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6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5-03-26 09:00:37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毛书鹏,审判员周莺,人民陪审员熊伟,书记员兰晓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丁望珍,女,(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

委托代理人:舒源,男,(基本情况略),系原告丁望珍之子。(以下简称原代)。

被告:鲍康,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1)未到庭

被告:鲍汉桥,男,(基本情况略),系鲍康之父。(以下简称被2)未到庭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两被告经本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本庭对其进行缺席审理。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毛书鹏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莺,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兰晓旭担任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代:没有证人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66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赔偿明细:1、医疗费23876.5元;2、护理费(45天)3206.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2天乘以50元每天)1600元;4、误工费8450元(误工天数乘以65元);5、残疾赔偿金17734元;6、后期医疗费2500元;7、鉴定费1300元;8、交通费10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10、电动车损失及拖车费共计1000元。以上共计65667元,被告方负全责,由被告方全部赔偿。

审:现在进入举证程序,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代:我们一共提供八组证据。

证据一:身份证等户籍资料,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被告鲍康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被告鲍康负事故全部责任。

证据三:原告住院病历,原告受伤后再云梦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2天。

证据四:法医鉴定书,拟证明原告损伤构成10级伤残。

证据五:医疗费票据,拟证明原告花费医疗费23876.5元。

证据六:交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的交通费1000元。

证据七:鉴定费票据,拟证明鉴定费1300元。

证据八:原告的电动车物价鉴定书(武汉福田司法鉴定书)和拖车费票据,拟证明原告因事故造成电动车损及拖车费用。

审:请原告方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法庭举证阶段结束,进行庭审问答阶段。

审:现在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发问。

审:原告,你解释下你交通费中云梦到武昌和武昌到云梦的票据。

原代:因为我在武昌上班,因为本次事故,我来回往返武昌和云梦照顾我母亲。

审:原告,你有无证据证明鲍汉桥是鲍康的父亲?

原代:我们通过交警队调取的户籍信息上显示他是鲍康的父亲,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可以向法庭提交。

审:请提交。

审:原告向本庭提交了一份鲍汉桥的身份信息,但不能证明鲍汉桥为鲍康父亲。

原代:我们庭后可以补充提交。

审:可以,原告,你的电动车车主是谁?有无发票?

原代:我母亲本人的,有发票。

审:原告,据你所致鲍康所驾车辆的车主是谁?是否投保?

原代:我们知道的车主是鲍康本人,没有投保。

审:原告,你从事的职业是?

原:我在哈尔滨打工,春天去冬天就回,和他父亲一起。

审:你们为什么没有起诉鲍康的母亲?

原代:我们当时起诉时就认为起诉他父亲就够了,都是一个意思。

审:你说明下电动车的损失。

原代:有发票,但是没有要维修明细。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没有到庭,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就是我提交的赔偿明细上的损失都诉请法院支持。

审:本案事实清楚,根据《民事诉讼法》是可以调解的,被告虽然没有到庭,但现在询问下原告是否有调解意愿。

原代:本案事发后交警也组织过调解,被告都没有到场,无法调解。

审:因为被告方没有到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无法进行庭上调解,故本合议庭决定在本次庭审后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下调解。具体调解和宣判另行通知。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当事人查看笔录后签字盖章。现在宣布,闭庭。(击法槌)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及合议庭成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