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1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盗窃案

时间:2014-12-11 09:05:10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盗窃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关永强,审判员陈晓红,人民陪审员涂桂华,书记员肖佩。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员:现在开庭。法警,请提押被告人刘军伍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刘军伍,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因涉嫌盗窃于2014710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814被云梦县公安局逮捕。

审判员: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2001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342因盗窃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被告人:收到了,有十几天了。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刘军伍涉嫌盗窃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关永强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晓红,人民陪审员涂桂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肖佩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现告知你们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自行辩护;

(四)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员: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员:被告人刘军伍,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要补充的?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

审判员:被告人刘军伍,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被告人: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员:公诉人对被告人可以进行讯问。

被告人:属实,跟起诉书指控的都是一致的,我跟马涛是朋友,作案之前都是他跟我打电话,让我出去玩,刚开始不知道是去偷东西,他的车子上都有工具,每次作案的时候都是他负责偷,我帮他放风。

审判长:被告人刘军伍,每次实施盗窃的时候有没有提前预谋?实施盗窃的时候具体是怎么分工的?盗窃之后是怎么处理的?赃款怎么分配?

被告人:每次盗窃没有特定的目标,就是开着车子到处转,具体的分工是他负责下电瓶,我负责帮他拿,盗窃之后拿到汉川的一个收废品的地方去卖,赃款都花掉了,吃饭、吸毒,总共卖了不到2000元。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1、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2、户籍证明;3、刑事判决书;4、作案工具照片及卡口截图;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价格鉴定意见书;7、证人刘胜发证言;8、被害人宋群成、黄先苟、谭镇、甘建雄、周红波、胡进军、鞠潇、谭义刚、郭家春、周四清、郭传文、赵芹、闫文凯、刘辰玉、吴运清、鄂新云、王雅芝、吴小丽的陈述;9、同案人马涛的供述;10、被告人刘军伍的供述与辩解。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刘军伍,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阶段结束。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刘军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1075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两年以内处以刑罚。

审判员:被告人有什么辩护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我认罪。

审判员:本案待休庭后将择日进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有出入,可申请更正,如没有错漏,应在笔录上签字。现在退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