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3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4-06-13 09:00:57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张学军,审判员鲍建军,人民陪审员杨小喜,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告: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云吴路1号(现为63号)。

       法定代表人黄红,该所主任。

 告:刘春梅,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告:田彩霞,女,(基本情况略)

 告:田明芳,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告:田广发(曾用名田江发),男,(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吕孟祥,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反诉、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告:汤立林,男,(基本情况略)

 告:刘桂容,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告:蒋丽亚(曾用名蒋利亚),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告:汤达,男,(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同上。

 告:刘又英,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告:孙建红,女,(基本情况略)

 告:汤浩鹏(曾用名汤鹏),男,(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告:汤伶俐,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同上。

审判长:本案属同一类型案件,首先询问一下你们都同意合并审理吗?

 告:同意。

 答:同意。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告:没有异议。

 答:没有异议。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告:一、493号刘春梅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律师费24269.48元;

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垫付的诉讼费858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二、494号汤立林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律师费26806.28元;

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垫付的诉讼费916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三、495号刘又英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律师费24746.38元;

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垫付的诉讼费872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长:原告对诉请有无变更?

 告:没有。

审判长:由被告进行答辩。

吕孟祥:答辩人就以上几个观点简单陈述一下:一、被答辩人按5%比例收取律师费违反了民法公平原则;二、被答辩人将起诉索赔数额作为基数计算律师费,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损害答辩人利益,该损失应由被答辩人承担;三、答辩人只应在已领取的10万元赔偿款中支付部分律师费;四、被答辩人的第2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作为受托人未按照《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完成委托事务,在代理活动中错误适用法律,给答辩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答辩人也将保留对被答辩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详见答辩状)

审判长:其他三个当事人有什么补充的?

 答:没有要说的。

审判员:下面原告进行举证。

 告:493证据一、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证明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的合法主体身份;

证据二、刘春梅、田彩霞、田明芳、田广发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适格主体身份;

证据三、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2013)鄂睡虎律民代字第125号《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证明双方商定的问题代理权利义务,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和数额及付款的时间;

证据四、受托律师代书的《民事起诉状》、云梦县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及廉政事项告知书》、(2012)00080343号《湖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准用票据》,证明被告起诉索赔的数额和应给付的律师费数额,受托律师垫付的诉讼费8580元;

证据五、云梦县人民法院(2013)鄂云梦民初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领款凭证》,证明内容: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被告经济损失30333.32元,已经从云梦县法院领取了10万元的标的款,证明被告已获得赔偿,且领取了部分赔款,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给付律师费和律师垫付的费用。

494证据一、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证明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的合法主体身份;

证据二、汤立林、刘桂容、蒋丽亚、汤达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适格主体身份;

证据三、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2013)鄂睡虎律民代字第123号《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证明双方商定的问题代理权利义务,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和数额及付款的时间;

证据四、受托律师代书的《民事起诉状》、云梦县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及廉政事项告知书》、(2012)00080344号《湖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准用票据》,证明被告起诉索赔 的数额和应给付的律师费数额,受托律师垫付的诉讼费9160元和保全费1520元;

证据五、云梦县人民法院(2013)鄂云梦立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2013)鄂云梦民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领款凭证》,证明内容: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被告经济损失30333.32元,已经从云梦县法院领取了10万元的标的款,证明被告已获得赔偿,且领取了部分赔款,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给付律师费和律师垫付的费用。

495证据一、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证明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的合法主体身份;

证据二、刘又英、孙建红、汤浩鹏、汤伶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适格主体身份;

证据三、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2013)鄂睡虎律民代字第124号《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证明双方商定的问题代理权利义务,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和数额及付款的时间;

证据四、受托律师代书的《民事起诉状》、云梦县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及廉政事项告知书》、(2012)00080342号《湖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准用票据》,证明被告起诉索赔 的数额和应给付的律师费数额,受托律师垫付的诉讼费8720元;

证据五、云梦县人民法院(2013)鄂云梦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领款凭证》,证明内容: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被告经济损失30333.32元,已经从云梦县法院领取了10万元的标的款,证明被告已获得赔偿,且领取了部分赔款,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给付律师费和律师垫付的费用。

审判员:被告就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吕孟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五没有异议,对证据三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这个上面没有确定对索赔的数额是多少,没有约定我方当事人起诉的数额,对证四民诉状上不是本人签字,诉状是原告代为制作,我们也不知道起诉的数额是多少,数额为原告自己确定的,对诉讼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诉讼费是按调解书上确定的诉讼费。

审判长:案件起诉你们交过诉讼费没有?

