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7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刘俊英,书记员袁荆。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委托代理人邹伟峰,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代:被告曾德俊(暂未到庭),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张望华,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曾德俊9时11分到庭。
审:被告,你为什么迟到了?
被:我有事,耽误了。
审:被告,你要按时到庭。
被:知道了。
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没有。
被:没有。
审:双方当事人身份主体均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秀兰诉被告曾德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俊英独任审理,书记员袁荆担任本庭全部记录。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和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勘验人有符合回避的法定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
5、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辩论、辩护的权利。
7、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9、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诉权的义务。
2、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使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义务。
以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听清了。
被:听清了。
审: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双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原:没有。
被:没有。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宣读诉状。
原代:宣读诉状(略)。诉请:1、分割婚前为分割的共同共有的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曙光村袁东湾82号房屋一半给原告;2、分割共同共有的银行存款、债权20000元给原告;3、被告配合原告行使探视儿子曾子雄的权利;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没有。
审:请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被:原、被告的婚姻几经变动,被告不知道原告请求分割财产是哪一次婚姻的财产,这关系到被告的答辩方向,请原告说明。
审:由原告说明。
原:是原告与被告整个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我主张两次婚姻中要为分割的财产。
被:1、如果是多整个婚姻的财产要求分割,那么第一次离婚是2013年2月1日,那么原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的陈述不实,2013年离婚是因为原告要挟被告离婚,离婚时对财产已经处理,原、被告在第一次离婚后没有共同生活。2014年12月3日复婚,是应原告的要求。2014年12月初,又是因为原告的胁迫,才协议离婚的,婚后,被告从未阻止原告探视儿子,而是原告对儿子没有亲情,原告没有承担抚养费,双方对共有财产均已做出约定,已经实际分割,只是对不动产没有做物权变更,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审: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有问题吗?
原代:根本就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第一次离婚到第二次结婚,财产已经是夫妻共有财产了,存续到第二次离婚,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房屋是物权,不适用婚姻法的诉讼时效,债权是在第二次婚姻关系期间形成的,也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审:本庭裁定,继续审理。
审:现在举证质证。由原告举证。
原代:证据一、婚姻查询结果,证明双方的结婚离婚的情况。
证据二、结婚证、离婚证,证明双方结婚离婚的情况。
证据三、身份证,证明双方的身份情况。
证据五、房屋登记簿,证明原告请求分割的房屋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
审:由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
被代:对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对证据二、四、五的证明内容有异议,但证据二没有写明证明方向。第二次婚姻关系的成立,并不能导致前一次离婚协议失效,第二次结婚不能导致各人的财产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证据四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相反这可以证明对财产已经处理。对证据五,产权人为原、被告共有,根据第一次离婚协议,原告已经放弃了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是没有产权变更手续
审:请被告举证。
证据一、被告的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
证据二、2013年的第一离婚协议,证明已经处理共有财产,原告放弃财产。
证据三、2014年第二次离婚协议,证明第二次婚姻关系期间,双方没有共有财产。
证据四、婚姻登记档案,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变动
证据五、房产证,证明该房屋的产权的取得是在第一次离婚之前。
审:由原告质证。
被代:对证据一、二、三没有异议。对证据五有异议,我要看原件,原、被告所提供的房产证的登记的时间不一致。
对证据四离婚协议的内容有异议,第一份协议的第三条和第二份协议的第四条,不是被告所理解的,书证应该按文义来解释,不能按被告的解释。
被代:原件庭后再提交。
原代:可以。
审:同意。
审:原告对被告有发问的吗?
原:有。曾德俊,2014年2月,10万元借给喻水平还了吗?
被:我没有借钱给他。
原:我们的银行的8万元钱呢?
被:这8万元钱,我有胃病要吃药,我没有工作,都花在生活了。
原:去年做事的工钱是否已经从工头喻水平处结清了吗?
被:没有做多长时间,没有结算多少钱,只有8、9千元钱。
原:房产证是什么时候办的?
被:不清楚,是开发商递过去的。
原:房产证到手后,为什么没有告诉我?
被:是没有告诉原告。
审:请被告对原告发问。
被代:原告,你们在诉争的房子里住了多长时间?
原:住了7、8年的时间。
被代:是谁买的?
原:是我们夫妻买的。
被代:你对房子的性质清楚吗?
原:不知道。
被:你明白房子是夫妻共有的,房子的产权证的登记是你们两个人,你清楚吗?
原:不太清楚。
被代:原告在说谎,原告怎么可能不知道房产证已经到手了呢?
被代:婚后你在从事什么工作
原:我一直跟他去东北,其中只有一年多在家里带小孩。
被代:原告的宗教信仰呢?
原代:反对。
审:反对有效。
被代:请法庭去派出所调查原告的宗教信仰。
原代:反对。
审:反对有效。
被代:第一次离婚是谁主动提出的?
