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5-01-07 09:00:19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周莺,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李峰奎,书记员兰晓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金连清诉被告方清琼、被告蔡红梅、被告左学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金连清,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

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以下简称原代)。

被告:方清琼,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1)

委托代理人:马驹,云梦县隔蒲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应诉、参加庭审、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以下简称被1代)

被告:蔡红梅,女,(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2)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左学明,男,系蔡红梅之夫。代理权限:代为应诉、参加庭审、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左学明,男,(基本情况略),系鄂KX4088号轿车车主。(以下简称被3)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4)

负责人:徐兵,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以下简称被4代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均无异议。

被1代:无异议。

被3:无异议。

被4代: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莺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李峰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兰晓旭担任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听清,不申请。

被1代:听清,不申请。

被3:听清,不申请。

被4代: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代:没有。

被1代:没有。

被3:没有。

被4代: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清琼、蔡红梅、左学明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66008元;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依上述赔偿金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96362元,在财产损失范围内赔付300元),并在其商业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先行赔付;3、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赔偿明细:1、医疗费50196.87元2、后期医疗费15000元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950天4、营养费1000元5、残疾赔偿金45812元6、误工费36000元7、护理费855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9、交通住宿费1000元10、摩托车修理费300元11、法医鉴定费1200元。总计:166008元。

审:请被告方清琼答辩

被1代:对事故事实认可,对诉请的赔偿项目有异议:对后期治疗费有异议,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交通住宿费数额过高,营养费没有事实依据,财产损失没有证据,精神抚慰金过高,原告也有过错,伤残赔偿金计算有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又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详见代理词)

审:请被告方蔡红梅及左学明答辩。

被3:对事故发生无异议,赔偿项目请法院依法核对。

审:请被告保险公司答辩。

被4代:本案是两个机动车造成的损伤,那么应先由两个机动车赔偿,然后再由保险公司承担,方清琼没有投交强险但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其户口性质(农村户口)进行计算,误工费应参照行业标准,原告诉请过高。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摩托车的修理费没有物价评估部门的鉴定及保险公司的定损。保险公司有权按医保标准对原告的医药费进行核赔。

审:现在进入举证程序,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代:我们一共提供十一组证据。

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理过程,同时证明事故责任的划分。

证据二:金连清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同时说明原告为农业户口。

证据三:被告方清琼户籍证明、被告蔡红梅驾驶证及车辆行车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方清琼及蔡红梅的基本情况,以及鄂KX4088号车辆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复印件,拟证明鄂KX4088号车辆已于2013年3月5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陪),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

证据五、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孝精司法【2014】法医临鉴字第476号鉴定,拟证明金连清所受伤情已构成10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120日,后期治疗费15000元,营养费1000元。

证据六、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前后两次)证明金连清在云梦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及诊断结果,同时证明金连清因伤住院39天。

证据七、用费清单及部分医疗费收据,证明金连清治疗伤情的费用合计50196.87元。

证据八、云梦县蔡陈村民委员会及云梦县公安局铁西派出所证明、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复印件、建设工程准建通知书复印件、拆迁还建协议复印件,拟证明原告金连清长期居住在城镇。

证据九、营业执照复印件、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增值税收据、个人纳税证明,拟证明原告金连清以从事煤炭批发零售为生,每月平均收入6000元以上。

证据十、摩托车维修发票,拟证明金连清因修理车辆发生的费用,计300元。

证据十一、鉴定费发票,拟证明金连清做司法鉴定使用的费用计1200元。

       审:由被告方清琼对原告提交的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1代:对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部分有异议,该认定书没有客观的评价该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时他确认无人的情况下才倒车,是原告高速驾驶发生事故,对此原告也有责任,对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无异议。

对证据二金连清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无异议。

对证据三被告方清琼户籍证明无异议,对被告蔡红梅驾驶证及车辆行车证复印件无异议。

对证据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复印件无异议。

对证据五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孝精司法【2014】法医临鉴字第476号鉴定无异议,后期治疗费应据实。

对证据六的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前后两次)无异议。

对证据七的用费清单及部分医疗费收据无异议。

对证据八中云梦县蔡陈村民委员会及云梦县公安局铁西派出所证明有异议,没有客观证明他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对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他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对建设工程准建通知书复印件和拆迁还建协议复印件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他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九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和增值税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个人纳税证明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对证据十摩托车维修发票应经物价部门和保险公司核定。

对证据十鉴定费发票无异议。

审:下面请保险公司针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4代:对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对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无异议。

对证据二金连清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无异议。

对证据三被告方清琼户籍证明、被告蔡红梅驾驶证及车辆行车证复印件无异议。

对证据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复印件无异议。

对证据五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孝精司法【2014】法医临鉴字第476号鉴定无异议。

对证据六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前后两次)无异议。

对证据七用费清单及部分医疗费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数额过高超出了交强险范围,保险公司有权依合同进行核赔。医药费只有部分发票,我们认为应该以真实的发票为准。

对证据八云梦县蔡陈村民委员会及云梦县公安局铁西派出所证明、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复印件、建设工程准建通知书复印件、拆迁还建协议复印件无异议。

对证据九营业执照复印件、煤炭经营资格证应该有原件,增值税收据、个人纳税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目的有异议,应参照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

对证据十、摩托车维修发票,不能证明是事故引起的修车费,证据不充分。

对证据十一、鉴定费发票无异议,但不是保险公司的承担范围。

审:下面请蔡红梅和左学明针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3:我的意见和保险公司一样。

  审:下面由被告方清琼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1代:我们一共有两组证据。

        证据一:被告身份信息。

        证据二:交警队交了6000的收条。      

审:下面请原告对被告方清琼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代: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的钱数不清楚,且无公章。

审:下面请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方清琼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4代:对证据一和二无异议。

审:下面请被告蔡红梅对被告方清琼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3:无异议。

审:被告蔡红梅和左学明及保险公司有无证据提交?
被3:没有。

被4代:没有。          

审:法庭举证阶段结束,原被告双方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原代:没有。

被1代:没有。

被3:没有。

被4代:没有。

审:现在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发问。

审:事故发生后你们有无对事故认定书提起复议?

被1代:没有。

审:你们之后有无预赔偿?

被3:我们交了40000元向交警队。

审:下面合议庭进行认证阶段,合议庭认定的证据有:原告的证据一至六当庭认定,证据七本合议庭核实后再认定、证据八当庭认定、对证据九待参考相关行业标准再认定、对证据十不予认定、对证据十一认定。对被告方清琼提交的证据本庭予以认定。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辩论阶段,先由原告方发表意见。

    原代:本案事故责任认定清楚,应先由被告方清琼、蔡红梅和左学明承担相应责任再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全额赔付,剩下的损失由方清琼承担70%,蔡红梅承担30%。我们的计算合理合法,原告是个体经营,根据每月的纳税额来看误工费计算合情合理,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方无过错,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原告有过错,被告应全额承担责任。

审: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1代:对医疗费应按正式医疗收据(详见代理词),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最终依据。

被4代:同答辩意见,交通住宿费他没有证据不应当支持。

被3: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审:原告你还有没有新的意见?

原代:交通费是客观真实发生的。

审: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代: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被1代:请求依法判决。

被3:请求依法裁判。

被4代:请求依法判决。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4代:同意。

被1代:同意。

被3:同意。

审:现在休庭进行调解,如本次调解不成将择期宣判。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当事人查看笔录后签字盖章。现在宣布,闭庭。(击法槌)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及合议庭成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