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6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曾店法庭一起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5-01-06 09:05:15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王斌,书记员郑攀。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法庭准备完毕,请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员:请坐下。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  告:原告高念念,男,(基本情况略)

被  告:舒秀云,女,(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代人:宋想凤,云梦县义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举证、质证、法律辩论、代收法律文书。

被代人:无。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诉讼主体资格有无异议?

原  告:无异议。

被  代:无异议。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曾店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高念念诉被告舒秀云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斌独任审判,书记员郑攀担任法庭记录。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①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②双方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③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许中途退庭,原告如果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缺席判决;被告如果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④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⑤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规则,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⑥当事人应如实地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提供伪证,毁灭证据或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或者有其他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行为,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对单位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员:对以上告知你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楚了没有?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  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原、被告你们是否放弃法定的举证期及答辩期?

原  告:是的。

被  告:是的。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简要陈述你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原  告:宣读起诉状(略)。

审判长:你有无补充意见或变更诉讼请求?

原  告:没有,不变更诉讼请求。

审判员:请被告答辩。

被  告:我不同意离婚,不回去是因为存在家庭暴力,如果离婚,应把该我的东西给我。对原告称述的事实没有异议。陪嫁财产包括床上用品,8铺8盖、老凤祥三金(耳环一对、戒指一枚、项链一条),2000多元手机、格力空调,还有一万元(交原告方)。

原  告:8铺8盖,即一床毯子,一个被子、枕套,空调已坏了,彩礼13000元(包括3000肉鱼钱),三金由原告给被告,后发生冲突,三金被扔,现不见了,手机已坏,只剩空调、热水器。

被  告:彩礼一万,三金在原告家,一万元在原告卡中。

审判员:请原告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  告: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主体资格。

证据二:被告舒秀云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 拟证明被告的身份主体资格。

证据三:原、被告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

证据四:(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被告感情已破裂。

审判员:还有没有补充的证据?

原  告:没有。

审判员:请被告质证?

被  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  告:没有。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有无问题相互发问?

原  告:从2009年11月吵架后,回娘家一直没有回家

被  告:是的。

原  告:带过去的钱在什么卡,有无折子或卡?

被  告:邮储的,钱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取了。

原  告:你手中有无卡或折子?

被  告:暂时不在手中,卡和折子在原告手中,卡是以我的名义开的户,卡被原告偷走,钱被原告取走。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有无问题发问?

被  告:卡还在不在?

原  告:卡不在了,我没有偷过。

被  告:卡密码我告诉原告了。

原  告:我知道密码,但卡在被告手中。

被  告:三金在原告家中。

原  告:三金不见了。

被  告:原告家还有房子、车子,房子是结婚时原告方家买的新房,车子的情况是原告亲口告知我的,但对车的具体情况不清楚。2009年结婚原告卖给我三星直板手机。

原  告:车是我父亲买的,我负责开车,房子是结婚前买的,登记在我父亲名下,我没有财产。

审判员:原、被告还有无其他问题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有几个问题向双方当事人询问。

       原告谈下你们的婚姻情况。

原  告:2009年1月我们经人(姓陈)介绍相识,同年3月登记结婚。两人因认识时间很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2009年11月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回家,两人因此分居至今。现原告仍然不回家,两人无法共同生活,所以到法庭来起诉离婚。

原告:一万元是我亲手给的,还有3000元肉鱼钱,三金一万多元,是另外买的。床上用品都破了,手机坏了,现只有空调、热水器、

被  告:原告说的是事实。

审判员:判决后你们有无在联系?

原  告:没有联系。

被  告:没有联系。

审判员:你们是否有子女?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员:你们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言?

原  告:1、原被告为再婚,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2、婚后因感情不和, 经常吵架。3、从2009年11月一致分居,两次起诉离婚,一直没有共同生活,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没有共同财产,一万元的共同财产在共同生活消耗,三金在吵架中丢失,空调为原告过的钱买的,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

被  告:在义堂离婚诉讼两次,原告要求我回去,告诉我有车房,可以不和老人一起住,婚姻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离婚。一万元原告没有用,存在他的卡中,钱被原告取出,转存了,原告在邮政转存的,原告亲口给我说的。2009年11月,三金丢在原告家中,被原告母亲捡起。

原  告:被告说双方有感情,但是双方多次离婚,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一直不在一起,2009年分居至今,被告说三金在原告家中哪里,一万元又存在什么地方?

被  告:三金原告母亲出示给我看过,一万元原告告诉我存在,与我过日子,就拿出来。一万元是我结婚时带过去的。

原  告:是5000元,在婚姻期间已经用完。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请原告作最后陈述意见?

原  告:要求离婚。

被  告: 返还我的财产,三金和一万元,其他都不要。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解,你们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  告:同意。

被  告:同意。

审判员:这是第三次起诉,双方都是再婚,应该更珍惜,法院先前判决不准离婚希望给双方机会和好,双方有缘分组成家庭,生活在一起,双方因缺乏有效沟通,导致今天局面,希望双方冷静慎重。调解的基础是双方自愿。

双方分歧比较大,庭下组织调解。

原  告:同意。

被  告:同意。

审判员:请双方当事人在阅完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