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0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新店法庭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褚文奇,书记员管军军。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新店人民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左璐诉被告张志军、被告湖北梦南墙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
审判长:由原、被告双方陈述各自的基本情况。
被 告:张志军,男,(基本情况略)。
被 告:湖北梦南墙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南墙体公司)
住所地:云梦县下辛店镇
法定代表人:张明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三苟,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应诉、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系张明华女婿,梦南墙体公司实际负责人。
审判长:现住宣读授权委托书(略)。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异议。
张志军:没有异议。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褚文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红娟、人民陪审员王青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管军军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49、50、5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3、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
2、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长: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 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戴三苟:清楚了,不申请。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前,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 告:没有
张志军:没有。
戴三苟:没有。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当事人的情况不再陈述,只陈述诉讼请求。
原 告:宣读起诉状(略)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还款70万元及延期利息93100元(自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共24个月,按年利率6.65%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审判长:原告有什么补充的?
原 告:我们是朋友关系,我不希望这样,但是已经到了这个地步,我打电话打了无数次,没有办法才到法院起诉。其实利息计算应不止24个月。
审判长:现住由被告张志军进行答辩。
张志军:我没有什么说的。我对于原告说的利息问题不同意。这笔钱是投资款,原告投资就不会有利息。当时是我为了表明心意,以借的形式拿钱给她做投资,当时不是借款是投资款,我为了表明自己的心意和诚意,私自拿梦南墙体公司的章子盖在借条上面。当时出具借条只是为了证明我不是拿这个钱胡来。既然是投资款,有了利润就不存在利息。原告是多次向我要,当时原告给我60万现金,我写了一张70万元的借条。之后我退了10万给原告,实际上只有50万元的投资。2012年、2013年又分别给了原告10万元,一共给了30万元,实际上只剩下30万元的投资款在我这。她现在要利息我不同意。投资款式事实存在,我没有拿一份走,不存在借款。
戴三苟:1、左璐和张志军是结拜的姐弟;2、他们之间是借款还是投资我不知道,张志军也承认是自己偷盖的;3、原告说的多次催要我不清楚,我是从法庭通知我我才知道的,原告没有打过电话给我,章子怎么盖的我也不知道。
审判长:你和张志军什么关系?
戴三苟:我是张志军的姐夫。
审判长:原告你向被告借款的具体经过?
原 告:我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由银行的账单,很清楚的能看出来我的转账信息。事实很清楚,希望双方都不要昧着良心说话,至于被告说的是借款、投资什么的她自己心里很清楚,她有什么证据证明我参与他的投资。如果是投资他为什么写借条给我。我借款当时是银行转了60万元,另外十万元是在车子里给的现金,在云梦建设局门口。当时我要去北京旅游,把钱凑齐了给他走的。当时是下午在张志军车子里面给的。10万元现金是在自己屋里拿的,这70万元是半个月之内给他的,时间太久了,我不记得具体的时间。我为了要钱一直想和张志军坐一起谈一谈,但是他一直不露面,过年的时候和他谈过这个事情。至于要钱的事情是没有找戴总要过,但是当时借钱给张志军我就是因为看到上面有章子,还是在你们公司盖得。
戴三苟:我确实不知道你们借款的事情和数目,张志军盖章子的事情我也不知道,你说的你们和张志军的母亲和姐姐在一起谈的事情我也不知道,我只是知道你有钱在张志军手里。
审判长:下面进行庭审举证、质证阶段。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要说明证据来源、证明内容及证明对象。
2、企业信息登记复印件1张,证明被告梦南墙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情况;
3、被告张志军户籍登记信息复印件1张,证明被告张志军主体身份;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原告诉讼身份;
5、邮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转账情况;
6、通话记录,证明原告在还款逾期后一直在向张志军催要欠款;
7、被告张志军与左惠谈话记录,证明目的同上。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张志军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被告梦南墙体公司质证。
戴三苟:我不需要看,这事情和我没有什么关系。电话也是向张志军打的。
审判长: 被告张志军举证。
张志军:没有证据。我没有拿过十万元现金,60万是投资款投到工地上了。
审判长:被告梦南墙体公司举证。
戴三苟:没有证据。
审判长:原告有无问题向张志军发问?
原 告:没有。
张志军:你实际投资了50万,如果找你这么说你借了我70万元,再给你算利息,当时我还给了你30万元,总共你要拿多少钱回去?投资的钱现在还压在工地上。现在你又起诉我,当时这事情我任何人都没有说,我现在只觉得自己傻。我没什么说的。
审判长:有无问题向梦南墙体公司发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二被告有无问题向原告发问?
张志军:没有。
戴三苟:我只是知道你们之间有钱在张志军手上,你们其余的事情我真的不知道,如果不是在法庭上来我不知道你们之间除了问题,你们之间是投资还是借款我也不知道。之前我知道你确实对张志军不错,他也一直在我面前说你的好。这个事情没必要闹僵,我认为还是和解最好。
原 告:我从来不想把事情走到这样,可是事情总要解决,张志军要拿个态度出来。
审判长:原告你们借钱的时候是谁提出来的?谁和你具体商谈的?
