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5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时间:2014-06-27 09:00:53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鞠俊东,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张亚平,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莫爱华、原告黄桂英、原告彭伟、原告彭静诉被告程洛斌、被告熊瑶、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被告褚观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涉及其他受害人起诉,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莫爱华,女,(基本情况略),死者彭汉城之妻。(以下简称原1)

原告:黄桂英,女,(基本情况略),死者彭汉城之母。(简称原2)

原告:彭伟,男,(基本情况略),死者彭汉城之长子。(简称原3)

原告:彭静,女,(基本情况略)。打工,死者彭汉城之次女。(简称原4)

委托代理人:褚新山,孝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代为起诉、放弃、变更诉请、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等。(以下简称原代)

委托代理人:彭庭杰,男,(基本情况略)。系死者彭汉成之堂弟。

被告:程洛斌,男,(基本情况略),司机。(以下简称被1)。

被告:  褚观宏,男,(基本情况略),个体运输。(以下简称被2)

被告:熊瑶,男,(基本情况略),个体经营(以下简称被3)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4)

负责人:余国夫,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出庭应诉,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重新鉴定,代选鉴定机构代为和解、提起反诉等。(简称被4代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被5)

法定代表人:徐超斌,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代为起诉、放弃、变更诉请、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等。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长鞠俊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张亚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  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代:皆曰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被告答辩

被1:没有意见

3:与上次庭审质证意见一致

被4:没有意见

被5:没有意见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证据一:4明原告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证据二:死者彭汉成户籍及家庭关系证明

证据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据四:事故车辆所有人情况证明及驾驶员驾驶证

证据五:保单

审:请被告方质证

被1:没有异议

被2:没有异议

被4:同上次庭审质证意见一致

被5:同上次质证意见一致

审:原告提交的证据再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已经提交,各被告已经进行了质证,各被告均对原告证据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双方没有新的质证意见。

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1:证据:云梦县人民法院2014鄂云梦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审: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没有

: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2:没有

被3:没有

被4:既然被告程洛斌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精神抚慰金不应计算

被5:与太平洋财保意见一致

审:其他被告有无证据提交?

被4:证据:云梦县人民法院(2014)鄂云梦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被告程洛斌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精神抚慰金不应计算

审: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庭当庭予以认定,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合议庭合议后再判断。被告太平洋财保提出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太平洋财保的质证意见,本院合议后评判。

审:询问被告程洛斌你所驾驶的车辆属于谁所有?

被1:我是按4000元/月,受雇于熊瑶

审:车辆的登记车主为民发运输公司是什么原因?被告武汉永后一运输公司是什么回事?

被3:我是实际车主,挂靠在民生运输公司。武汉永后一公司已经过户,保险公司未改正过来。

审:原告,事故车辆涉及挂靠公司,本案遗漏主体,是否申请追加?

原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车辆按实际使用人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没有必要增加案件的复杂性,原告方放弃挂靠公司的连带责任。

被4代:问一下,被告程洛斌在刑事审判阶段有没有赔偿给原告方?

被1:当时我在看守所中,已经赔付给原告方,赔偿协议在刑庭。

审:被告熊瑶是否知道这个情况?

被3:程洛斌赔偿了2.3万元,褚观宏赔了2.3万元,熊瑶赔偿2.4万元,共计7万元,这是当时的赔偿协议确定的内容,钱已经赔到位。

审:原告方是不是这个情况?

原代:原告在本案中被告赔偿的7万元是本案诉请之外的另行赔付,与本案诉请无关。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诉请应当得到支持。针对精神抚慰金问题,1、因为引发交通事故则直接侵权人为程洛斌,实际车主为熊瑶,被告褚观宏及两个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责任。2、原告对5被告诉请是针对5被告之间的关系,本案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单独的民事诉讼,应当支持原告的精神抚慰金诉请。

被1:没有辩论意见

2:没有意见

被4:这次意见同第一次开庭意见一致,无论是单独的民事诉讼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基于被告程洛斌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精神抚慰金不应当计算,本案遗漏主体,车辆行车证登记车主应当列为当事人,法院是否应当追加请酌情。

5:1、坚持褚观宏驾驶的车辆在事故中是停驶状态,所以在责任承当方面褚观宏应当无责。2、精神抚慰金不应当计算,即使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不应当考虑。3、不需要列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

被3:没有

审:校车投保情况是怎样?

被4:投了交强险,商业险5万元及不计免赔。

被5:主车投了交强险,20万的商业险,不计免赔。挂车4089投了交强险,30万元商业险及不计免赔。

审: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没有

审: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精神抚慰金是否应当计算,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本案涉及其他受害人的诉讼,本案调解庭后进行。

审:请双方最后陈述

原代:依法处理

被1:依法处理

被2:依法判决

被3:依法判决

被4:依法裁决

被5:依法判决

审:本次庭审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