吕孟祥:没有交。

审判长:给了诉讼费给代理人没有?

吕孟祥:没有。

审判长:你们对原告垫付诉讼费有无异议?

吕孟祥:没有异议。但我们只按文书确定的数额承担。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吕孟祥:没有证据。

审判长:诉状是你们写的吗?

原  告:是我们代为起草,但是我们是接受委托后起草的,上面的字不是本人签的,是代理人代签。

审判长:代理费5000元交了没有?

原  告:没有交

审判长:代理合同是你们签的吗?你们给过任何费用给原告没有?

吕孟祥:是的,没有给原告任何费用。

审判长:诉状是不是完全是原告起草的?

孙建红:我们不知道,案件开庭我们都没有来。

审判长:你们来了几次?

田彩霞:以前都没有来过,就是领钱的时候来过。我们和原告只见过一次面。

审判长:代理合同的签订是怎么回事?

田彩霞:对方把合同拟好后由学校带回去给我们签字的。

审判长:还有什么补充?

汤立林:我们本来是请的武穴的律师,学校说请个云梦的律师方便些

审判员:双方有无向对方发问的?

原  告:没有。

吕孟祥:没有。

审判长:法院判决书你们收到没,是谁给你们的?

孙建红:收到了,学校给我们的。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  告:我们的诉请有理有据,请求法院对我们诉请予以支持。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  告:1、坚持答辩状意见,2、原告没有完成被告全部事情,不应当按照起诉的标的计算律师费用。

审判长:补充询问原告,交通事故案中你们是达成一个调解协议的吗,制作了一个调解书的?

原  告:是的,他们全部都没有参加。

审判长:你们与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是知道的吗?

原  告:学校说过,事故发生后在武穴是一个较大案件,打横幅与教育局和学校闹,所以由学校出面处理这个事情,当时带来一个律师,该律师与高管交警发生冲突被赶走的,然后就由我们代理,我们也要学校把当事人签字照片传给我们,这样我们才接受这个案子的,所以期间我们一直在跟学校联系,被告与学校的矛盾不能

审判长:你们知道调解的过程吗?

吕孟祥:我们不知道,调解的钱给学校我们也不清楚,我们也没有收到钱。

审判长:原告方,5.2万元是怎么回事?

原  告:5.2万元是我领取给学校寄过去的,这个交通事故不是一个交通事故,学校是教育局要求出面解决事情的,学校垫付了工商赔偿款五十多万,调解书上调解了20万元,当时我们与学校签订了一个协议说领到赔偿款首先还给学校,是这样我才把钱给学校的。

审判长:被告有什么补充?

吕孟祥:这个5.2万元原告和学校都没有跟我们讲,是我们最近在判决书才看到这个事实的。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  告:没有。

吕孟祥: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你们有没有死亡赔偿金代付协议书,?

原  告:有一份复印件,是本案被告与学校签订的。(递交)

审判长:被告方你们看一下这个协议是不是你们签字?

吕孟祥:是他们签的。

审判长:收据是不是真的?是不是每家领了50万元?

吕孟祥:是的。

审判长:代理合同上谈到的是不是这个协议?

吕孟祥:是的。

审判长:还有什么补充?

吕孟祥:带领款协议在武穴市仲裁委已经解决完了,协议就已经履行了,协议书是2013年8月签订的,而仲裁是在2014年1月,仲裁委员会也已经盖章,所以是履行完毕。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有无最后陈述?

原  告: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吕孟祥:被告不应承担全额的律师代理费用。

原  告:我补充一点,他所说的不应承担全额律师费是因为云梦法院的钱已经被武穴市法院冻结了,他们跟别人发生了纠纷,不是因为我的原因钱不能领走,所以他们是违约行为。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进行法庭调解?

原  告:不同意。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同意调解?

吕孟祥: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下面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