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下午3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故意伤害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关永强,书记员肖佩。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万水明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万水明,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监视居住。
审判员: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被告人:收到了,有几天时间了。
审判员:在送达起诉书的时候,征求了被告人万水明的意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今天在这里再次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万水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黄贞涛独任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肖佩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现告知你们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四)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员: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员:被告人万水明,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人万水明,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被告人: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可以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万水明,你在公安机关的交待是否属实?2014年4月6日上午你是否与万发兵发生了口角?当时有没有肢体接触?你有没有打他的胳膊?你有没有使用工具?案发后你有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被告人:是事实,是起诉书上指控的因为与万发兵发生口角,当时有肢体接触,我只抓了他的领口,然后推了他一下,把他推到了地上,我没有打他的胳膊,我没有用工具,把他推到地上了,赔偿了被害人2万元。
公诉人: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照片、委托书、谅解书、收条、证明、情况说明;2、证人李金秀、朱菊芳、万么梅、柳三姑的证言;3、被害人万发兵的陈述;4、被告人万水明的供述与辩解;5、云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人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万水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万水明在一年以下处以刑罚。
审判员:被告人有什么辩护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大家都有错
审判员: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