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1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5-02-11 09:05:26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故意伤害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黄贞涛,书记员肖佩。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员:现在开庭。法警,请提押被告人汪子进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汪子进,男,外号长毛,(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现因何事、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818日由云梦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员: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被告人:收到了,上个月收到的。

审判员: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同意。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汪子进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黄贞涛独任审判,书记员肖佩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龚立华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作为被告人汪子进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告知你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

(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   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自行辩护;

(四)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员: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员:被告人汪子进,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听清楚了,对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人汪子进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要补充的?

被告人:他(江国兵)先拿东西来打我的。

审判员:被告人汪子进,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被告人: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我自愿认罪。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汪子进你的凶器是怎么来的?为什么安军明他们要争吵?是谁提出去秀才村的?

被告人:刀是我带过去的,是安军明说要去秀才村的,我不清楚为什么他们要争吵,但人是我砍伤的。他先拿铁锹来打我的,事先我也不知道对面会拿铁锹来打人。去看工地。

公诉人:你后来赔偿对方多少钱?得到谅解了吗?

被告人:赔了22万,得到谅解了。

公诉人: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员。

审判员: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提问。

辩护人:你当时去工地后有没有故意想打伤人?如果对面不拿铁锹出来你会不会用刀砍人?你家里孩子多大年纪?

被告人:没有想故意去打伤人,对面要是不拿铁锹我肯定不会用刀。我家里孩子两个月大了。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就事实方面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1.书证:到案说明、土方工程承揽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及收条、户籍证明、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安军明、安华平、汪瞻珑、万国刚、江汉楚、江茂南、江俊国、江金山、江光辉、江三海、江继红、安树清的证言。

       3.被害人江国兵的陈述:陈述其持铁锹与持砍刀的汪子进打斗至受伤的经过。

       4.犯罪嫌疑人汪子进的供述与辩解:对其持砍刀将江国兵砍伤的事实供认不讳。

       5.鉴定意见:云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鉴定人江国兵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审判员: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员: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没有与本案案情有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经过刚才的质证、举证,被告人汪子进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法庭调查阶段结束。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汪子进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汪子进在2年内处以刑罚。

审判员:被告人汪子进你是自己发表辩护意见还是由你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由辩护人来。

辩护人:1被告人汪子进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2、被告人汪子进是初犯;3、被告人汪子进积极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汪子进目前刚为人父,家里孩子仅有两个月大,若对其适用监禁刑,将会对他的家庭产生不好影响。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汪子进适用缓刑。

审判员: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还有无新的意见?

被告人:没有了。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已认识到自己错误。

审判员: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休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