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1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抢劫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抢劫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关永强,审判员陈晓红,人民陪审员蔡振华,书记员余迪东。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审判长:现在开庭。法警,请提被告人张端圩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张端圩,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
张端圩:因犯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张端圩: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张端圩:收到了,有十多天。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张端圩涉嫌抢劫罪一案。本合议庭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关永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晓红、人民陪审员蔡振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余迪东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代理派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现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
(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 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自行辩护;
(四)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张端圩,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起诉书上所指控的是不是事实?
审判长:你有什么补充的?
张端圩:没有补充的。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张端圩:我自愿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张端圩,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是否听清楚了?明不明白后果?
张端圩: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下面由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张端圩:2013年12月24日23时许,我在孝感市槐荫大道后湖公园附近,拦乘被害人喻军林驾驶的鄂KX0417出租车从孝感至云梦。我叫被害人喻军林将车开至云梦县城关镇大周村彭家湾口,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匕首,威胁并抢走被害人喻军林的现金427元。后被害人喻军林与周围群众一起将我擒获。
审判长: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是不是事实?你陈述一下事情经过?你的刀是什么当时带着的?你抢了被害人多少钱?你为什么要去抢劫?
张端圩:是的。跟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事发晚上上车之前就把刀带着。抢了多少钱不知道,公安机关扣押的钱是我抢的。我自己我也不清楚。
审判长:案发地点你以前去过吗?你清不清楚当时司机的行驶路线?你当时对司机的行为是怎么样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证据一、物证:作案工具匕首一把;
证据二、云梦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
证据三、证人关证东的证言;
证据四、被害人喻军林的陈述;
证据六、法医鉴定书;
证据七、指认笔录及照片;
张端圩: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张端圩,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张端圩:没有证据。
审判长:刚才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上述证据,这些证据来源可靠,真实合法,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合议庭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张端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抢劫,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张端圩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内判处刑罚,请合议庭依法判决。
张端圩:没有什么要辩护的,我的精神方面有点问题,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新的意见?
张端圩:没有。
审判长:经过刚才的法庭辩论,公诉人认为指控被告人张端圩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端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控辩双方的观点都已经阐明,法庭已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对本案事实、定性及量刑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另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闭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