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4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一起不服婚姻行政登记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不服婚姻行政登记案。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黄建平,审判员陆玉鹏,人民陪审员刘俊明,书记员景艳秋。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周伟伟诉被告云梦县民政局、第三人陈姣、民政行政登记诉讼一案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周伟伟,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
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以下简称原代)
被告:云梦县民政局(简称被)
法定代表人:夏敏乔,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发明,男,云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应诉、答辩、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简称被代1)
委托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以下简称被代2)
第三人: 陈姣,女,(基本情况略)。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第三人:无异议。
审: 本庭确认,各方当事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真实,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30、32、47、58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二)申请回避;(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四)辩论;(五)上诉;(六)原告有申请停执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七)申请保全证据;(八)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被告有撤销自己所做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九)经审判长准许。向证人发问的权利;(十)除涉密材料外,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准许,当事人及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
被代:听清
第三人:听清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经过批准。
审: 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第三人:不申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 62条、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一下诉讼义务:(一)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包括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二)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搜集证据;(三)当事人有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
审:以上诉讼义务双方是否听清楚了?
原:听清了
被:听清了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06年3月24日作出的鄂云梦结字040601415号婚姻登记。
审: 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被代2:1、对其诉请要求判令撤销2006年3月24日作出的鄂云梦结字040601415号婚姻登记这一请求没有异议。2、对原告方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无异议,但本案性质属于行政登记诉讼,行政登记出现错误的原因是原告欺诈行为导致,本案原告周伟伟及陈小姣以陈小姣大姐陈姣的名义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是以欺诈的行为骗取结婚登记,违法行为应制裁。被告的婚姻登记行为是形式审查,形式上具备结婚登记的要件登记机关就必须当然办理,对身份证的审查只能依靠目测。本案原告与陈小姣欺诈的情况下无法判别导致婚姻登记错误,因此云梦县民政局在登记过程中无过错。同意原告诉请,请法庭制裁违法行为人。
被代1:没有补充
审:请第三人答辩
第三人:当时是因为原告急于出去打工,需要办理结婚证年龄不够。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原告本人,但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是我的。现在原告方的身份证已经更换了正确的信息。当时登记的是她自己的身份证,但身份信息是我的。
审:原告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审:被告方有无补充?
被代1:原告当时结婚登记时是使用的真实的身份证,只是身份信息是错误的。应当撤销公安机关的身份登记信息,被告方无任何过错,婚姻登记是有效的。
审: 请原告方补充陈述
原代:身份证号是陈姣的,身份信息上的相片是陈姣的。
审:请被告方举证
被代1:证据一:婚姻登记档案一份 证据二:婚姻登记条例
审:请原告方及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被告方提交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需要指出的是结婚登记上的照片是陈小姣的照片。证据中的身份证是陈姣的,身份证上的相片是陈小姣的。
第三人:对被告提交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中身份证是我自己的身份证,一代身份证上面的照片是我自己的,婚姻登记证上的照片是我妹妹的,其他无异议。
审:请被告方对原告及第三人的质证意见作说明。
被代1:身份证上的相片和婚姻登记上的照片实际是一样的,都是陈小姣的。
审:请原告方向法庭举证
原代:证据一:周伟伟身份证及户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原告身份 信息。
证据二:陈姣身份证及户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第三人陈姣身份信息。
证据三:卢玉峰身份证及户口登记卡复印件、云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信息查询、鄂云梦结字040601415号结婚证、陈姣与卢玉峰办理的结婚证;拟证周伟伟与第三人陈姣、第三人陈姣与卢玉峰在云梦县婚姻登记处均存在婚姻登记。
证据四:云梦县经济开发区赵许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陈小姣身份证及户口登记卡复印件、原告女儿周紫欣户口登记卡复印件、陈姣及卢玉峰所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拟证与原告建立婚姻关系的人实为陈小姣,以此说明鄂云梦结字040601415号婚姻登记存在错误。
审:请被告方对原告方举证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无异议,但说明一点,原告提交了陈小姣现在的身份证照片及其姐陈姣的身份证,这两份身份证上的相片是完全不一样。证明当时原告是持有其真实的身份证办理的结婚登记。
被代2:民政局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原告说述当时原告持有的是本人相片的身份证办理的结婚证,是符合婚姻登记的条件的,我单位无过错。
审:请第三人陈述质证意见
第三人:结婚登记档案中,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的相片是陈小姣自己的。
审:请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质证意见做说明
原代: 我方提交的证据证明陈姣和陈小姣不是同一人,身份证上的信息全部是陈姣的。身份证的原件是陈姣的,但陈小姣对照片做过修改。
审:第三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第三人:有,我自己的第一代身份证原件。
审:请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此证据无异议。
审: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1:这个第一代身份证和陈小姣结婚时使用的身份证完全不一样,当时陈小姣是办理了一个自己的身份证去做的结婚登记。
被代2:是这个情况。
审:三方当事人还有无证据提交?
