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0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鞠俊东,书记员兰晓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
关于原告夏芝林诉被告曹辉、云梦县通达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夏芝林,女,(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
委托代理人:彭双成,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代为调解、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及代领法律文书等。(以下简称原代)
审:你和原告是什么关系?
原代:原告是我的姑妈,我是他的舅侄儿子。
被告: 曹辉,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1)。
被告: 湖北省云梦县通达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2)未到庭。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以下简称被3)
负责人:徐超斌,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周贵德,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以下简称被3代)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均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被告云梦通达客运公司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现在进行缺席审判,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鞠俊东审判长,书记员兰晓旭担任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被代:皆曰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审:下面由被告曹辉进行答辩。
被1:我没有意见。
审:请被告保险公司答辩。
被3代:1、我们认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2、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1)医疗费以单据为准、(2)伤残等级以农业户口为准、(3)误工费要有依据,否则按从事农业的收入计算、(4)护理费按实际发生计算、(5)后期治疗费按法医鉴定据实赔偿、(6)伙食费、营养费要有鉴定依据、(7)交通费要有票据、(8)鉴定费、诉讼费是保险公司不承担的。
审:曹辉你与通达客运公司什么关系?
被1代:我是挂靠的,车是租来的。实际车主是李干学。
审:现在进入举证程序,首先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代:我们有七组证据:
一、 门诊病历、治疗病历、医嘱。
二、 误工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
三、居住证明:社保、买房记录。
举证完毕。
审:下面由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七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3代:对证据一:门诊病历、治疗病历、医嘱的意见,1、该病历表示原告主要是外伤,对(4月13日发生事故后)在云梦县住院的信息无异议,查出一级脑外伤,但对对内部的结石病和椎间盘病情不是因事故引起的,我们不予认可,其诱因我们是认可,但是以后的此外引起的其他的病情我们不认可。2、对88天的住院时间不予认可.3、对5月22日在同济医院查的费用,除非是云梦治不了的情况有证明我们才认可,自行检查的我们不认可。4、没有第二次的住院病历我们对第二次住院的费用不予认可。5、对社保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社保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因为社保是自己交的,没有单位盖章。
对证据二:误工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营业执照有异议,内容看不清。对误工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的工资是每月3000元。
对证据三:1、居住证明没有派出所的公章,该居住证明没有证明原告居住一年以上有稳定收入。2、对买房合同是否履行有异议,没有原告的名字,房屋买卖合同代表不了房产证,不能证明原告在事发之前有房子。
对证据四:法医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主观性判断太强,申请10日的法医鉴定,在一周内回复是否同意鉴定。
对证据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对保单没有异议。
对证据六:1、对医药费清单:8月20日的门诊看不出是查什么病的,我们不予认可。8月24日的中成药属治什么病看不出来,费用无关联性。8月15的CT费无相关说明。若是做法医鉴定做的检查我们予以认可。7月9日的看不出是治疗什么,自行发生的费用我们不认可。对住院(云梦县人民医院)期间发生的费用我们认可,对第二次住院的费用因为没有病历我们不予认可。
2、对交通费我们按35天一天10元的标准,有转院的情况我们认可,云梦医院出院后就结束了,之后的我们补认可。交通费票据是税务的票据,不是交通局的。发生在住院期间的认可,对7月3号的不予认可。
对证据七:身份信息户口本和结婚证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居住时间2014年3月10日,不能证明连续性。
审:下面由被告夏辉发表质证意见。
被1:没有异议。
审:把证据提交法庭。原告还有没有证据提交?
原代:没有。
审:被告曹辉有没有证据提交?
被1:有垫付的医疗费发票。
审:原告,你对曹辉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审:保险公司,你对曹辉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3代:无异议。
审:刚才原告提交了七组证据,被告保险公司进行了质证,对认可的证据我们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部分会庭后调查。对被告曹辉提交的证据保险公司和原告都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同意将被告曹辉的垫付费用一并处理?
被3代:同意。
审:原告是否同意增加这两万多元的诉讼请求?
原代:同意。
审:法庭质证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只要在鉴定前发生的费用,法律都应支持。2、原告从1991年在武汉居住,有社保等证明,足以证明原告居住在城市。3、对误工证明,在这个单位上了年把班,单位也不正规也没交社保,但是进单位之前我们就买了社保。希望法庭调查。
审:被告保险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被3代:坚持原意见,现在补充:1、住院35天的护理、药费等认可,出院后没有二次住院相关病历,我们不予认可。对不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疾病而治疗的费用不予认可。2、对法医鉴定书我们要日后查证后再发表意见。3、居住证的派出所章子不规范,时间上也不能证明连续居住。4、工资的主要收入来自城镇不能得到证明。5、对工资表只有原告一个人,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工作在城镇。5、护理费80元一天偏高。6、住院补助没有88天。7、营养费没有依据。8、鉴定费我们补承担。辩论完毕。
审:被告曹辉有没有意见?
被1:没有。
审: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保险公司一派胡说,希望法院依法裁判。
审:保险公司还有没意见?
审: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法庭依法裁判支持诉请。
被3代:请法庭法裁判支持诉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1:同意。
被3代:同意。但是我要回公司汇报下情况,看对标准有无异议。
审:由于保险公司要将情况回去汇报,法庭调解结束,具体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当事人查看笔录后签字盖章。现在宣布,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