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时间:2015-01-21 09:02:02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张红娟,审判员潘亚明,人民陪审员肖望发,书记员张璨。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1款之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海航、原告滕玲香分别诉被告熊飞、朱清林、熊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基于此两案为同一案由,且同一被告,本庭将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判长:由原、被告双方陈述各自的基本情况。

 告:王航海,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等权利。

原告滕玲香,女,(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等权利。

审判长:鉴于被告熊飞、朱清林、熊继军没有到庭,你是否知道他们的身份情况?

饶立民:知道。

饶立民:被告熊飞,男,(基本情况略)

被告朱清林(熊飞之妻),女,(基本情况略)

被告熊继军,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原告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熊飞、朱清林、熊继军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张红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潘亚明、人民陪审员萧望发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璨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判长: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前,讯问原告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原告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告:没有。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告:诉讼请求:航海案: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熊飞立即返还所借原告款项124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从2014625日起,按月息4×4.67‰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4.8万元(124万元×20%);

2、判令被告朱清林,熊继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由上列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如下:

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滕玲香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熊飞立即返还所借原告款项46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从2014625日起,按月息4×4.67‰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及逾期还款违约金9.2万元(46万元×20%);

2、判令被告朱清林,熊继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由上列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长:明确你的诉讼请求?

 告:第一,还欠款,第二是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124万期内的利息已经付了,第三是还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王航海是17400.滕玲香6900,因为没有带具体票据来差旅费放弃.

审判长: 由于被告没有到庭,现在就具体事实进行询问.

审判长:下面进入庭审、质证阶段,首先由原告方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

 告:滕玲香案:证据一、滕玲香、熊飞、熊继军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

      证据二、《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共同还款声明》,《借款借据及汇款凭证》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

      证据三、委托代理合同一份。

王航海案: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

证据二、《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共同还款声明》,《借款借据及汇款凭证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

证据三、委托代理合同一份。

审判长:鉴于三被告未到庭,原告提交的证据合法真实,本合议庭依法予以采信。

审判长:王航海借了124万,还了没?

原  告:借款都没有还,合同内的利息付了18600元,滕玲香本金付了30万,合同期内的利息付了9120元。

审判长:王航海付的利息打了收条没?

原  告:没有打收条,直接从卡上打的

审判长:担保合同是本人签名的吗?在哪里签的

原  告:是本人签的,借款那一天在云梦签的。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  告:本案借贷关系明确,原告履行了贷款义务,而熊飞到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没有归还贷款,根据合同规定应该偿还借款和逾期利息,违约金,本案原告和本案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熊飞逾期偿还借款,担保人应该与熊飞就本案所欠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本案被告没有来,有些事情可以当面核实的,熊飞和熊继军是老表关系,熊继军在云梦也贷了200万,熊飞给他担保了的,所以本案担保的地点是云梦,签订地点即使不是在云梦不排除对地点不能约定,时间担保是可以追加不影响执行的效力,所以对这个时间地点根本不影响担保行为的效力。

审判长:鉴于被告没有到庭,今天无法进行调解,本案待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判决,今天庭审到此结束。

审判长:今天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现在宣布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