原:我不知道。
被代:问完了。
审:本庭就本案事实发问。
审:两次离婚协议都写了双方无夫妻共有财产,你们想表达什么,为什么要这么说?
原:被告说:离婚后冷静一下,如果有感情再复婚,财产还是我们的,要我考虑一下,所以我就签字了。
被:原告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是为了不承担抚养小孩。
原代:我补充一下,原告刚才所表达的是这个意思:双方冷静一下,共同财产还在。
被代:原告刚才不是这样说的,这有录音录像,可以回放。
审:还有补充的吗?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本案的争议焦点:1、2014年12月3日,办理离婚登记时,原告是否收到被告的欺骗,2、双方是否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请权利方明确。
原代:1、原、被告在2013年离婚时所签的离婚协议当时表述的,原、被告在当时是有共同财产的,有本案诉争的房产,没有处理该房产,原告签字是为了处理夫妻感情,先将财产处理放一放,2014年复婚时,原告在离婚时处理财产,并没有争议,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起算,从离婚在到结婚,双方是不存在纠纷的。2014年12月3日,因为原告为了被告医治耳朵的问题,原告向被告要钱,被告没给,双方发生争吵,导致双方谈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根本就不是被告所说的原告放弃财产。这是原告信赖被告,才达成的协议,原告没有说要放弃财产。被告在离婚之后,在他的qq空间里上传了与其他女人的婚纱照,这让原告认为,被告欺骗了原告,原告发现被告在离婚之前就已经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这才是被告欺骗原告离婚的原因。原告要去探视儿子,被告欺骗威吓儿子,并不准原告探视儿子,使儿子对原告造成误解,儿子不愿见原告,被告的行为阻止了原告看望儿子,对于妨碍原告的探视权利,请求保障原告的探视权。本案的诉争房产,原告有权利主张分割,法庭调查中,原告主张的所有财产,还包括8万元存款、债权,被告说8万元已经消费,被告要举证证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外出打工的工钱,原告主张未分割,被告承认、辩驳已用于婚内生活花费,被告应当举证证明使用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应当分割
被代:针对原告的辩论意见,请原告向法庭举证。原告所说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请原告举证;原告说被告阻止儿子见母亲,原告没有证据,这是原告不想抚养儿子的表现。两次离婚的主动提出都是原告,两次离婚均是向民政局提出的,这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两份协议真实有效。2、没有未经处理的财产,两次离婚协议的第四条,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认为处理财产不包括房子,这是不正确的,原告不愿意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离婚协议的内容可以推断,原告当初放弃对房子所有,是原告不想抚养孩子,并不是要把房子先放着,以后再处理。20万元的债权,原告是否按20万元缴纳的诉讼费,关于20万债权,原告没有举证,短短一年,哪来的20万元呢?8万元的银行存款,被告已经用于治病了,原告不能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8万元存款、20万元债权。我们不认可原告的这个观点。外出打工的工钱,8、9千元工钱,是否需要用于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原告没有尽抚养义务,原告自己的收入和存款呢?请原告说明。双方并没有为分割的共有财产,法庭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原告还有辩论意见吗?
原:我有被告和那个女人的结婚照,我现在可以举出。
被代:应当经过审判长的准予。
原代:原告无意再跟被告谈论夫妻感情的问题,原告没有必要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由被告举证证明这8万元
是他的个人财产。离婚协议中,原告从来没有放弃对孩子的抚养,协议中,双方都没有放弃对财产的放弃。被告主张原告放弃对抚养权等于放弃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这个逻辑不成立。
审:有被告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被代:被告从来没有承认8万元的事,原告主张有这8万元钱,原告应当举证,并且证明该8万元是婚内财产。理解该协议要结合整个协议的内容和当时情形,被告并不是说原告放弃对财产的所有权等同于放弃对孩子的抚养。
审:法庭辩论结束。最后陈述。
原代:请法庭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根据法律的规定,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原:我应得到该得到的财产,对存款8万元和房子主张一半;我看望孩子,就在本地的孝武超市,每周六和周日探望两天,时间早上8点直到晚上。
被代:探望孩子,原、被告商量。8万元财产的分割,要在法庭调查清楚的基础上调解。
原代:请原、被告双方自己商量。
被代:代理人也是参与人,这要查明,双方要互谅互让。被告现在也没钱,即使要分割,只能每人住几天,这可能实现吗?
审:关于探视孩子,被告怎么看?
被告:要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还要尊重孩子的意见。
审:关于8万元,原告提问的时候,被告已经承认了,这是被告的自认。
被代:该8万元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代:双方共同生活了这么长时间,中间离婚登记只有1年多的时间,并且离婚后双方还生活在一起,这怎么不能说明8万元不是共同财产呢?
审:尊重孩子的意见的要求合理
审:现在闭庭。双方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名。(休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