原 告:是张志军谈的,没有说干什么用,我当时蛮信任他,当时梦南墙体公司正在筹建,他本人也在搞房地产。当时梦南墙体是张志军一个人在负责。出具借条是在借款之前还是之后我不记得了。
审判员:你借条上的时间和汇款的时间是不同的,哪一个为准?
原 告:不记得了,以证据为准。
审判长:你的汇款是9月2号第一笔出去,借条是1号。
原 告:是先出具的借条,当时是在公司的办公室盖得公司的章子。
审判员:在场的还有什么人?
原 告:有我的妹妹,印象不是很深。
审判长:张志军是不是这个情况?
张志军:是先打的借条,还是上面说的情况,我为了表明心意才盖得章子,我私自拿出来的,从我姐夫在云梦的屋里拿出来的,钱是投资款。张明华是我父亲,我当时在梦南墙体公司打工,当时临时负责。我父亲没有参与经营,我姐夫戴三苟主管,我父亲只是挂名。
审判长:梦南墙体公司的法人情况及负责情况如何?
戴三苟:我岳父挂名法人代表,我是实际负责人。之所以挂我岳父的名字是因为当时我在上海办厂。
审判员:张志军你当时为什么借70万元?
张志军:当时是我提出借70万元,工程的总投资我需要是70万元,后来又有几个小股东进来,我就只需要50万元了,我和王友喜一人50万元是A股,其余的小股东是B股份100万元,工程总共200万元。我是2012年正月份退了10万元现金给原告,当时张振涛在场,是政府城建的工作人员。我当时是在辛店邮局取现金10万元,在云梦似水年华门口给了原告的丈夫。还有一个黑玫瑰开的车子。后来又退了两个10万,都是在邮局取出来的。
审判员:事实求是的说,原告是否收到被告给的30万元?
原 告:我收到了30万元,但是不是还钱,只能算是他给的利息,他自己说的。
审判员:你们当时约定的利息是多少?
原 告:当时说的利息是两年之内(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给我40万元。
审判员:张志军你们还有争议的就是是给了60万元还是70万元?
张志军:我没有拿到那10万元现金,只有银行转账的60万元。
审判员:张志军你的工地有无账目?
张志军:有账目,工地上能查出来。现在原告说我还欠她多少我要还多少,我愿意还她。她投资了50万元,已经拿走了30万元。她要我还她70万元,我愿意还。现在钱还在工地上压着,开发的房子后面买的还有一块地,钱压住了。我现在也很想把钱还给她,可是现在压住了,我也没办法。
审判长:后两笔10万元还款的具体时间你清楚吗?
张志军:记不清楚了,邮局的记录能查出来。
审判长:你们借钱为什么没有在借条上写明利息?
原 告:口头约定的。
张志军:这是投资款,当时写借条就是为了证明我的心意,不是拿这个钱胡搞。
审判员:现在原告要求你还款,你准备怎么办?
张志军:现在工程上把钱拖着了,我一时收不回来。我只能说用最快的速度把手上的事情搞清楚,有钱给钱,有房子给房子,有地给地。
审判长:双方还有无补充?
原 告:我只是希望双方都用事实说话,那个30万元是利息,张志军也很清楚。
张志军:那个钱是投资款,我没有说假话。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争议焦点1、原告诉请的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款;2、该笔款项是70万元还是60万元;3、该笔款项的还款义务人是一个被告还是两个被告。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 告:我们其实不存在这些争议焦点,张志军认可了这笔借款。
张志军:这个事情我牵连了我姐夫,和他没有关系。
戴三苟:我没有意见
审判长: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 告:事实蛮清楚,我依据欠条说话,欠条上有梦南墙体公司的公章,我自然也可以找他要钱。我当时借这个钱有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公司盖了章子。
张志军:就算是借款也是我一个人借钱,和梦南墙体公司没有关系,公章是我从戴三苟屋里私自拿出来放在办公室的,当时没有准备盖公章在借条上的,一时冲动为了表明我不是胡搞才盖了公章。我们双方谁都没有想到会有今天这个局面发生。至于借款是70万元还是60万元,借条上写了70万元,打款打了60万元,原告说70万就70万元。但是如果说还有利息那我只承认60万元,因为当时只拿了这些,现金10万元我没有拿。而且之后我又退了10万元给原告,2012,2013年又各退了10万元给原告。如果按照原告的说法,我给了她30万元,现在又要还她70万,还有利息,那我不同意。
戴三苟:他们争论的事情我没有经手,我不清楚,我没有什么说的。公章的事情张志军也说了,是他偷盖得。刚才原告说了就算是我不知道也是我管理不严,拿如果法庭判令我承担责任我也没有办法。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 告:没有。
张志军:没有。
戴三苟:事情现在已经蛮清楚,我提议原告你和张志军最好把账目搞清楚,张志军还应该给你多少你们算清楚,不要在为了别的扯了扯去。
原 告:我认可这个方法。
审判长:现在由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原 告:我们需要商量一下。
张志军:可以。
戴三苟:可以。
审判长:那庭审期间我们不再组织你们调解,你们庭审之后自行协商一下,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对本案择日作出判决。
审判长:本次庭审到此结束,原被告双方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现在闭庭(敲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