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7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案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李咏安诉被告岳秀洋、被告苏秀昌、被告信阳弘运货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委托代理人:肖云端,女,(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简称原代1)
委托代理人:陈贵珍,女,(基本情况略)。系李咏安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代2)
被告: 苏秀昌,男,(基本情况略)。(被2)
被告:信阳市弘运货运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被3)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被4)
法定代表人:吴一军 ,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西,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被4代)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被告岳秀洋,被告信阳市弘运货运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0、42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亚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刚,人们陪审员王斌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各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咏安各项损失共计301151.99元,超出赔偿范围部分由被告信阳市弘运货运集团有限公司、苏秀昌、岳秀洋承担连带责任。 2、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苏秀昌与本案什么关系
原代:苏秀昌是本案肇事车的实际车主和投保人。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4代:1、对原告合理合法的诉求,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责任和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2、保险公司非侵权人,原告诉请的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3、原告的赔偿清单认为部分计算方式缺乏法律依据,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本案涉及2份交强险,超出该部分的交强险范围应当按主次责任进行分摊,原告诉请中为体现。4、对原告诉请部分异议,将在质证阶段予以详细阐述。
被2:对事故事实无异议,应按照保险条款依原告合理诉请中予以协商解决。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证据一:人口信息登记卡、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拟证李咏安及护理人、被扶养人合法身份信息。
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岳秀洋、苏秀昌及信阳弘运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对此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证据三: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单据、清单、会诊费等;拟证李咏安伤残等级及医疗费,证明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后期治疗费的确定标准。
证据四:岳秀洋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拟证岳秀洋驾驶的使用人为苏秀昌的车辆为信阳弘运货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证据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责任保险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拟证肇事车辆S09032/豫S45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分别投保了强制责任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证据六:《购房合同书》、收视费单据、《居住证明》、市场安陆市富丽市场管理办公室证明;拟证李咏安在城镇工作、生活。
证据七:鉴定费单据;拟证李咏安鉴定费及拖车费等其他费用依据。
证据八:鄂KU4616摩托车行驶证、购车收据、拖车费单据;拟证受损车辆价值,李咏安的财产损失。
审:请法警将原告方证据递交合议庭(法警),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8份证据(宣读证据目录),下面请被告方对原告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4代:证据一,要求提供户籍信息及户口本的原件予以核实。
审:原告方有没有带原件?
原代:带来了
审:请法警将原件交由被告方质证
被4代:真实性无异议,但李咏安的被扶养人其父母系农业家庭户口。对原告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中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该鉴定的委托程序提出异议,1、该鉴定的委托单位是云梦县交警大队,非本案的当事人,鉴定的过程没有本案其他当事人的参与,因此当庭向法庭申请保留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2、原告提供的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出院记录上并没有载明需要继续治疗或二次手术。3.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均为住院预收款收据,非正规的医疗费发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医疗费应当是正规发票,会诊费5000元应当有正规的医疗费发票,否则不应认定,对证据三中的其他证据没有异议。对证据四无异议。对证据五无异议。对证据六中的购房合同书真实性有异议,落款的时间可以看出打印的时间是2013年后经手写涂改为2011年,因此对真实性有异议。对收视费单据,认为与本案关联性有异议,单据上的李一武非本案当事人。对证据六中的居住证明认为作为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应当加盖当地公安机关的公章,否则不应采信。对安陆市富丽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证明,证明其购买了摊位,应当提供经营许可证。证据七无异议。证据八中拖车施救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八中的购车收据,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购车收据并不能证明车损情况,应当提交相应的定损报告。
审:请被告苏秀昌发表质证意见
被2:同意保险公司质证意见。
审:请法警将原告提交的证据递交合议庭
(法警)
刚才被告方对原告提交的8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方有异议的证据,原告方作说明
原代:证据一,实际上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照抚养人的年均消费支出计算,原告为抚养人是城镇户口,应当按城镇户口。证据三中的鉴定问题,因为当时是交警委托,我方也没有提出异议。关于二次手术的问题,在鉴定上有明确的说明。会诊费是专家收取,有主治医生的证明足以证明费用。原告没有支付全额费用,但有交警担保,真实存在。购房合同由当事人签字手印真实合理。李一武是原告的儿子,而且一起居住生活。社区证明上没有公安机关的公章不能推翻其真实性。富丽市场的证明真实性不容置疑。购车收据的目的证明车损情况,对方保险公司曾经进行过定损,希望保险公司提供。
审:请被告方举证
被2:证据一:2份暂收条共7万元。。证据二:车辆保单1份证据三:向公路局交付赔偿道路损失费用的单据。
审:请法警将原告提交的证据递交合议庭
(法警)
请法警将原告提交的证据递交原告方质证。请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证据一、证据三无异议,但证据三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二证明被告方支付了7万元,但原告方只收取到了5万元。
审:请被告保险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被4代:对被告苏秀昌的证据无异议。
审:请被告方对原告方质证意见进行说明
被2:当时我们在交警处交付了7万元,但钱是怎么支付给原告方的我们不清楚,公路损失的赔偿,公路局通过现场勘查,要求我们赔偿道路损害补偿费。要求保险公司在支付原告方赔偿后将被告方垫付费用有保险公司直接返还。
审:请被告保险公司举证
被4代:没有证据提供
审:原告方还有没有证据提交?
原代:被告方曾经定损,我方有证据一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1份,证明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过定损。证据二与保险公司通话详单记录。
审:请法警将原告提交的证据递交合议庭
(法警)
请法警将原告提交的证据递交原告方质证。请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审: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4代:真实性无异议,但谁主张谁举证,被告方不可能为原告方提供证据,保险公司当时了解损失,并非定损。原告方证据并不能证明车损,保险公司并不否认原告方车辆受损,但原告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有多少。
被2:与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一致。
审:被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交?
