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6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4-05-26 09:00:22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故意伤害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审判长王刚,审判员关永强,人民陪审员蔡志华,书记员余迪东。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   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张建平、汪瞻珑带上法庭)。现在开庭,首先核对被告人张建平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建平,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因何事被监视居住?

张建平: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2月4被云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

张建平: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张建平:收到了,有十多天了。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人汪瞻珑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汪瞻珑,曾用名“汪玉龙”,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因何事何时被监视居住?

汪瞻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2月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逮捕?

汪瞻珑:2013年12月20日被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

14年4月1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你什么时候释放的?

汪瞻珑: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5月31日被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2月10日释放的。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汪瞻珑:收到了,有十多天了。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张建平、汪瞻珑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王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永强、人民陪审员蔡志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余迪东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瞻珑委托湖北正本律师事务所王忠德律师为其辩护出庭参加诉讼。现告知你们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自行辩护;

(四)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张建平:听清楚了,不申请。

汪瞻珑: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汪瞻珑押出法庭候审)被告人张建平,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起诉书上所指控的是不是事实?

张建平:听清楚了,对事实没有异议。当时王腾不是在办理业务,是在等人,当时营业厅只有一个人。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指控的罪名有什么异议的?

张建平:没有异议。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张建平: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张建平,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张建平: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你还有没有什么补充的?

张建平:被告人跟我出具了一份谅解书。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案发现场的汪瞻珑是怎么到场的?你跟他怎么说的?你动手打了被害人王腾吗?你赔偿了被害人多少钱?

张建平:我跟汪瞻珑打电话叫他去的,我跟汪瞻珑说我跟别人在扯皮。我在打的过程中蹬了王腾一脚。我赔了175000元。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你跟汪瞻珑打了电话,他多长时间过来的?

张建平:过了十多分钟就过来了。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张建平押出法庭候审,将被告人汪瞻珑提进法庭)被告人汪瞻珑,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起诉书上所指控的是不是事实?

汪瞻珑:听清楚了,是事实。被害人胸前的那一刀,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捅的,不是故意捅的。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汪瞻珑:是自愿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汪瞻珑,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汪瞻珑: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汪瞻珑进行询问?

公诉人:你是怎么到营业厅去的?刀是哪里的?你们是怎么打起来的?

汪瞻珑:张建平叫我去的,他说他跟别人在打架,我就过去了。刀是当天我在外面买的,是我带的刀。先是他用铁凳子打我,我才拿刀出来的,我就把他的右腿刺了一刀,胸部的一刀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刺的,张建平只把王腾蹬了一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我是主动投案自首的。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你当时是怎么去的?你带刀去他知不知道?刀子是随身带着的还是当天故意带的?

汪瞻珑:张建平打电话我去的,我带刀他不知道。刀子是当天在外面买的,不是故意带的。

审判长:(法警把被告人张建平押进法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 证据一、被害人王腾的陈述;

证据二、被告人张建平、汪瞻珑的到案经过;

证据三、法医鉴定;

证据四、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据五、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

证据六、民事调解协议及谅解书;

证据七、证人欧阳新桥、叶秀芳、李金金、詹雅婷

的证言;

证据八、被告人张建平、王瞻珑的供述与辩解;

证据九、云梦县人民法院(2009)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

证据十、监控视频;

证据十一、户籍证明。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张建平:没有异议。

汪瞻珑:没有异议。

辩护人:第三份证据法医鉴定,开始我们准备重新鉴定,但是后来发现意义不大,不需要重新进行鉴定;关于调解协议和谅解书,被告人超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审判长:被告人张建平、汪瞻珑,你们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张建平:没有证据。

汪瞻珑:没有证据。

辩护人:有一份证据。

审判长:辩护人举证。

辩护人:云梦县曾店镇大汪村牛行组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家庭是贫困户,请求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审判长:公诉人质证。

公诉人:对内容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张建平、汪瞻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瞻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建平、汪瞻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请合议庭依法判处。

审判长: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

张建平:没有要辩护的。

汪瞻珑:由我的律师发表意见。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汪瞻珑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情节轻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在六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

审判长:公诉人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人:对于量刑情节的增加方面,量刑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请合议庭作最后的决定。

审判长:辩护人还没有新的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张建平: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汪瞻珑:请求法院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长:我们将依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另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