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袁刚,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向伟诉被告喻世豪、郝腊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法定代理人:向喜松,男,(基本情况略)。(原法代)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丛堂,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请,参加诉讼,进行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原代1)
委托代理人:向银松,男,(基本情况略)。系向伟之伯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请,参加诉讼,进行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原代2)
被告:喻世豪,男,(基本情况略)。(被1)
被告:郝腊明,男,(基本情况略)。(被2)
委托代理人:马驹。云梦县隔蒲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应诉、参与庭审、代收法律文书。(被2代)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各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莺独任审理,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各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各被告:没有。
审: 请原告方陈述诉请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请:1、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194.80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 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明确诉请,二被告承担的责任比例
原代: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1:1、我不认可鉴定结论,云梦有司法鉴定机构,不应去孝感做鉴定。2、原告诉请过高。
被2代:对被告郝腊明将被被告一撞到在地的原告腿部碾压的事实不认可,被告郝腊明并没有从其腿部压过,交警笔录记录其从其腿上压过,被告郝腊明并没有承认,但交警同时承诺以医院诊断事实为准。1、被告郝腊明在本案中不构成共同侵权事实,被告郝腊明的主体不适格。2、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法医鉴定结论证明原告受伤的部位均在头部及腰部,没有证明原告腿部受伤的事实。3、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没有认定被告郝腊明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4、被告郝腊明不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郝腊明骑的摩托车并没有从原告腿上压过,原告双腿未受伤,被告郝腊明没有侵害原告的事实,也没有损害结果。要求驳回原告对被告郝腊明的诉请。
被1:补充一点,被告郝腊明在此案中也应当承担责任,我只是将原告挂倒在地,并没有撞到。被告郝腊明从原告腿部压过。
审:请原告方举证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及学生出入证复印件;拟证原告主体资格及家人之间相互关系。
证据二:交警事故证明、询问笔录;拟证被告喻世豪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将同向行驶的原告撞倒,被告郝腊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从原告腿上压过,共同致使原告受伤的事实。
证据三:原告住院病历材料;拟证原告在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27天。
证据四:法医鉴定书;拟证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预计2000元,其损失需1人陪护120天,营养费500元。
证据五:医疗费单据及医疗费清单;拟证原告花费医疗费15534元,其中被告垫付5200元,原告自己付10334元。
证据六:鉴定费票据;拟证鉴定费支出1200元。
证据七:交通费票据;拟证交通费500元。
原代:没有
审: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2代: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对交警事故证明和询问笔录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有异议,但当时被告郝腊明不承认从原告腿上压过,要求更正,但交警说不需要更正到时候以医院证明和病历为准,我才签字。对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法医鉴定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我无关。证据五证据六均无异议,对证据七有异议,应当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00元过高,应酌情认定为200元,发票不规范不真实。
被1: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交警事故证明和询问笔录无异议;对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有异议,认为鉴定不真实;对证据五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以单据为准无异议,证据六无异议,证据七不真实应当酌情认可200元。
审:原告有无证据补充提交
原代:没有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2代: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郝腊明预付500元收据1张。
被1:没有证据提交
审:请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这两项证据均无异议。
审:喻世豪对郝腊明证据有无异议?
被1:无异议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发问
被1:我想问郝腊明,交警询问笔录和事故证明是否有威胁你让你签字的?
被2代:我不是全部不认可,只是对从其腿上压过这部分不认可。
被1:郝腊明是是否对向伟造成第二次伤害?
被2代:我没有
被2代:请问喻世豪,当天是否有你的两个朋友将我强行留在现场?
被1:不是强行要将你留在现场,因为你当时要离开。
被2:请问原告,你住院当天是否强行要我预付医疗费?
原代:当时我搞清楚情况后,经在场的旁观者确认后被告2有责任,才要求其支付医疗费。
被2代:原告说从其腿上压过,腿部有没有受伤?
原代:被告2从原告腿上压过造成了原告摔伤造成背部挫伤,进一步加重了原告伤情,并不只是腿部。
审:被告向原告预付多少
被1:我预付了4700元
被2代:我预付了500元
审:原告是不是这个情况?
原代:是的
审:还有没有其他预付款?
原代:没有
审:原告头部是怎样受伤的?
原代:原告第一次受伤时,喻世豪刮倒原告受伤在哪些部位我不清楚,第二次受伤是只是原告背部挫伤且加重了第一次的伤情。
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道有多宽?有无行人道?
原代:乡间小道有2个车道,只能2辆车错车,7、8米宽。没有行人道。
审:事故发生时,被告陈述有两辆摩托车在现场,这两辆摩托车相距多远?
被2:当时喻世豪的摩托车放在路中间,当时又有一辆路过的摩托车从对面驶过,这两辆车都开着大灯。
审:请喻世豪陈述第二次事故的事实
被1:第二次撞发生时,向伟的同学将其父母叫来,我的车子当时是斜放在路边,当时向伟是头部靠在路边上,脚部斜至路中。向伟在中间,我的车在其后面,我用我的车灯将向伟照着。被告郝腊明从车子后方开过来,造成事故。
审:原告所做的法医鉴定是合法机构,具有资质在合法程序下做出的鉴定结论,法庭当庭认定。现在总结争议焦点:1、第二被告是否有责,2、原告损失有哪些。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围绕焦点,请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原代:二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事实清楚,二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第二被告将原告碾压造成其伤情加重,有责。原告鉴定结论合法,应当采纳。原告诉请依鉴定结论计算,应当支持。二被告应当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审:为什么要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原代:第一被告将原告撞伤,第二被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将原告再次撞伤,共同构成原告伤情。责任如何划分请法庭定。
被2代:本案基本事实清楚。1、被告郝腊明在本案中不构成共同侵权,郝腊明没有侵权事实,原告并没有腿部受伤,且无法证明原告头部及腰部受伤、背部受伤是因被告郝腊明造成。因此被告郝腊明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郝腊明在交警处作的询问笔录中,交警有明显的诱导倾向,与事实不符。原告病历记载,原告是在第一被告撞伤后,即使第二被告从其腿上压过也应当仅是腿部受伤,但原告在医院病历中记载的头部、腰部、背部受伤应当是第一次被撞造成,因当时原告是躺在路中,因此被告郝腊明没有撞伤原告腿部。交警事故证明仅证明事故的发生,并未划分责任,不能证明郝腊明有责任。2、被告郝腊明不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郝腊明骑的摩托车并没有从原告腿上压过,原告双腿未受伤,被告郝腊明没有侵害原告的事实。
被1:1、交警调查的事故仅说明我将向伟撞伤,并未认定原告的损害全部是由我造成的2、被告郝腊明造成了原告第二次伤害,并不一定是仅从其腿部压过,可能还造成其他伤害。
审:第二轮辩论焦点:1、二被告是否共同侵权,2、二被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双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毋庸置疑,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被2代:坚持刚才的辩论意见,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1:原告并不是正常行驶,当时原告三个人并排行驶,也有过错。二被告如何划分责任,请法庭处理。
审:请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代:侵权主体很清楚,原告正常行驶,被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被告郝腊明侵权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责任。
被2代:请依法裁决。
被1:请依法裁决。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首先询问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
被1:同意
被2代:不同意调解
审:鉴于被告郝腊明不同意法庭调解,法庭调解结束,庭后如调解不成,将择期宣判。庭审至此,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休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