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2日上午10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4-04-23 10:05:52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张学军,审判员张红娟,人民陪审员鞠爱斌,书记员郭文娟。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请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告:陈超,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刘久,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请,自行和解,代签文书。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把你们基本情况陈述一下。

 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8号。

       负责人徐超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应诉,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告:没有。

 告:没有。

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各方当事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超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学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鲍建军,人民陪审员鞠爱彬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郭文娟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刚才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告:听清楚了。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告:不申请回避。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久: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履行保险合同,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2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65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长:赔付项目的组成

 久:2万元主要是原告垫付的丧葬费9180元另50元坛子钱、医疗费6352.50元、鉴定费1000元,公告费1260,车损是1700。死亡赔偿金16.6万。

审判长:车子修了没有?

 超:已经修车付钱了。

审判长:哪些是交强险内支出的?

 久:医疗费、丧葬费、公告费、车损、鉴定费,就是除了死亡赔偿金以外的,前五项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死亡赔偿金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

审判长:你购买车损险没有?

 久:购买了。

审判长:车损险应该在车损险范围内赔付,而不是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赔付范围要弄清楚。

 久:是的,医疗费、丧葬费、公告费、鉴定费这四项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死亡赔偿金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车损在车损险范围内赔付。

审判长:原告现在重复一下你的诉讼请求。

 久:丧葬费9180元另50元坛子钱、医疗费6352.50元、鉴定费1000元,公告费1260以上四项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车损是1700元在车损险范围内赔付。死亡赔偿金16.6万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

审判长:原告对诉请有无变更?

 告:没有。

审判长:由被告针对原告诉请进行答辩。

 告:1、对本案所发生交通事故事实及原告方承担的责任以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为主;2、对赔偿部分,对于医疗费、丧葬费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以实际发生为准,但对于公告费、鉴定费不在赔付范围之内,因为法律规定对于无名尸不在赔偿范围之内;在商业险范围内我们认为16.6万没有依据,不予赔付。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就自己的主张举证。

 告:证据一、机动车保险单,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关系;

证据二、(2013)鄂应城刑初字第00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发生交通肇事已经被应城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且作出判决原告已经对死者全额赔付;

证据三、应城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由原告驾驶该车辆发生这起交通事故,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证据四、应城市人民医院费用清单,包括医疗费6352.5元由应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抢救费票据,钱是原告出的、丧葬费、鉴定费;

审判长:死者住院了没有?

 超:没有

审判长:陈超说一下当时出事的情况

 超:当时没有撞死,经过几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我是在第二天被交警刑事拘留,撞人的时候我都在交警部门,没有去过医院,结账的时候是我妈去结的。

审判长:把医疗费明细说一下。

 久:医疗费6352.5,尸检1000元,公安局法医鉴定所出具的一份收据,应城市交警大队要求在应城市电视台交款660600元两笔,一个是报纸一个是电台,丧葬费9180元,火化后的坛子费50元,有殡仪馆的清单。

       证据五、收条两份,由应城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收取并出示的收条,一个10万元,一个6.6万元

审判长:车辆维修有没有发票?

 久:没有。

审判长:车损不在本案赔偿范围之内,如果要主张就另行起诉。

 久:好的。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告:对保单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应城市民政局不符合赔偿主体;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交警盖章,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希望原告提供盖章原件;对牌照和保单上不符,原告要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作为证据提供。

审判员:原告解释一下。

 超:先要买保险后才能上牌,牌照是后上的。

审判长:你买的新车吗,为什么没有上牌照把牌号随便打了一个?

 超:保单号和车架号都是一致的。

审判长:被告继续质证。

 告:提供了是一致的就没有问题;对抢救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无名氏尸检费应提供尸检报告,对尸检费不予认可,对公告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发票排头是交警大队,由交警大队支出,原告应该自行承担;对丧葬费没有异议;对收条跟我们没有关联性,这是原告自行交给应城市法院的钱。

审判长:由被告举证。

 告:没有证据。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告:没有。

 告:没有。

审判长:陈超,费用都是谁给的?

 超:都是我妈去给的,我向云梦法院提交的应城市法院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应该认定。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告:我们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原告是合理合法的,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作为本案原告,陈超因本起交通事故已垫付18万多元,应城市法院也作出了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率在没有推翻的前提下是可以作为证据,应城市法院判决书明确确定应城市民政局是法律授权机关,被告应该赔付原告,2、根据民事审判会议纪要,我们主张的赔付是应城市法院判决的,已经赔付了,赔付对象也是法院确定的。

审判长: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告:坚持我的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对原告争议焦点,死亡赔偿金这一点赔偿后,是否应该赔偿,我们认为不应赔偿,理由是原告是否赔与我们是否赔没有必然关系,不一定保险合同就要赔,保险条款有规定,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更没有法律依据,对原告说的民事审判会议纪要是内部使用,不是法院审判的依据,综上,原告自己为了减轻刑罚而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是不应该赔偿的。我公司按规定只赔付丧葬和医疗费。

审判长:原告你有什么补充?

 告:1、其他费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26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代理人观点是不合理的,我们拿出的钱原告应该赔偿,2、我们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是按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决来支付的,作为应城市人民法院,他们是审判机关,他们做出是判决我们应该履行。所以我们认为我们进行了赔付,我们在被告处投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因此要求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合理合法,财保公司应该对原告支付的钱进行赔偿。

审判长:应城市判决书收到没?

 超:收到,收到当天从看守所出来的,办的取保

审判长:你提起上诉吗?

 超:没有

审判长:在刑事诉讼期间是否和应城市民政局签订民事赔偿协议,

 超:不记得

审判长:你对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

 超: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作最后陈述。

 告:请求法院支持我们诉请

 告:请求法院依照事实依据进行判决

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告:同意。

 告:我们要回去商量后再做答复。

审判长:原告你说一下调解意见。

 久:我们可以做出让步,可以赔付10万元。

审判长:被告什么意见?

 :我向公司反馈,我不能答复。

审判长: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完笔录无误后签字,下面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