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2日下午3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周莺,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黄梦平,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李思博诉被告徐家河水库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
审:双方是否同意李思博诉徐家河水库管理局及原告李连发、原告李华召、原告李华鹏、原告张治禹、原告汤华英诉被告徐家河水库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这两案一并审理?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法定代理人:李华召,男,(基本情况略),系李思博之父。(原法代1)
法定代理人:罗芳,女,(基本情况略),系李思博之母。(原法代2)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代)
被告:徐家河水库管理局,(基本情况略)。(被)
委托代理人:殷成洪,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被代)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黄梦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
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 请原告方陈述诉请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请:1、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2460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 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证据一: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拟证原告身份信息。
证据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拟证被告主体身份。
证据三:事发经过证明;拟证张海珍骑车经过徐家河李家桥摔落致死,李思博受伤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鉴定意见;拟证李思博不构成伤残、需陪护150天,后期医疗费4000元,营养费500元。
证据七:收据;拟证李思博意外受伤花费5851.9元,其中在农合报销1070元。
证据八:云梦县倒店乡小罗村相关人员证明一份。
证据九:云梦县倒店乡水管处防洪巡视图一份;拟证该桥属于被告所有,由被告管理。
审:请被告方对原告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 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认为缺乏合法性和关联性,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且与我单位无关。对证据四认为属实,但与我单位无关。对证据五,现场情况缺乏关联性和合法性,不能显示桥梁有重大安全隐患。证据六营养费不应当为鉴定的范围,不具备合法性。对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我们无关。对证据八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涉及的六个证人及组织上出具的情况属实的证明缺乏合法性,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我单位并非是桥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证据九认可真实性,但不能说明我单位为所有权人。
审:原告还有无证据补充提交?
原代:没有补充。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证据一:代码证、法人证书、身份证、任职文件;拟证被告方基本情况
证据二:照片;拟证桥面设有安全警示标志。
审:请原告方对被告方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7月30日我方在桥上看到警示标志,但该警示标志不足以警示行人,红字写在桥面上,桥面上字迹不清晰,不足以警示行人。被告方提交的证据与被告抗辩主张矛盾,相反能证明该桥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为被告方。
审:被告方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被代:没有
审: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双方均无异议的合议庭当庭认定。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合议庭评议后再进行认定。被告方有异议的证据合议庭评议后再进行认定。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徐家河水库管理局的工作职责及工作范围是什么?
被代:工作职责是负责承担水库工程管理和水库泵站、电站,建设工程的规划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原代:徐家河水库管理局管理的相关水利设施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被代:这个我不清楚。
被代:我们没有问题问原告方。
审:合议庭向双方发问,在桥面上确实存在警示语言,桥的两头也有警示语,桥面上的字是谁写上的?
原代:我们不清楚是谁写的,但是是事发之后有人写上去的。事发之前没有警示标。
被代:不清楚是谁写的,但我查看过此桥上段的桥和下段的其他桥均有警示标语。当时调查时村民向我们陈述,曾修理过桥面。
审: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事故发生地的桥梁是否为被告所有或是被告管理,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原代:本案原告之妻是在桥上行走过程中摔伤致死,本案涉及的 桥梁有原告提交的相关防洪图证明,该桥为被告管理区,在被告管理区内的建筑物。被告陈述被告工作范围包括徐家河水库的水电泵站及建筑物,原告应承担责任。且事故发生时桥梁上未有明显警示标志,原告诉请合情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被代:本案定性为生命权纠纷,但被告非原告生命权的侵害者。应当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方有不作为或怠于管理的情况,但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认为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认为过高。李思博的营养费不合理。原告方不能证明被告方为所有人和管理人。被告仅对坝堤及泵站进行管理,此桥梁并不是被告的管理范围。原告方的证人证言不具备合法性。防洪管理图不能证明被告方为该桥的管理人和所有人。请合议庭驳回原告诉请。
审:双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1、被告方认为徐家河水库的管理范围仅为坝基及泵站,但被告方陈述渠道上有很多桥梁,如果对渠道上的设施不进行管理那么不拆除桥梁除去安全隐患。2、被告方举证证实桥梁上有安全警示标志即是承认其有管理职责。3、防洪分洪图标出桥梁区位,表示徐家河水库对桥梁有管理义务,如果妨碍安全则应当拆除,未拆除即未尽到职责。法律适用不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
原代:请求法庭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请。
被:请求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首先询问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我要向领导请示。
审:由于被告代理人还要向被告方情示,本次法庭调解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至此,如双方庭后无法调解一致,将择期宣判,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