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9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时间:2014-04-09 09:05:58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张红娟,审判员鲍建军,人民陪审员徐其耀,书记员郭文娟。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请关闭手机或将手机处于静音状态。

(2)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3)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庭审活动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   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告:云梦县通达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红杰,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为提起上诉,代领标的款及诉讼费等。

 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乾坤大道八号。

          法定代表人余国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请求,进行调解或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审判长:保险公司你们要授权委托书要盖公司行政章,庭后补过来。

 告:公章补不了,但我们会向公司反映。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告:没有异议。

 告:有点异议,代理人为肇事当事人,具体还请法院确定。

审判长:原告是肇事当事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因此也为案件当事人,依据相关规定是可以参加庭审。

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各方当事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云梦通达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学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鲍建军,人民陪审员徐其耀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郭文娟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 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刚才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告:听清楚了。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告:不申请回避。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通达公司交强险保险金11万元及商业三者险4万元合计15万元;

2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长:原告对诉请有无变更?

 告:没有。

审判长:由被告针对原告诉请进行答辩。

 告:1、本案应当追加受害人继承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涉及受害人继承人义务;2、鉴于本案投保人在交通事故当中只向受害人赔偿6万元,在协议中是15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该只在6万元进行赔付;3、原告自行对受害人赔偿保险公司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约定重新进行核赔,主要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保险合同赔偿范围,且事故是用等责任,没有购买交强险;4、诉讼费的问题,我们认为引起诉讼原因不在被告拒赔,我们没有责任,不应该承担诉讼费用。即使判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也有夸大赔偿款情形,我们也不应承担多出的诉讼费。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就自己的主张举证。

 告:证据一、云梦县通达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主体身份;

          证据二、云梦县通达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明;

证据三、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据四、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莱士顿项目部,行政管理人员工资表(20128—20134月);

证据五、受害人徐大水家庭人员情况证明(隔蒲潭么屋村委会提供,派出所盖章);

证据六、云梦县云公交认字(2013)第12068号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据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损失调解书;

证据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

证据九、徐大水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证据十、鄂KX413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正本)及太平洋保险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正本)

审判长:由被告质证。

 告:对受害人在金潭公司工作有异议,公司地址在武汉汉南,事故发生在云梦,且仅提供营业执照说明在金潭工作不能证明,我们认为证据有伪造嫌疑;对保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们强调的是投保人商业险没有购买不计免赔,因此应该按农村户口计算。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答辩有什么解释?

 告:公司是在汉南注册,但公司总经理是云梦县人,公司地址也在云梦,经理也么屋村的,我在事发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他们只对车辆损失进行了核实,而且受害人的情况我也请保险公司进行调查。

审判长:左想山是哪个?

 告:是受害人的儿媳妇的哥哥。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交?

 告:没有。

审判长:由被告举证。

 告:没有证据。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意见。

 告:我认为赔偿要求并不过分,我们作为司机,家庭条件不怎么好,给了6万并得到了受害人家属谅解,本次事故,我们才见面三次,保险公司应该跟我协商,但是没有,一直都是我在主动协商。赔偿标准在交警队的都有,精神抚慰金及死亡丧葬费,账都是交警队算的,总共赔偿了15万,我只给了6万,并打了9万元欠条给受害人家属,约定今年6月份还。

审判长: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告:1、我认为保险责任应在本案投保人实际支付范围内进行赔付,就是6万元,其余的由我们赔付;2、他自行赔付的金额不是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按15万赔付是依据不足,村委会提供证明说明徐大水在资深房地产公司任职,后面提供证据又是在金潭公司上班,没有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居委会出具证明,所以我们认为证据是不足的,2、本案受害人和肇事者是同等责任,按保险合同最高精神抚慰金是2.5万,你自行赔付了3万元是不行的,4000元交通费自行赔付,没有证据是明显过高的,鉴定费不是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对于本起事故我们不是不赔付,只是没有达成赔偿数额,如果原告提供证据我们会进行赔付。

死亡赔偿金按农村户口进行赔偿,精神抚慰金按2.5万,不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交通费按1000元,丧葬费按法定标准。

审判长:如果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怎么算?

 告:如果超出交强险范围,按照同等责任50%进行理赔后再扣除10%,再按90%计算。

审判长:原告你有什么补充?

 告:受害人应该按城镇户口赔偿标准,他在城里打工所以住在城镇。

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告:同意

 告:同意

审判长:被告你说一下调解意见。

 告:死亡赔偿金按农村户口进行赔偿,精神抚慰金按2.5万,交通费按1000元,丧葬费按法定标准。

审判长:原告是否接受?

 告:不接受。

审判长:调解到此结束,如果双方能自行调解可以庭外调解。

审判长: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完笔录无误后签字,下面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