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7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鲍建军,审判员朱建国,人民陪审员肖红辉,书记员郭文娟。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关于原告江银元诉被告邓家发、王三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本案被告王三多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云梦而在北京,因此云梦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127条之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被告王三多于2014年10月17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超过了15天的答辩期,是此,经合议庭评议,对于被告王三多答辩期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审查,被告王三多对此有什么意见?
王念东:我们还是坚持我们管辖权异议的观点。
陈艳霞:1、我认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2、被告在北京购买了房子不代表其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请关闭手机或将手机处于静音状态。
(2)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4)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庭审活动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请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委托代理人:陈艳霞,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即代为起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法庭调解,法庭辩论及法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潘丽萍,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上。
审判长:本案被告邓家发是否到庭?
王三多:没有。
王三多:到庭。
审判长: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审判长:你陈述一下邓家发的基本情况。
王三多:我不清楚。
审判长:代理人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异议。
被 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身份经核对无误,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银元诉被告邓家发、王三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建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鲍建军、人民陪审员肖红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郭文娟担任本庭全部记录。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或宣读诉状。
原 告: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10万元。
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 :原告江银元对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审 :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王念东:1、对于被告邓家发这一状况有可能送达情况没有到位,请法院审查。
2、被告王三多不清楚借款事实,请原告出具充足证据证实。
3、被告王三多不清楚该笔借款,原告也未向王三多所要过,是属邓家发个人债务,应由邓家发个人承担。
4、通过原告方的借条上没有利息,根据相关规定对利息应该不予支持。
审 :王三多有无补充?
王三多:1、我曾经给他大多电话他说没有借钱给江银元;2、我认为这个钱是赌博款;3、他借钱时我不清楚。
审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潘丽萍: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基本情况;
证据二、被告邓家发写的借条,证明江银元借现金35万给邓家发,借钱时间是2013年5月25日。
证据三、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王念东:对证一、三无异议,对证二认为35万借条的真实性存在异议。
审 :被告方举证。
王念东:2012年8月8日借条复印件一份和35万借条。借条上的借款内容不一致,邓家发的发字也有有出入,故两张借条有一张是假的,我也不能确认谁真谁假。
江银元:35万内容笔迹都是我写的,只有签字是他自己写的,200万元的借条笔迹全都是邓家发写的,所以不一样,可以鉴定。35万的借款是在武汉金盾酒店以现金形式借的。是当天借的,我是做工程的,现金是我在财务拿的一部分,家里拿了一部分,财务上的流量非常大,每天要发工资。
陪审员:为什么200万没有还又借钱给他
江银元:他谈好是每个月给利息
审判长:你说要求对方给利息,有无证据?
江银元:口头约定,月息三分,100万就是一个月3万。
审判长:什么时候计息?
江银元:每个月还,35万元付息只付了2个月,之后就再没有还了。
审判长:被告方,原告说35万元约定利息并付2个月利息,是这个情况吗?
王三多:不清楚
审判长:被告邓家发跟你承认这个事情没有?
王三多:接到起诉状都没有跟邓家发联系过
审判长:原告你说还了2个月利息还有谁清楚?
江银元:王三多给过我利息的。邓家发也给过。
审判长:王三多有没有这事?
王三多:没有。
审 :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庭予以认定,对双方有争议的35万元的借条经庭审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确认。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陈艳霞:1、原告提交了被告邓家发的借条,时间地点都很清楚,借款事实存在,法院应予支持,2、被告不能证明钱是赌博借款,3、对利息的约定因为双方是同学,所以是口头约定,且原告 也陈述过王三多也还过利息给原告。
潘丽萍:1、法庭调查答辩过程中,被告说没有送达到位的问题,说邓家发被关押,但是我们目前没有看到任何被关押的东西,所以王三多不能证明没有跟其联系。
江银元:没有。
王念东:1、对于送达问题,原告说没有证据证明邓家发被关押是不客观的,且王三多于邓家发并未居住在一起,所以送达是有问题的,因为他们不是同住在一起,虽然是夫妻,2、对于借条真实性问题,我们认为借条是虚假的,因为双方系同学关系,且就原告陈述关系很好,相互信任,既然相互信任两人在异地的情况下相约至酒店提35万现金借款与常理不符,应该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结合刚才被告还息情况,还息分月还没有打款,都是现金与常理不符,3、对于欠条书写,200万元欠条在前,35万欠条在后,为什么后面的欠条不是邓家发本人所写,与常理也不符,4、在200万元没有还的情况下又借35万元与常理不符,故认为35万元借条是虚假的。
王三多:没有补充。
审 :由原告方发表第二轮意见。
潘丽萍:被告一直所说是常理问题,但是原告从事房地产,经常是现金交易2、邓家发是生意人,经常往返武汉北京等地,他们到武汉时都会一起吃饭,3、欠条书写问题,是他们方式问题,只要邓家发签字是真实就行了,200万元的还款被告说未还又借35万元,被告都说是情理推断,但是我们上庭是打证据,不是讲常理的。
审 :原告有无补充?
江银元:邓家发书读得少,所以要我写字,他只是签名。
王念东:35万元现金原告说是从财务提取,应该有财务记录,从原告陈述我们认为借条是虚假的。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潘丽萍:坚持要被告还本金35万及利息,请求法院支持
审 :由于邓家发没有到庭,本案不能调解,我们将择日进行判决。庭审结束,原告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下面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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