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8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4-11-18 09:05:57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刘建新,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鞠爱彬,书记员张璨。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由于三案系同一被告,本院决定三案合并审理。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00750号案件原  告:刘亮,男,(基本情况略)(到庭)

原告:刘婷婷,女,(基本情况略),系死者刘子怡的母亲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小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告:张磊,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基于张磊已被刑事羁押,我们将另行对他进行审理。

被告:吴倡,男,汉族。(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周军涛,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调解与和解、代为撤诉与申诉、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判决与执行款项。

 告:孝感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质路108

法定代表人:刘宝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杰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天仙路福星城3号商铺1-105110.

法定代表人:贺学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爱民,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00751号案件原  告:刘丙清,男(基本情况略)

 告:刘亮,男(基本情况略),住址同上。

 告:刘小亮,男(基本情况略),住址同上。

 告:谢治民,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杨小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同上。

01014号案件原  告:刘丙清,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杨小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同上。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告:没有异议。

 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各方当事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建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鞠爱彬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张璨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刚才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告:听清楚了。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告:不申请回避。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双方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本案依法追究吴倡为本案被告,已向你们发了相关资料。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告: 诉讼请求:751号案件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四原告损失551320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01014号案件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67175.34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750号案件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32380

2、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诉状的事实理由与诉请进行可定或否定的答辩。

周军涛:750751案件的答辩意见,已投有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及重大责任的张磊承担责任,受害人刘婷应按农村标准赔偿。事实没有异议,伤残等级和后期治疗有异议。

郭杰:三案一起答辩:本案的受害结果由保险公司优先赔付,再由张磊和吴倡除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是以出租车子给吴倡的,完全由吴倡使用,答辩人不承担责任。(详见答辩状)

叶爱兵:三案共同答辩: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依法对受害人给以赔偿,本案司机已被拘留,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不予赔偿,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原告部分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依法给予核减。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告:750证据一、户口本和相关证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的经过,被告张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证据三、保险单,证明肇事车辆的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险人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证据四、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肇事车辆的车主系被告孝感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证据五、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车辆的实际车主和使用人人为吴倡,挂靠单位为孝感旭升公司。

       证据六、证明及合同  ,证明刘丙清及谢爱容等为城市居民,以城市生活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751号案件证据一、户口本和相关证明,证明原告身份适格。

证据二、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据三、保险单

证据二、三、四、五、六同上

01014号案件:证据一、二、三、四同上

证据五、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构成十级伤残及及鉴定的相关情况。

证据六、医疗费发票和相应票据,证明在孝感中心医院和云梦医院,门诊费用,及鉴定费用

证据七、两个出院小结,证明治疗的过程。    

审判长:被告就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周军涛:750号、751号案件对证据一没有提供原件,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没有异议,证据二、三无异议。

对证据四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没有异议。

对证据五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没有异议。

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没有证人出庭予以证明,没有提供工资证明,承包合同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村委会证明没有派出所的证明。

01014号案件:对证据五、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鉴定是单方委托,护理费用过高,被告已提出了重新鉴定。

对证据六、真实性没有异议,刘丙清在事故之前患有重大疾病,应扣除与外伤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关于2000元的发票姓名错误,没有正规医院出具的税票,真实性有异议。

对证据七,医院证明上很清楚写明刘丙清在事故发生之前患有乙肝等疾病,应扣除相关费用,协和医院200元鉴定费应由原告刘丙清自己承担。

郭杰:对证据一无异议,但恰好证明应适用农村标准

对证据二、三、四没有异议

对证据五、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证据六、同意见,有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01014号案件:对证据五同吴倡代理人意见

对证据六、七同吴倡代理人意见。

叶爱兵:对证据一至五没有异议,对证据六有异议,村委会证明由异议,农村人没有土地是不属实的,该村委会证明不能证明其在孝感长期居住一年以上,没有提交暂住证,租房合同等证据。专业劳务承包合同有异议,合同签订时间是2011年至2012年,落款是2013年,明显是补做的且与本案当事人没有关联性,对证人刘晓书的证言有异议,没有提交其身份证原件,本人也未到庭不能接受质证,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公司没有派人出庭接受质证,公司没有提供劳务合同,租房人也没有提交房产证,没有提交任何可以证明其租住地的有效证明,且证明当中没有他再出事之前在哈尔滨居住一年以上,事故出现时他在孝感不在哈尔滨,刘星星的证明将近半年时间他离开了哈尔滨,经常居住地不在哈尔滨。

