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0日下午3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5-03-10 15:00:47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袁刚,书记员兰晓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陈望林诉被告高澳国、被告高华志、被告李惠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陈望林,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以下简称原代)

被告:高澳国,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1)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高华志,系被告高澳国之父;

李惠兰,系被告高澳国之母。

被告:高华志,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2)

被告:李惠兰,女,(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3)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2:无异议。

3: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高澳国是在校学生,属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到庭。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0、42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袁刚独任审理,书记员兰晓旭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听清,不申请。

被2:听清,不申请。

被3:听清楚,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代:没有。

2:没有。

3:没有。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74376元;2、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赔偿明细:1、医疗费6143元;2、后期医疗费7000元;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00元;4、残疾赔偿金45812元;5、误工费10042元;6、护理费2137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8、交通住宿费600元;9、法医鉴定费1000元,按原被告双方责任划分及交强险有关规定,医疗费部分被告应赔偿12185元;伤残部分均在交强险范围内,被告应赔偿63591元,鉴定费被告应承担600元;扣除被告已经赔偿的2000元,原告诉请的赔偿损失为74376元,陈述完毕。

审:下面请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诉请进行答辩。

被3、被2共同答辩: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有异议,我们的孩子根本就没撞人,陈望林自述时曾表示我的孩子没有撞到他,故对原告的赔偿不应完全由我们承担,他的损失在我们承受范围内我可以合理赔偿。对交警队责任划分有异议,事故发生后起诉的赔偿标准有异议,不同意他的标准,标准过高,应该核减。陈述完毕。

审:请原告方向法庭举证。

原代:我们一共有八组证据:

     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理过程,同时证明事故责任的划分。

     证据二、陈望林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同时证明原告系非农户口。

     证据三、被告高澳国户籍证明及其家庭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高澳国及其法定代理人身份情况。

     证据四、云梦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云梦法医【2015】临鉴字第21号鉴定意见书,拟证明陈望林构成十级伤残。

     证据五、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拟证明陈望林在云梦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及诊断结果,同时证明陈望林因伤住院10天。

     证据六、医疗费相关收据,拟证明陈望林治疗伤情的费用,合计6143.76元。

     证据七、湖北梦珠大酒店有限公司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管理费及房租收据,拟证明原告陈望林在湖北梦珠大酒店有限公司从事棋牌娱乐经营活动,目前以经营娱乐业为主。

     证据八、鉴定费发票,拟证明陈望林作司法鉴定使用的费用1000元。

补充说明:证据九是部分交通费发票,拟证明陈望林因伤使用的交通费用。但该组证据由于原告证据保存意识不足,遗失了,不能向法庭提供。

:请将证据原件提交法庭。

审:请被告方针对原告的八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2、被3共同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因为双方根本没有发生碰撞,事实认定错误。

对证据二陈望林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无异议。      

对证据三被告高澳国户籍证明及其家庭户籍证明无异议。

对证据四云梦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云梦法医【2015】临鉴字第21号鉴定意见书有异议,鉴定所依据的片子(住院片子)非常模糊,认定事实不客观。

对证据五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无异议。

对证据六医疗费相关收据无异议。

对证据七:湖北梦珠大酒店有限公司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管理费、房租收据均有异议,原告超过60岁了,不可能再务工,我们不应承担误工损失。

对证据八鉴定费发票,他自己支出的费用,我们不清楚。

质证完毕。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2:没有。

被3:没有。

审:下面进行庭审问答阶段。

审:原被告双方有无问题提问?

原告:没有。

被2、被3:没有。

审:现在进行法庭发问,被告,你的儿子是否从他人处取得继承或赠予得到财产?

被2:没有。

审:肇事车辆是谁的?该车是否投交强险?

被2:不清楚,不知道是否投保

审:被告,你们除了垫付2000元,以外有无交其他费用?

被2:没有。

审:你们对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进行复议没?

被2:没有。

审:现告知两被告,你们可以在举证期届满前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待合议庭评议后作出是否予以准许的决定,你们是否听清?

被2:听清。

被3:听清。

审:庭审调查结束,现在双方发表辩论意见,双方争议焦点有:1、事故发生时中高澳国是否撞人;2、原告的伤残情况;3、原告诉请的赔偿标准有异议。

原代:1、事故事实清楚,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2、被告应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被告车子没有投交强险,交强险以内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超出部分原被告划分责任承担;3、我们的赔偿标准是合理合法的,原告的司法鉴定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做出,且提交了原始的病历资料,鉴定结果认定其构成十级伤残,应无争议。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2:我的孩子没有撞到原告,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审: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没有。

审:被告有无新的意见?

被3:没有。

审: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请求。

被2:他的医药费11000元,我们可以一人一半,这是我们的调解意见。若判的话请依法判决。

审:鉴于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确凿,现在开展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2:同意

被3:同意调解。

审:被告你的调解意见?

被3:我赔1.5万最多。

原代:不能接受。

审:原告还有无新的调解意见?

原代:没有。

审:被告,你们还有无其他的新调解方案。

被3:我没有那个能力。

审:鉴于被告暂无其他调解能力,本庭决定日后调解,如本案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到此结束,现在闭庭。(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