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6日下午3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故意伤害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故意伤害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审判长陈晓红,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万翠琴,书记员余迪东。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 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法警,传被告人周小平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周小平,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的?
周小平:2014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
周小平:2014年2月21日被逮捕。
周小平:涉嫌故意伤害。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
周小平: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周小平:收到了,有十天了。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小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吴建宗、占晚霞及熊开文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本庭现就刑事部分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陈晓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万翠琴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余迪东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小平的亲属委托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王琼华律师为其辩护出庭参加诉讼。现告知你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 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自行辩护;
(四)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周小平: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分犯罪事实的调查和量刑部分的调查,首先进行犯罪事实部分的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周小平,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起诉书上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没有异议?
周小平: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周小平:我自愿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周小平,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一,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周小平,你听清楚了没有?你对这个法律后果是否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补充的?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不是事实?你陈述一下事情经过?你对被害人赔偿了没有?
周小平:是事实。我和吴建宗、占晚霞没有矛盾,那天晚上他们过来到我店里,男的拿的棍子,过来就打我,他们把我打伤了,我当时情绪很激动,气不过就拿菜刀去砍他们的。熊凯文和我没有纠纷,他是来劝架的,我当时把他误伤了。赔偿了63000元,达成了调解协议。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没有发问的?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你们发生打架之前有没有发生过打斗?他们到你店里去了几次?为什么去的?你是怎么到案的?
周小平:没有。他们一共去过三次,他们不准我在这里开蛋糕店,要我走,说我影响他们的生意。我是被公安局在家里被抓走的,刚才没有听清楚。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举证分犯罪事实部分和量刑部分,首先请公诉人对犯罪事实方面进行举证。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周小平: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证据二、书证:云梦县公安局曾店镇派出所检查笔录、云梦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江西省贵溪市看守所羁押人员关押时限证明书、云梦县公安局曾店镇派出所公开调处案件协议书、被告人周小平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周小平户籍证明;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证据三、证人周根莲、黄福清、杨军、钟南清、熊坤堂、岳金明、易平光、曾三元的证言;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周小平: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证据四、被害人占晚霞、吴建宗、熊开文的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证据五、被告人周小平的供述与辩解;
周小平: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证据六、云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周小平: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周小平,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周小平: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周小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情节:致三人轻伤,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周小平在有趣徒刑一年至二年内判处刑罚,请合议庭依法判处。
周小平:没有意见。
辩护人: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害人夫妇负事件的主要责任。第二、被告人周小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虽然不是很清楚,当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第三、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周小平: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最好跟我判处缓刑。
审判长:我们将依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宣判,现在宣布休庭。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