1014号案件:对证据五有异议,同吴倡代理人意见。

对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从清单中可看出刘丙清有非交通事故用药费用且超出了医保标准,请法院予以核减,收款收据中患者姓名是刘丙庆,不能证明用于治疗。

对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恰好证明用于乙肝等治疗费用应予以核减。

审判长:由被告举证

周军涛:吴倡提交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融资租赁合同

证据三、行车证,证明车子登记在孝感旭升汽车有限公司。

证据四、保险单

证据五、暂收条,证明被告垫付原告的医疗费、安葬费7万元

审判长:由原被告质证

 告:对证据一无异议

对证据二、三、四无异议

对证据五具体的我们要核实,我们以在交警打的收条为准。

 杰:对证据均无异议。

叶爱兵: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审判长:法庭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发问阶段。

审判长:原被告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告:没有。

 告:没有。

审判长:你所起诉的三被告是什么关系?

 告:吴倡是车子的实际支配人和受益人,旭元公司是挂靠公司,张磊是公司请的司机。

周军涛:情况属实。

 杰:是登记在公司名下,是登记关系不是挂靠关系。

审判长:根据吴倡提供的证据和几个公司的情况做下说明?

 告:吴倡和岗年融资各出资了一部份,委托圣洁开源,共同指定吴倡把车子挂靠在旭元公司

周军涛:不是这个情况,刚年公司是融资方,圣洁开源是融资出租方 ,承租人是被告吴倡使用,孝感旭元公司是圣洁开源的子公司也是挂靠单位。

 杰:他们确实不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是独立的法人关系。

审判长:由原告陈述其身份居住情况。

 告:刘丙清和受害人是夫妻关系,在哈尔滨常年生活,提交了相关合同包括工资收入证明,我们认为证明其 在城市生活工作。

审判长:有没有收到相关的垫付费用?

告:没有。

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发问阶段结束,由于被告提供了重新鉴定申请,理由有二:单方委托,护理等费用过高,待休庭后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决定是否进行重新鉴定。

审判长: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的焦点是是否为城镇生活标准,是否主张精神抚慰金,刘丙清的费用。下面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告:刘丙清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提供了足够证据证明是以城镇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刘亮的小孩也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并不能因为张磊受了处罚就不给予,实际上吴倡、保险公司也应给予,刘丙清的费用都有单据,参加丧葬的误工费,交通,住宿等费用是客观存在的,请人民法院酌情认定。我们不同意重新鉴定,没有法律规定不能单方鉴定。我们认为三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长: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周军涛:本案刘婷婷,谢爱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没有证据在城镇居住生活,法律规定应按实际情况确定,还有其精神抚慰金也不应赔付,丧葬的费用,交通没有数量,住宿没有票据,不予认可,误工费酌情考虑。鉴定由法庭酌情考虑。关于和谢爱荣的抚养关系的人的表没有提供。保险公司限额外由挂靠公司,车主吴倡,张磊承担。刘丙清的护理费标准过高应按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发票由法院核实,鉴定费3000元过高,误工费过高应算在定残前一日,应提供收入证明由法院核实,要申请重新鉴定。财产损失2800元因为没有提供电动车的购买发票,也没提交物价部门的鉴定,若提交也愿意赔付。

 杰:同吴倡代理人意见,没有提供两位死者居住城镇的证明,认为按农村标准计算,张磊已刑事拘留,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交通,住宿等费用不予支持。首先由保险公司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张磊和吴倡赔付。

叶爱兵:同意吴倡代理人意见。交通费,误工费过高,死者不存在这些费用,丧葬费包括在里面不应另行计算交通费。

审判长:原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告:没有。

 告:没有

叶爱兵:原告没有提交驾驶人驾驶资格,由法庭认定。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  告: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周军涛:请法院依法判决。

郭 杰:坚持答辩意见

叶爱兵:保险公司愿意在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伤者表示慰问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 告:我是一般授权,庭后调解。

被 告:同意庭后调解。

审判长: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下面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