原代:没有
被代1、2:没有证据提交
第三人:没有证据提交
审:三方有无发问?
原代:第三人,请问陈小姣当时的办理结婚登记时身份证及户口本身份信息都是你本人的?
第三人:户口本上的信息是我的,身份证信息是我本人的,照片是陈小姣的。
被代1、2:没有发问
第三人:没有发问的
审:请问被告,当时办理结婚登记时,周伟伟的户口本和身份证需不需要审查?
被代2:需要审查,当时户籍登记上没有身份号码,我们凭借其户口专用章认可户口有效,当时户口上的出生年月是一致的,因此认定有效的,才同意办理。
审:第三人,陈姣你结婚时,用的是哪一种身份证结婚的?
第三人:我是2002年年底结婚的,当时办结婚证是在村里结婚,用的是第一代十五位身份号码的身份证结婚的。我当时在云梦县沙河乡办理的结婚证,后来孩子要上户口我才将户口迁走。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辩论之前总结争议焦点1、陈小姣结婚登记时是否用本人的身份证,2、结婚登记是否有错误是否应当撤销。请三方当事人围绕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作为云梦县民政局登记的婚姻登记确有错误应当撤销,根据法庭调查和质证,原告方能证实,第三人陈姣在云梦县民政局存在两个婚姻登记,与陈姣结婚并与之共同生活的是卢玉峰本人,可以说明民政局婚姻登记时错误的,应当撤销。2、陈小姣及第三人在本案中确实存在过错。3、婚姻登记的信息不实导致原告生活中有阻碍,请法庭判决撤销。关于身份证上的照片,无论是否为陈小姣本人,虽然照片在民政局审核时不存在过错,但其登记时使用的户口本,被告审查时户口信息是陈姣的,被告未审查清楚。我方现已提交陈小姣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信息,与其以前登记的身份信息和户口本信息截然不同。说明当时陈小姣当时办理婚姻登记时使用的信息已经撤销,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为本人与本案无联系。
被代:2:1、本案在法庭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本案原告诉请要求法庭依法驳回,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本案中原告婚姻登记时持有的身份证是真实的,没有撤销的理由。2、身份证上陈姣、陈小姣是谁与周伟伟生活,在证据上无法查明。本案陈姣与卢玉峰有婚姻登记,陈姣的2份结婚登记无法查明哪一个有错。鉴于以上原因,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被代1:没有补充
第三人:我的身份证和户口一直没有问题,当时我妹妹办理结婚证时,我的户口应当迁走了。当时她办结婚证时我不在家,不知道她怎么会用我的户口登记结婚的。
审:原告方提交陈小姣办理的新的身份证是对原告原来身份证的撤销,双方有什么意见?
原代:当时陈小姣当时确实是用陈姣的身份证办理的。但陈小姣在公安机关对身份信息进行了变更,陈小姣提交的公安机关和村委会证明陈小姣共同生活的对象周伟伟。
被代2:两份结婚登记,被告方均依据有效的证件进行登记。原告的身份证哪一个是真实的,需要合法程序予以撤销。无法判定陈小姣后来更改的身份信息和以前提供的身份信息哪一个是真实的。
被代1:陈姣办理结婚中,我们程序合法,其提交的身份信息和其后办理的身份证信息,哪一种是真实的应当有合法程序进行甄别。
第三人:我没有过错
审:请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
人陪:双方调查和辩论充分,陈小姣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用别人的身份证进行登记结婚,其行为不诚信,请大家以后要诚信守法。
审:请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代:被告方审查范围不应只有身份证,还应当由户口本,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请。
被代2:被告方已对身份证及户口本做了审查,程序合法,请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请法庭撤销婚姻登记。
审:庭审至此,请双方看阅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