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3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盗窃罪抗诉一案

时间:2015-01-23 09:00:06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盗窃罪抗诉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张立新,审判员李菁,人民陪审员黎艳萍,书记员许丹。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请法警传唤原审被告人徐岩、余敏到庭。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徐岩、余敏犯盗窃罪抗诉一案。

审:原审被告人徐岩,云梦县人民法院(2014)鄂云梦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书收到没有?

被告人徐某:收到了。

审:你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籍贯等身份情况?

被告人徐岩:我叫徐岩,男,(基本情况略)。

审: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采取措施的时间?

被告人徐岩:2014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审:你历史上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徐岩:2011127日被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审:你收到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吗?

被告人徐岩:收到了。

审:你收到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是否上诉?

被告人徐岩:没有上诉。

审:原审被告人余敏,云梦县人民法院(2014)鄂云梦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书收到没有?

被告人余敏:收到了。

审:你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籍贯等身份情况?

被告人余敏:我叫余敏,女,(基本情况略)。

审: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采取措施的时间?

被告人余敏:2014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审:你历史上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余敏:没有

审:你收到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吗?

被告人余敏:收到了。

审:你收到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是否上诉?

被告人余敏:没有上诉。

审:下面宣布合议出庭人员名单。本合议庭由孝感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立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菁、黎艳平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许丹担任法庭记录。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涛、贾真珍出庭履行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下列诉讼权利:

()申请回避的权利;

()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徐岩: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人余敏: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审:现在由审判员李菁摘要宣读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略)

审:由检察员熊涛宣读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和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略)

审:被告人徐岩,你收到的判决书与刚才宣读的判决书的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徐岩:一致。

审:法警押被告人徐岩退庭候审?

审:由检察员讯问被告人余敏?

检: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余8笔事实有无异议?

被:没有。

检:指挥“音乐之声”门口的事实有无参与?

被:没有参与。

检:你去干嘛?

被:我在距门口20米远,准备去吃宵夜,看到他骑车过来,后来他把车卖给武汉去了。

检:卖的钱呢?

被:回来后交给我了。

检:你参与东城明珠小区5号楼工地的那笔吗?

被:没有。

检:你当时在干嘛?

被:坐在电动车上玩手机。

检:车卖哪去了?

被:武汉

检:每次销赃你都去了?

被:是的。

检:你们作案都是连续性,为什么这两笔不承认?

被:我参与了就是参与了,没有就是没有。

检:你怎样认识参与了没有?

被:我当时在门口没有进去,不知道是他借的还是偷的。

检:你每次销赃都去了,难道不知道吗?

被:我不是每次都是去销赃都知道,他去销赃时我都不在现场。

检:你说你不在现场?你每次是在外面望风?

:前8笔我是帮他望风了,这两笔我没有帮他望风。

审:你说清楚,你理解的参与?

被:8笔我都看得到他,这2笔我都看不到他。

审:每次出去盗窃你们有预谋吗?

被:没有,每次他都骑电动车带着我转,都是临时起意的。

审:在东城明珠小区5号楼工地那笔,你在干嘛?

被:在小区工地的大门外。

审:他走之前跟你说去什么没有?

被:没有说,我知道他叔叔在小区里区施工,我以为他去找他叔叔。

审:在楚王城大道那笔,你在干嘛?

被:我在电动车上玩手机,中途我还去上厕所,我还没有出来,他就跟我打电话叫我走,我就出来看到他就走了。

审:由检察员讯问被告人徐岩。

检:你与余敏怎么认识的?

被:在武汉认识,我们俩谈朋友。

检:你坐牢时他是你女朋友吗?

被:是的。

检:她知道你因为盗窃坐牢?

被:是的。

检:李敏参与了楚王城大道“音乐之声”门口的盗窃?

被:没有参与,她去了的。

检:她去干嘛?

被:我让她在门口等我。

检:东城明珠小区工地,余敏参与没有?

被:没有,我先进去,让她在门口等我,出来后我带她一起走了。

检:她问了你车子怎么来的?

被:说了是偷的。

检:每次销赃她都去了?

被:是的。

检:钱都给她了?

被:不是每笔都交给她了。

检:8笔和这2笔有区别吗?

被:有区别,这2笔她没有参与。

检:区别在哪里?

被:不知道。

检:你每次去盗窃她都不知道吗?

被:刚开始她不知道,我没有跟她说去偷摩托车,每次都是我一个人去的,出来后叫她一起走。

审:每次盗窃时她离你多远?看得见你吗?

被:每次都看不到我。我回头看过。

审:下面由检察员就本案事实举证。

检:宣读被告人徐岩的供述(略)。

审:你对检察员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徐:他们写得比较模糊,不是很清楚,问我当时余敏的位置有多远?我说大概距离。

李:我离他比较远,没有看到他。

检:宣读被告人余敏的供述(略)。

审:你对检察员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我们没有分工,每次带我出去他都没有说去盗窃。

:关于楚王城大道“音乐之声”门前的证据。宣读被害人黄军军的陈述;宣读被告人徐岩的两次供述;宣读被告人余敏的供述;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略)

审:你听清楚了吗?你对检察员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徐:没有意见,公安在诱供。每次现场都是公安先问我们是不是在这里,我是在大概位置指认的。

:公安叫我去指认现场,我指认的是我回头看一眼的现场。

审:被告人余敏,你供述是承认跟他一起去的?

余:他们问我作案工具是什么,我知道就说了,他们都是这样写的。

检:关于东城明珠小区5号楼工地的证据。宣读被告人徐岩、余敏的供述(略)

审:你对检察员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余:这笔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他进去干什么,我只是在门口等他。

徐:她确实不知道,我是进去后临时起意的。

审:被告人有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徐:没有。

: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检察员发表意见。

检察员:1、云梦县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余敏参与“音乐之声”门口及东湖明珠小区工地的两起盗窃行为未认定,与事实不符。原审被告人余敏及徐岩在侦查机关均供述了其二人共同在上述地点实施盗窃摩托车的事实,且有明确的分工,即徐岩负责实施盗窃,原审被告人余敏负责“望风”,盗窃行为完成后,二人共同转移赃物,销赃后共同挥霍,原审被告人余敏对二处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指认,充分说明原审被告人余敏与徐岩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和行为。2、原审被告人余敏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6244元,属数额巨大,而该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余敏盗窃价值43233元,属数额较大,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请合议庭依法改判。(详见出庭意见书)

审:被告人余敏自行辩护。

被告人余敏:这2笔不能认定盗窃,我没有参与,自己之前也并不知道。

审:被告人徐岩自行辩护。

被告人徐岩:没有。

审: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由被告人做最后的陈述。被告人,你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可以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徐岩:触犯法律,我愿意接受法律惩罚,希望能给一次从轻处罚的机会。

被告人余敏:知道自己错了,希望给一次从轻处罚的机会。

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案需要审理的事项已经完成,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都已阐述清楚,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已由书记员写成笔录记录在案,合议庭评议时,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本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还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将择日另行宣判。庭审结束后,被告人认真查阅庭审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名。现在休庭。[敲法槌]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