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一起民间借贷案

时间:2014-02-26 09:05:16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胡德平,书记员邓敏。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及代理人到庭,被告及代理人到庭。

审: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王金珍,女,(基本情况略)。

原代:程先强,吴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刘望春,女,(基本情况略)。

被代: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被告:没有。

审:双方当事人身份主体均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金珍诉被告刘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德平独任审判,书记员邓敏担任本庭全部记录。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和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勘验人有符合回避的法定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

5、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辩论、辩护的权利。

7、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9、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诉权的义务。

2、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使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义务。

以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被告:听清了。

审:是否申请回避?

原、被告:不申请。

审:双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原:没有。

被:有2个证人。

审:先请证人外出等候,待传唤再进来。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及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诉状。(略)我是在水果街租房子时认识她的,2012年2月17日,她说她弟弟搞工程发工资要钱,约定利息一分五,我借了3万元,她给我写了欠条。后来她儿子结婚找我借钱,借了6000元。

审:原告代理人有无意见?

原代:没有。

审:诉讼请求有无增加、变更?

原:没有。

审:由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

被:2012年2月,我弟弟在沈阳搞工程要钱发工资,我就找原告借了3万元,约定利息是一分五。大概半年后我弟弟就把钱打到我卡上了,我说打到我卡上就不能再算息了,她说可以。最后利息算了3000元。大概一个月后,原告到北海来拿钱,玩了一个多星期,看到别人生意做得蛮好,她就想搞投资。投资需要5万零8,她把那3万3当做投资款,我还借了钱给她,我找我的上线借了1万2。后她儿子要她回深圳,不让她投资这个生意。我儿子要结婚,我就找她还钱,她用工资款还给我6000元。

审:被告代理人有什么补充?

代:2012年8月29日,被告的弟弟就把钱打到被告卡上,息钱是2000多,基于几十年的关系,息钱算了3000元整。后来原告到被告租住的地方北海拿钱顺便玩,原告自己想投资,因为找不到下线,生意做亏了,原告就比较怨恨被告,原告曾经也亲口说了钱是还了,但是谁让她带我去那里做生意,害我亏了,我就要找她。至于6000元,是原告还给被告的钱,而不是原告所说的借款。如原告所说如果之前的3万元本息都没有还,原告怎么可能再借钱给被告,而且不要条子。

:原告,你参与了资本运作吗?

原:没有。

审:你是什么时候去北海的?

原:2012年9月份,她要我去北海做海鲜生意,我就说去看哈,她说介绍一个人就给2万元,我说哪有这么好赚的钱,我待了一个星期就回来了,没有再去过北海。

审:原告,你拿了资本运作返的钱吗?

原:没有。

审: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

原:证据一、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的身份主体。

证据二、2012年2月17日原告借给被告3万元的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借款的事实。

证据三、2012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汇款6000元的事实。

证据四、2012年9月25日中国银行客户回单一份,证明被告的银行卡号与原告汇款给她的卡号是一致的。

审:下面由被告质证。

被:对证据一无异议; 对证据二的借款事实无异议,对约定的利息有异议,约定不明;对证据三真实性、目的性有异议;对证据四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

审:原告,还有无新的证据提供?

原:没有。

: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证据一、银行取款凭据,证明2012年9月20日,被告到银行取款4.8万元还款给原告。

证据二、结算单,证明被告于2012年9月20日还款32850元给原告。

证据三、原告投资资本运作的条据,证明原告投资资本运作,投资款为5.08万元。

证据四、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于2012年9月20日还款,原告起诉后认可被告已还款,由于资本运作亏损要求被告认损。

审:请原告对被告的前三组证据进行质证。

原:对证据一有异议,只能证明被告取款4.8万元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还款给原告的事实;对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条据上只有“王金珍”三个字是原告写的,其他的都不是原告写的,借款时候签的名字是表示认可到时凭条子领钱;对证据三有异议,资本投资实际上就是传销的骗人把戏,原告从来就没有领到钱。

审:原告投资资本运作的上线是谁?

