扶养人的人数计算。精神抚慰金3万元过高,1万元为宜。鉴定费和打字费非保险公司承担范围。

被1:打印费、鉴定费应当由原告承担。

审:还有无其他意见?

被1:没有其他意见

审:原告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虽然原告方是农村户口,但发生事故之前生活在城镇及工作在城镇,居住地和生活来源地均在城镇,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被3代:没有新的意见,请法院依法核实保险公司责任。

被1:原告生活在农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审:请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代: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3代:请法院依法裁决

被1:请法院依法裁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1:同意

被3代:要回公司汇报

审:由于保险公司要回公司汇报,法庭调解结束,本案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