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1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4-06-11 09:10:16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故意伤害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审判长陈晓红,审判员关永强,人民陪审员杨小喜,书记员余迪东。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   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占靖斌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现在开庭,首先核对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人:张险,男,(基本情况略)

法定代理人:汪春平,女,(基本情况略)。系张险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参加诉讼、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参加调解、提起上诉和撤销上诉。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你的姓名,还有没其他的名字?你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被捕前家庭住址?

被告人:占靖斌,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你的成长经历?

占靖斌:我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妈妈9岁的时候去世了,跟爸爸一起生活。

审判长:因何事何事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

占靖斌:2014年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

审判长:你以前受到过刑事处罚没有?

占靖斌: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占靖斌:收到了,有十多天了。

审判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陈晓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永强,人民陪审员阳小喜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余迪东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丽娜出庭参加公诉。原告人张险委托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王念东律师为其辩护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占靖斌的家属委托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胡德山律师为其辩护出庭参加诉讼。现告知你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

(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  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自行辩护;

(四)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你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下面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诉讼。

原告人:宣读诉状(略)。诉讼请求:1、依法追求被告占靖斌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受伤而遭受损失255871元。(伤残赔偿金229060元、医疗费42556.92元、床位费108元、鉴定费6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1050元、护理费1496元、交通费1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应还支付255871元)。

审判长:被告人占靖斌,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没有异议?

占靖斌: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你对附带民事诉状有什么意见?

占靖斌: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有什么要补充的?

辩护人:事发的起因被害人有一定的过程。伤残金不合法,鉴定费也不合法,赔偿要根据原、被告的过错进行认定。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当天去干什么?你陈述一下事情经过?水果刀是不是你携带的?你是怎么到案的?你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没有?

占靖斌:当天是他们跟我打电话去的,我是去化解矛盾,没有想到去打架。我自己带的,如果他们要打我,我就把水果刀拿出来。我捅的张险的大腿和腰部,捅了三刀,我害怕就骑摩托车跑了,我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有没有赔偿我不知道。

审判长:原告人有没有发问的?

原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你是在什么情况下用刀捅张险的?

占靖斌:他当时把我头部打了一下,用胳膊把我头部夹着,我是在喘不过气的情况下,才用刀捅他的。

审判长:你的刀丢在哪里了?你投案自首是哪天?

占靖斌:当天我就把刀丢了。是在2014225日那天投案自首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证据一、书证:辨认笔录、户籍信息、被告人在侦查期间表现材料、被告人家庭情况及个人表现、领条;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占靖斌:没有。

辩护人:没有。

原告人:没有。

公诉人:证据二、证人刘浪、黄家康、王彤、周炎聪、彭娟、许晴、熊婷的证言;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占靖斌:没有。

辩护人:没有。

原告人:没有。

公诉人:证据三、被害人张险的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占靖斌:没有。

辩护人:张险的证言避重就轻,没有把事情的起因说清楚。

原告人:没有。

公诉人:证据四、被告人占靖斌的供述与辩解;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占靖斌:没有。

辩护人:没有。

原告人:没有。

公诉人:证据五、云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占靖斌:没有。

辩护人:没有。

原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占靖斌:没有。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提交了收条和被告人到案经过,没有证据提交。

审判长:原告人进行举证。

原告人:证据一、伤残鉴定书;证据二、住院费用票据等;

审判长:被告人进行质证。

辩护人:这个伤残鉴定是无效的,云梦县公安局不具备这个鉴定伤残的资质。对医药费没有异议,床位费不合乎规定,鉴定不能作,也不能收费。

审判长:原告人对交通费有没有证据证实?

原告人:没有。床位费是张险的父亲在陪护。

审判长:你们当时的鉴定时怎么做的?

原告人:是公安机关委托去做的鉴定。

审判长:被告人对民事赔偿部分有没有证据进行提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占靖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求其刑事责任;量刑情节被告人赔偿被告人部分损失,主动投案自首,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内判处刑罚,请合议庭依法判处。

审判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表意见。

原告人:请求法院进行调解,赔偿原告人的损失,如果调解不了,请法庭依法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被告人发表辩论意见。

占靖斌:他当时如果不打我,就不会发生这个事情,他也有一定的过程。

辩护人:我发表如下意见:第一、对本案指控的被告人占靖斌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对事实部分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第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民事赔偿部分,我们愿意进行调解,但是要划分各自的责任。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占靖斌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内判处刑罚。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辩护人称张险有重大过错不予认定,本案被告人不应该携带匕首,对其他的意见没有异议。量刑方面由于被告人没有赔偿完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不能减轻。

原告人:我认为被告人自己有过错,原告人没有过错。

审判长:被告人发表新的意见。

占靖斌:张险有主动打我的意见,不是别人阻拦他就拿砖打在我头上了。我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在用刀捅他的。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说的被告人携带匕首,我们今天没有看到,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说的是水果刀。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证人证言中可以证实被告人拿的是一把匕首。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占靖斌:我自己不懂法,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审判长: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束。下面法庭组织你们进行调解,你们是否同意?

原告人:同意调解。

占靖斌:同意。

辩护人:同意。

审判长:原告人发表调解意见。

原告人:

被告人:

审判长:由于双方的调解意见分歧过大,本庭在庭后再组织双方调解。

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人:我还是坚持我的意见。

被告人:我没有意见。

审判长: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宣判。

审判长:原、被告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