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0日下午3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抢劫案件

时间:2014-11-10 15:00:19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抢劫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陈晓红,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王斌华,书记员肖佩。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长:现在开庭。法警,请提押被告人谭磊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谭磊,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涉嫌抢劫于201419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7被逮捕。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被告人:收到了,有十几天了。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杨波,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涉嫌抢劫于2014122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7被逮捕。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被告人:收到了,有十几天了。

审判长: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盛凯凯,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319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16被取保候审。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被告人:收到了,有十几天了。

审判长: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孙冬义,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在学校跟老师、同学关系这么样?平常有什么兴趣爱好?从小跟谁一起生活?

被告人:跟老师同学关系和睦,平常爱打篮球,小学三年级之前是跟父母在一起,后来跟外公外婆在一起。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422被取保候审。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被告人:收到了,有十几天了。

审判长: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刘博武,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422取保候审。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被告人:收到了,有十几天了。

审判长: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赵璞,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422被取保候审。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被告人:收到了,有十几天了。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谭磊、杨波涉嫌抢劫罪、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孙冬义、盛凯凯、刘博武、赵璞、许袁超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陈晓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王斌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肖佩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受本院的指派担任谭磊的辩护人,现告知你们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

(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    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自行辩护;

(四)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波: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盛凯凯: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孙东义: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刘博武: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璞: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法警将

审判长:被告人谭磊,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听清楚了,对罪名没有意见。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要补充的?

被告人:我们聚众斗殴的时候当时在唱歌,他们谈判的时候我们根本不知道,有人上来跟我们说郭熊和对方的人打起来之后我们才下去,我下去看的时候他们就已经打起来了,我一下去就被砍了。

审判长:被告人谭磊,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被告人: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对于

被告人:对于抢劫罪的事实是属实的,当天是我提出抢劫的,是因为好玩才提出来的,作案的有我、杨波等5人,两三把刀,两根钢管,拦停被害人是我跟杨波拦下来的,当时记不清楚是谁打的,抢了一个钱包和一部手机,有一千多元,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时候这部华为手机是我在使用,郭熊是我向办案人员提供线索抓获的,当时公安机关把我抓了,我带他们去抓的郭熊,在水岸名城附近的游戏室将郭熊抓获的,抓获的时候我不在场,我是一个姓孙的民警,我被公安机关控制期间跟他联系过,问他在哪里,是公安机关让我跟他联系的,我的女朋友叫左婷,对基本的事实有疑问,像人员、对方的人员、所持的工具,他们当天

被告人:用刀背打的被害人,抢的钱当天晚上大家一起用了,吃东西、开房,有几百元没有用完,在我手上,我不知道谁打的我,我没有打别人。

审判长:杨波的辩护人可以进行询问.

谭磊:除了我以外其他的人也打了被害人,除了用掉的钱,剩下的我没有分给他们,杨波跟我一起去的,我当时没有注意杨波打了别人没有,

审判长:刘博武的辩护人可以进行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孙东义的辩护人可以进行询问。

谭磊:我不认识万子龙等人,他们谈判的时候在一楼,我们在二楼,因为有人进来说郭熊在跟别人打架,我们才下去的,上来的人叫代天生,我不认识孙东义。

谭磊:当时唱歌的时候没有听他们说过要去打架,那天是因为杨波从哈尔滨回来,他跟我打电话让我去的,我一去就被别人打伤了,我没有动手打别人,我当时拿了一把刀,我没有拿出来,放在衣服里面在,跟我一起去的有杨波、盛钟杨、盛凯凯,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谭磊带出法庭候审,传被告人杨波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杨波,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杨波,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杨波: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杨波:自愿认罪。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杨波:对事实没有疑问,是谭磊提出抢劫的,他有个车子是分期付款的,事实抢劫的有5个人,被害人是谭磊拦截的,实施暴力只有谭磊一个人,用刀背打的,我当时拿的刀站在旁边,当天他只说抢了一千元钱,过几天才知道他还拿了一部手机,开了房的,对聚众斗殴没有异议,当天我从哈尔滨回来,大家都在一起唱歌,突然有人上来跟我们说郭熊跟别人打起来了,

审判长:谭磊的辩护人可以进行询问。

杨波:当天宵夜后开房了就直接回家了,谭磊去的时候打了人的,他也受伤了,其他的我也不清楚。

审判长:被告人杨波的辩护人

杨波:我没有动手打吴三兵,陈耀刚等人可以证实,谭磊不能证实,当天在外面吃、喝的费用是谭磊出的,大概有2、3百元,我没有向他要钱;我当天回来接他们唱歌,我跟在谭磊他们后面去的。