被4代:没有
被2:没有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原告方已经进行了举证,原告方在保险公司看到过定损报告,但被告方不给打印,被告方为什么不提供?
被4代:原告方陈述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4代:原告陈述被告方已经进行定损,为什么原告方没有定损报告?
原代:希望你们向定损员了解相关的定损情况,并向原告方告知。
审:原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系谁所有?该车什么时候购置?办理了交强险吗?
原代:是原告自己的,车辆是2010年8月24日登记的,具体购买日期不清楚。购车时是有投保但投保过后可能没有续保
审:豫S09023号货车投保的保单上署名的被保险人为苏秀昌,其与该车是什么关系?
被4代:是车主
审:苏秀昌与信阳弘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
被2:是驾驶员
审:受损车辆现在在什么地方
原代:可能在交警处停车场。
审:对原告受损的车辆现在在什么地方?其损失是否经过鉴定或保险公司定损?事发时车上运载的是什么货物?事发后对该货物损失进行了鉴定没有?
原:在停车场,没有定损,车上是土豆等蔬菜,货物损失没有鉴定。
审:原告住院共用了多少医疗费?为什么没有与医院进行结算?专家会诊的费用是如何支付的?
原:医疗费没有进行结算,但有交警担保。会诊费是我自己支付的。
审:原告父母居住生活在什么地方?
原:在倒店乡村里生活。
审:被告肇事车是否投有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
被4代:是的,投有不计免赔。
人陪:原告用三轮摩托车主要从事什么运输?原告方在从事什么经营?每月收入一般为多少?
原:蔬菜运输,每月大约3000元。
人陪:原告现居住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开始在云梦城关居住的?你购买的房屋为什么没有办理房产证?
原:2005年到云梦居住在云梦城关的。
审: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九组证据中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有异议的证据合议庭将进行合议后决定。双方对双方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原告车损是否定损,损失是多少。2、原告没有结算的医疗费及会诊费是否应当计算赔偿。3、原告方是否住在城镇从事蔬菜运输。4、原告被扶养人是否按城镇居民计算。5、诉讼费鉴定费是否有保险公司承担。6.原告的精神抚慰金,货物损失等是否合理。双发对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是否有补充?
原代:没有
被4代:没有
被2:没有
审: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本案事故认定清楚,责任明确。2、驾驶人岳秀洋负主要责任,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原告要求车主、肇事者承担80%责任,原告诉请及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律支持。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原告的证据证明原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应按在岗职工年平均标准计算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应当按抚养人的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原告方财产损失,原告方的单据足以认定原告车损及蔬菜损失、拖车费共9100元,原告的精神抚慰金,原告精神上有巨大创伤,2万元合情合理,应得到支持。3、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其他被告承当赔偿责任。原告住院期间,原告的妻子和儿子一直在护理,但护理费我们按1人计算,原告的所有计算标注均客观实际。
被4代:对原告在事故中遭受的损害表示同情。原告车损及货物损失认为原告举证不能,未结算的医疗费及会诊费,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不能否认原告是农业户口,原告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1年在城镇居住,并生活。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应当由其抚养人生活开销及花费,不能因抚养义务人是城镇而按城镇居民计算。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对鉴定结论中所涉及的问题,被告方保留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误工费计算标准有异议,护理费计算无异议,交通费客观存在,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请法庭酌定。精神抚慰金,认为原告诉请过高,因为原告方也负有次要责任,最高不应超过8000元。对责任比例的确定,原告在事发时所驾驶的车辆也是机动车,因此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应当按三七比例分摊责任。
被2:没有辩论意见。
审:双方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原代: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因为原告是家庭主要劳力,对本人和家庭的打击很大,2万元合情合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的主次责任,但原告方并无很大过错,三七开分责对原告方不公平。
被4代: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被2: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审:原告方还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审:请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代:原告的诉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4代:请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诉请。
被2:没有陈述。
审:对双发证据评判如下,对原告户口本及身份证明,本庭依法认定。原告方的鉴定意见书,被告方有异议,是原告方委托交警队作出的鉴定,但鉴定机构有合法资质,程序合法。被告未提供证明该鉴定程序违法,依据不合法,予以认定。对原告未进行结算的医疗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方提交的医院费用清单及相关证明能证实医疗费的发生情况,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的购房合同、收视费单据,被告方有异议。对收视费单据的真实性及居住证明能证明原告住在城镇,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富丽农贸市场的证明真实合法,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购车发票,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方支付的公路损失,被告方可以向法庭另行主张权利,但不在本案处理范围内。双方争议的焦点,合议庭认为,双方争议的车损是多少,原告方提出的是购车收据,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车辆损失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在按比例分责。原告是否在城镇居住,原告方提交了证据,合议庭对该事实进行认定。原告请求的被扶养人是原告的父母,均已满80岁,生活地为农村,对其生活标准应按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标准计算。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依法由原告方李咏安、被告苏秀昌按比例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关于原告诉请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如何认定,合议庭将另行决定。对于本次事故的责任比例,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庭将结合本案的事实再做认定。
审: 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在法庭调解之前,请人民陪审员作引导性发言。
人陪:引导发言(略),希望双方以和为贵,在平等、尊重、友好的氛围内解决双方纠纷。
审: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
被4代:同意
被2:同意
审:请原告方发表调解意见
原代:在原告方起诉的基础上扣减零头,要求赔偿30万元
被4代:原告方调解意见不能接受,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的标准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货物损失没有合算,我方的调解意见,庭后在发表。
被2:与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审:由于双方调解分歧过大,调解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至此,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