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3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新店法庭一起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5-02-13 09:00:21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褚文奇,书记员管军军。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员,本案原、被告双方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员:现在开庭。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新店人民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平芬诉被告卢启胜离婚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被告双方陈述你们的基本情况。

原  告:彭平芬,女,(基本情况略)。

被  告:卢启胜,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当事人身份经核对无误,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参加诉讼。本案由审判员褚文奇独任审判,书记员管军军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49505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义务。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原告听清楚了没有?

 告:听清楚了。

 告:清楚了。

审判员:原告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告:不申请回避。

 告:不申请。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前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告:没有。

 告:没有。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告:宣读起诉状(略)。

       诉讼请求:1、解除婚姻关系,请求判决离婚;

       2、婚生女卢雨欣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承担。

审判员:原告有没有补充意见?

 告:没有。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卢启胜答辩。

 告:我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

审判员:针对原告的诉状进行答辩。

 告:我们是从2009年开始分居,两人都在外打工。原告所说的音信全无是因为她自己出去打工之前和我说不准我打电话给她。我们结婚及生育子女的情况是原告说的那样。上一次判决之后我们也没有在一起生活。

审判员:被告还有无其它补充?

 告:20103月份原告走的时候带走了80000元,如果她愿意分一半给我,我可以不和她追究孩子的抚养费,我自己抚养,若果她不同意那我就重新考虑。

审判员:鉴于原、被告对离婚没有异议,且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关于夫妻感情法庭暂时不再调查。现在就你们双方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告:婚前没有个人财产,没有债权债务。我们结婚的时候我妈妈给了我15000元。婚后我们在广州打工一年挣了20000元,给他父母10000元,其余的开支剩下的也没有什么。被告说我手上有80000元,让他自己给我算一下怎么算出来的。我现在手上就14000多元。没有债权债务。

 告: 婚前没有个人财产,没有债权债务。婚后从那个15000开始,我们在广州赚了38000元,给我父母10000元,但是这笔钱是给孩子看病用了,不是用于家庭开支。2010年之后两年我们有一张道桥邮政储蓄银行卡一直在原告手里,有30800元在里面,原告一直不愿意把这张卡的相关信息给我,里面有钱被原告转走了。2012年之后我去接原告,她和我在广州生活了几个月,我有15000元左右被她拿走了,这些钱原告告诉我在放息,但是我没有见过。这些钱如果按照现在的行情来看,肯定是超过了这个数目的。我请求法院让原告拿出这些信息,那么就能很清楚的看出来有多少钱。

审判员:你这个钱的数目不是你说的80000元?

 告:我认为应该把利息也算上,我没有看到过原告的利息钱,但是按照她和我说的,这笔钱是应该存在的。

 告:邮储银行是有一张卡,但是30800元包括我带的15000元,还有小孩做满月酒的礼钱,加一起是30800元。而且15000元也不是彩礼钱,被告彩礼总共才10000元,我买东西花掉了,这个15000元是我妈妈给我自己的钱。被告说我在广州拿了15000元是假的,我只在那待了2个月,被告根本挣不了那么多,我只带了他两个月工资也就6000元。存款根本没有80000元,这个事被告自己的想象和推测。

 告:过彩礼是10000元现金,买金银首饰花了9800多。

 :首饰是在我手上,项链、耳环、手链,这些都是白金的,两个戒指(一个黄金,一个白金)。我办嫁妆办了10000多元。

 告:嫁妆没有那么多,棉被6床,家用电器这些加起来也就5000元。这些东西也被原告拿回自己家了。

 告:我没有拿回去,只拿了几床床单被套,而且是拿回去洗,然后放在了家里。

审判员:你们的财产状况还有无补充?

 告:没有。

 告:我们家里的钱都是原告在管理,她从来没有给我看过。

审判员:现在对你们子女状况做调查。

 告:小孩卢雨欣出生我带到1岁,这之间的抚养是我自己负担,之后被告妈妈在带,我们出去广州打工,但是我们还是在出抚养费,每年过年回来还给他父母钱的。我们从小孩两岁就分居了,从那时开始我才没有管小孩。

 告: 她说的是假的,她有没有做事,哪来的钱她自己抚养,是我在外面打工,她在家里带小孩。之后我父母带小孩我们就是给了那10000元钱,然后给我父母买了些衣服。

审判员:你们是孩子一周岁就分居了,是不是2010年?

 告:2010年小孩一岁,之后2011年我们在广州打工一年,之后2012年年初开始分居的。

 告:是在2012年年初开始分居的。

审判员: 你们夫妻感情状况?

 告: 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告: 我也认为已经破裂

审判员:现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告: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

       2婚姻登记信息1份,证明婚姻关系。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

 告:是真实的,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方进行举证。

 告: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信息。

审判员:原告进行质证。

 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都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财产问题有争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即财产状况和子女抚养。双方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告:没有。

审判员:现在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  告:子女抚养我在起诉状上已经说了。财产方面被告说的80000元是不真实的,所有财产加起来也不到这个数目,我没什么可说的。

被  告:子女抚养我没必要说什么。财产我只看到了一张银行卡,上面有钱被她转走了,后来又有20000元我不知道是不是我们的,原告也没有给我说。还有就是利息的事情原告没有和我说,我不知道有多少,也不知道是她自己在管理还是她妈妈在管理。

审判员:现在进行当事人最后陈述。

原  告:没有什么要说的,我只希望法院能判决我们离婚。

被  告:抚养问题没有什么说的,按照法律来处理。财产问题如果原告不同意我的意见,那我重新提出另外的要求。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接受?、

原  告:接受。

被  告:那我暂时接受调解。

审判员:现在双方发表调解意见。

原  告:我没有什么要说的。

被  告:如果原告同意我说的40000元的要求,那我没有什么意见,如果不同意那我提出新的要求。

审判员: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组织调解,本案将择日做出判决,本次庭审活动到此结束,当事人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