被:我是原告的上线。

审:现在传证人。

证人:黄满堂,女,(基本情况略)。

审:证人作证要如实作证,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被告是我的小姑子。

审:你知不知道原、被告的借款事实?

证人:她们原先借钱的情况我不清楚。我当时住在北海海芋小区,被告当担保,我借了1万2给原告,我和我爱人加原、被告四人一起有返回到被告的住处,加上被告给原告3万8,其中3万3作为还款,余下的5000元作为被告借给原告的钱,一共5万元给原告,5万元作为资本运作的投资款。

审:原告,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

原代:证人与原告并不相识,你借钱给原告为什么不要求原告出具借条?

证人:原告找我借钱我肯定不会借,是因为原告与被告关系很好,我通过我姐姐才借给你的。

审:被告,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

被代:你是以什么方式借给原告1万2的?

证人:以现金的方式。

被代:当时点了没有?

证人:点了,先是被告点。后来原告又点了的。

被代:当时搞资本运作是谁签的字?

证人:原告自己。

审:由原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证人与被告是姑舅关系,双方有利害关系。黄满堂作为原告的上线,有利益关系。

审:被告有什么解释的?

被代:证人对于借款的细节非常清楚,不可能是编造的,我们认为属实。

审:传第二位证人。

证人二:刘全娥,女,(基本情况略)。

审:证人作证要如实作证,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二:我们是亲家,她女儿是我的媳妇。我一直在云梦,没有去过北海。

审:你就你所知的向法庭陈述。

证人二:2013年的腊月,我媳妇说她妈妈和王阿姨因为借钱的事产生了点纠纷,我就说我去带个和,我说我自己掏2万元给她,原告不同意。

审:原告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

原:没有。

审:被告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

被:您当时去找原告带和的时候,原告是怎么说的?

证人二:原告说要不是被告要我去北海拿钱,要我搞投资,我就不会亏,把当初的3万多亏了还有多的。

原代:你是不是有想2万元给原告的行为?你有没有义务还钱给原告?

证人二:是的,我考虑到我媳妇的感受,再者双方之前关系一直比较好,我就说就当打牌输了的,我没有义务还钱给原告,我只是心疼我媳妇,想把事情了了。

:原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不能采信。

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庭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庭调查后再予认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原告借款给被告是否属实;焦点二是原告是否参与资本运作。

原代: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原告去北海不是去搞资本运作,是去北海拿回借款的本息及作为相好的姐妹去那边玩,原告没有参与资本运作。

审:原告有无补充?

原:没有。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原告利用被告还款手续不全的空子,把简单的借款变成复杂的诉讼,前面的基础事实我们认可,至于后面还款的事实,我们既有书面的证据,也有证人到庭作证,事实非常清楚,原告及代理人说了假话。原告去北海拿钱的时候,说条子掉了,条子掉了被告还是还了钱,就是让王金珍在条子上签了字,如果有异议,可以搞笔迹鉴定。搞资本运作是由相关的工作人员接洽的,是原告自愿的,与被告无关。

审: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

原代:我认为原告借给被告3万元,借款时被告还特地说明到时凭借条拿钱,说明被告是一个心很细的人。结果被告说还款的时候,原告的条子不见了,被告还是还钱了,就被告的为人,被告肯定要求原告打一个收条,为什么没有打。至于资本运作的事,证人黄满堂借给原告1万2,两人互不相识,为什么借钱时没有打借条。

被:没有新的意见。

审:是否要做笔迹鉴定?

:做。

审:下面作最后陈述。

原:我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我请求法庭查明情况,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被告:同意。

审:资本运作属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我希望双方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好好谈。

原:我就要求她还钱。

被:我已经还给她了。

审:既然调解达不成一致,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庭下再与我们沟通,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 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