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8日下午3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建设用地权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用地权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鞠俊东,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涂桂华,书记员兰晓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诉被告熊四明建设用地权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以下简称原)
负责人:胡文生,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全权特别授权。(以下简称原代)。
被告:熊四明,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以下简称被代)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均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鞠俊东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涂桂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兰晓旭担任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听清,不申请。
被代: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侵害、恢复土地、围墙原状(退还被强占的土地、按原样修筑围墙);如无法恢复土地、围墙原状的,则由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代: 首先原告的诉请与事实不符,该地不是侵占,是被告与农行协商答成协议后才建房,只是后来因为出让金发生协商不一致。所占土地的房屋已办理了产权证书,若强拆会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愿意以市场价格赔偿原告的损失。
审:现在进入举证程序,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代:我们一共提供六组证据。
证据二:《居民身份证》、《房屋联建协议书》各一份,拟证明熊四明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主体资格。
证据三:《关于制止非法侵占农行云梦县支行土地使用权的函》两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文件两份(《关于违法建房、侵占农行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报告》、《关于查处违章建筑、维护农行权益的报告》)。拟证明:1、2011年11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分别向云梦县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政府职能部门书面致函反映熊四明非法侵占其土地使用权的事实。2、2011年12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向云梦县委、县政府反映其宗地地号1203021158土地使用权非法侵占的事实。3、2013年9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请求云梦县人民政府查处非法侵占其宗地地号1203021158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证据四、《农行云函【2011】第3号函复》、《湖北省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调查笔录》、云梦县城乡规划局《行政强制拆除措施(告知书、决定书)》各一份。拟证明云梦县城乡规划局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反映情况,经查实情况后对被告熊四明下达了停止施工、停止违法行为、违法建设整改通知书、强制拆除措施决定书,即熊四明非法侵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土地面积200多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五、《云梦县城镇个人建房红线图》、《宗地图》各一份;拟证明云梦县城市规划设计院编制的《云梦县城镇个人建房红线图》说明熊四明建设景件明、褚荣华、蔡传俊、景银涛、胡红英、马五毛六家房屋用地规划许可情况;云梦县国土资源局测绘的《宗地图》说明农行宗地号1203021158土地使用权面积238平方米被熊四明侵占的事实。
证据六、协议书一份,拟证明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1800元,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土地被侵占后所遭受经济损失的计算的参考依据。
举证完毕。
审: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对证据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份无异议。
对证据二《居民身份证》、《房屋联建协议书》无异议。
对证据三《关于制止非法侵占农行云梦县支行土地使用权的函》两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文件两份(《关于违法建房、侵占农行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报告》、《关于查处违章建筑、维护农行权益的报告》)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这些都是原告的内部文件,不能证明原告所述的侵占情况,城乡规划局也没有认定被告行为是侵占。
对证据四《农行云函【2011】第3号函复》、《湖北省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调查笔录》、云梦县城乡规划局《行政强制拆除措施(告知书、决定书)》同第三组的质证意见一致。
对证据五《云梦县城镇个人建房红线图》、《宗地图》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对证据六协议书一份,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市场价。
审:原告你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发表意见。
原代:调查笔录中写的很清楚,熊四明也承认侵占事实。我们50万的价钱也是以该地段的市场价为参考的。
审:下面由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我们有一组证据:房产证,证明所建房屋办理了产权所有证。
原代:这只能证明他房子建好的事实,现在是不只这六所,他现在扩大了开发。
审:熊四明向本院提出了评估申请,本院与双方协商后进行了评估,评估书已送达了双方,双发有什么意见。
原代:评估价1242元的价格过低。
被代:评估报告缺乏现场参考意见导致评估价格过高,表现在被告占用的是一块水塘,而评估书中是场地平整后的情况,又因待评估的现场图片上有高压线,而评估报告中未说明,导致评估过高。
审: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的证据本庭当庭认定,对有异议的庭后核实后在认定。
审:原被告双方对评估书均有异议,但鉴定机构是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的,也受双方共同委托,鉴定人员符合法律要求,合议庭认为该评估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本庭依法予以采信。
审:现在进行辩论阶段。
原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方诉请。
被代:我们不认为是侵占,房屋已经建成,请求法院以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赔付。
审:法庭举证阶段结束,原告方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审: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法院依法宣判。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我们没权调解,我们同意。
被代:同意。
审:鉴于原告无权调解,庭审到此结束,本庭将进行合议,请双方当事人查看笔录后签字盖章。现在宣布,闭庭。(击法槌)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及合议庭成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