审判长:被告人孙东义的辩护人

杨波:我不认识万子龙,认识孙东义,具体的我也不清楚,是因为他们之前有矛盾,是代天生上去跟我们说郭熊跟别人打起来了,

审判长:被告人刘博武的辩护人

辩护人:没有问题

辩护人:没有问题。

审判长:你们实施抢劫是怎么分工的,

杨波:谭磊让我跟他蹲在一起,看到人来了后他一个人冲上去的,他用刀背打的被害人,我站在旁边看,其他的有人按住被害人,盛钟杨是我接他吃饭的时候就在一起,其他的都是他们认识的,他们谈判的时候我不知道,是后来我们出来透气的时候看到他们在下面打架,代天生上来跟郭熊说看到以前跟他闹矛盾的人,然后他们就下去了,过了一会儿上来跟我们说郭熊被人打了我们才下去的。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杨波,传被告人盛凯凯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盛凯凯,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盛凯凯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被告人: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盛凯凯:当时我们一起在唱歌,碰到跟郭熊扯皮的人,工具不知道是谁带过去的,我拿了一个短刀,在广场跟对方砍了的,用刀背砍的。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进行询问。

盛凯凯:打架的时候我没有看到杨波,事情过后别人都说他没有动手。

盛凯凯:认识孙东义和胡家新,他们在谈两年前发生矛盾的医药费问题,刀具也是代天生的,

审判长:刘博武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赵璞的辩护人

盛凯凯:他们一群人先把郭熊围了,然后双方开始发生打斗。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盛凯凯带出法庭候审,传被告人孙东义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孙东义,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听清楚了,对罪名有意见。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要补充的?

被告人:当时我跟万子龙、盛钟杨、胡家新在谈判,然后外面有人打起来了

审判长:被告人孙东义,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被告人: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跟对方谈判?

孙东义:因为我玩的好的与对方有矛盾,谈判之前准备刀具的过程我不清楚,我认为万子龙是一个很有威信的人,然后让他跟我一起去谈判,我觉得他在社会上认识的人多,别人会给他面子,他跟我说我们是带着谈判的心理去的,怕吃亏才会带工具。

孙东义:谈判的过程中没有与楼上的人发生冲突,我是后来看笔录的时候才知道,广场打架不是因为我们谈判的事,我不知道打架的原因,

谭磊的辩护人:没有

孙东义:我们出去的时候基本上已经打完了,我不清楚王毅是被谁打伤的,

刘博武的辩护人:

孙东义:我与刘博武是同学关系,打完后我才知道有刘博武,

赵璞的辩护人:孙东义:以胡家新为首的是上东北的,以郭熊为首的是混社会的,

审判长:谈判的起因

孙东义:读初二的时候与胡家新之间的矛盾,我跟胡家新打电话,就医药费的问题谈判,他说让我去百乐门找他,我一个人不敢去,然后就找到了万子龙,他跟我一起去的,万子龙跟我在一起的时候打了电话叫别人的,说的什么我不清楚。、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孙东义带出法庭候审,传被告人刘博武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刘博武,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刘博武: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刘博武,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刘博武: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刘博武:自愿认罪。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刘博武:介入这个事情是袁野喊的我,他跟我打电话说让我去广场,他说与孙东义在谈判,因为医药费的问题,我去的时候我们这边有7个人,工具是别人拿过去的,我拿的钢管,我刚过去没几分钟,听到有人在骂,然后过来了一群人。

刘博武的辩护人:

刘博武:袁野喊我的时候刚开始我说要上课,后来他说是因为谈判的事情,我去的时候没有看到刀具,是后来别人冲过来的时候从草地里拿出来的,在现场我动手打人了,王毅被别人打打趴了,我们过去救他,然后我们一起跑完了。

谭磊的辩护人:

刘博武:我不知道王毅是被谁打的。

杨波的辩护人:没有

刘博武:当时去的时候还没有打架,后来过来了一个人发生纠纷就打起来了,

赵璞的辩护人:

刘博武:我认识赵璞,校友,赵璞是孙东义喊过去的,我看到一群人下来,由于王毅跑的比较慢,然后被打在地上了,我们就过去救他,

刘博武:没有发生口角,有个人指着我们骂,没有特定的指谁,然后我们有人把他拉着,对方就冲过来一群人,我们往后面跑,王毅跑到比较慢,被对方拦下来了,我们就过去救他。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刘博武带出法庭候审,传被告人赵璞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赵璞,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赵璞: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赵璞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赵璞: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赵璞:自愿认罪。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赵璞:我在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案发的时候我在曲阳高中,我是因为孙东义打电话给我,让我在火车站的广场等我,没有说明原因,他只说他在百乐门跟别人谈事,我只认识刘博武,我先去的,刘博武后来的,我没有拿工具,我看见工具放在草坪上,打斗的过程中我拿了工具,当时因为两个人先过来了,后来一群人冲过来了,然后王毅被对方的人抓住了,我们就过去救他,

赵璞:当时喊我的是孙东义,没有说去打架,当时对方来了两个人,当时主要是为了救解。

刘博武的辩护人:

赵璞:我不知道刘博武是怎么到现场去的,不知道刀具是怎么在现场的,

赵璞:我们在广场等的时候对方去了两个人,指着我们骂我们,我们几个人就把他们围着,然后对方又来了一群人,我拿的钢管,打了对方的。

审判长:法警将所以被告人带入法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事实方面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 1、扣押物品决定书;2、被抢手机信息;3、云梦县物价局价格鉴定意见书;4、云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

       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6、到案经过;7、谅解书;8、情况说明;9、证人冷煦圣、吴元庆、王华

       娟、左婷、鄢兰的证言;10、被害人吴三兵的陈述;11、同案人陈耀刚、郭熊、盛钟杨、王毅、袁野、万子

       龙、代天生的供述与辩解;12、被告人谭磊、杨波、盛凯凯、孙冬义、刘博武、赵璞、许袁超的供述辩解。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磊:没有。

 波:没有。

盛凯凯:没有。

孙东义:有,1、当时在刑警队询问的时候是逼我承认动手的;2、我没有跟许袁超打电话。当时刑警队的人到学校找我问我的情况,老师说我经常请假,但是刑警队的人说我是在取保候审期间,要随传随到,我不请假能怎么办。

刘博武:有。当时没有跟我说是去打架。

 璞:有。当时孙东义跟我打电话没有说是去打架。

审判长:被告人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磊:没有。

 波:没有。

盛凯凯:没有。

孙东义:有

公诉人:仅凭对话否定孙东义聚众斗殴的事实,无从证实。

刘博武:没有。

辩护人:1、曲阳高中在校表现;2、证明在读。

 璞:没有。

辩护人:1、在校表现;2、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证明,赵璞系在校学生。

公诉人:曲阳高中的证据无异议;2、复印件,不足以证明。

审判长:对孙东义提供的聊天记录有无异议?

盛凯凯:没有。

孙东义的辩护人: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1、他们是谈判,没有大家的意思;2、孙东义去的时候已经打完了;3、谈判与大家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谭磊、杨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磊、杨波、盛凯凯、孙冬义、刘博武、赵璞、许袁超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辩护意见?

 磊:没有意见。

辩护人:(详见辩护词)。1、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2、被告人谭磊有立功表现,有依法从轻处罚;3、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5、被告人谭磊实施抢劫虽有暴力,但不严重;6、被告人没有伤害别人,且被别人伤害;7、被告人认罪,愿意接受惩罚。

 波:没有。

辩护人:(详见辩护词)。1、被告人杨波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2、投案自首;3、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4、没有犯罪的动机;5、归案后有悔过表现,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于被告人杨波聚众斗殴一罪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抢劫罪依法从轻。

盛凯凯:我是看到朋友被人打了才上去的,我是用刀背砍的别人,我自己也手受伤了。

孙东义:1我没有打架的主观意识;2、没有因为谈判发生打斗。

辩护人:(详见辩护词)。1、从主观动机来分析,被告人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2、从客观方面来说,被告人没有持械与斗殴;3、本案对孙东义的定性不准,证据不足,被告人在斗殴中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刘博武:当时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别人,只是客观上进行反击。

辩护人:1、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2、被告人在参与聚众斗殴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主观上最过不是很大,造成的后果并不是很恶劣。

 璞:1、我并不知去火车站的原因;2、我没有打斗的故意;3、别人先打的我,我才反击。

辩护人:1、主观恶性不强;2、被告人系未成年、初犯、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无新的意见?

孙东义:大家都是年轻人,都有过错,希望法庭从轻。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磊:我在服刑期间一定好好改造,希望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盛凯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孙东义:希望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刘博武:希望从轻。

 璞: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浅薄,希望法庭从轻。

审判长: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