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接待、约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

编辑: 云梦法院立案庭作者: 云梦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4-06-23 15: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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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工作人员接待、约见案件当事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官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法官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沟通渠道,加强司法公开,维护正常办案、办公秩序,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廉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接待、约见,是指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正在审理或执行的案件,在庭审或听证程序以外,提出向审判、执行人员当面反映情况、转交证据材料的申请,由本院立案信访接待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安排院工作人员接待、会见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提出约见申请,由立案信访接待中心工作人员安排接待、约见的法院工作人员:

(一)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有调解或和解意向的;

(二)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因情况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

(三)庭审或听证后、宣判前,发现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的新证据而需要转交审判人员、申请再次开庭或听证的;

(四)认为执行措施不当,要求当面解释的;

(五)其他对审判或执行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接待、约见活动,全部安排在立案信访接待中心“法官约见室”、“领导接访室”、“调解室”进行。当事人需要复印诉讼证据材料的,由相关案件承办人在立案信访接待大厅“材料收转”窗口进行,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条 接待、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律师的交谈活动,应在专门的约见场所进行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后归入案卷。

第五条 严禁在办公室(区域)开庭审理,调解案件。所有案件的审判、调解活动均必须在审判庭或调解室进行。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退返诉讼费、领取标的款,案件当事人缴纳罚金,由立案信访接待大厅“诉讼费缴纳”窗口办理。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和庭室单位,按院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扣减考核分值。

第八条 对于审查约见申请会见过程中发现紧急、重大、敏感情况的,应及时报告院、庭领导和信访、应急部门。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