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9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时间:2014-07-29 09:00:01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李德坤,审判员周莺,人民陪审员柯四庆,书记员郭文娟。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  告:聂贵平,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潘丽萍,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即代为立案,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查取证,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法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聂晓敏,(基本情况略)。系本案原告女儿,代理权限同上。

被  告:江安心,男,(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被  告:袁琼瑶,女,(基本情况略)。系江安心爱人。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其他三被告未到庭,你说一下他们的基本情况。

潘丽萍:邓静,男,(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潘丽萍:杨四平,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潘丽萍:聂凌云,男,(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潘丽萍:没有异议。

袁琼瑶:没有异议。

审判长:已出庭原被告及代理人、当事人军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静、被告杨四平、被告聂凌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聂贵平诉被告江安心、被告袁琼瑶、被告邓静、被告杨四平、被告聂凌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德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莺、人民陪审员柯四庆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郭文娟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刚才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潘丽萍:听清楚了。

袁琼瑶: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潘丽萍:不申请回避。

袁琼瑶: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询问双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潘丽萍:没有。

袁琼瑶: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潘丽萍: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为其代偿银行贷款及利息415100元;

2、依法责令被告支付2014年5月19日至还款日的利息31737.72元(暂定6个月);

3、一切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长:415100元你们要求他们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潘丽萍:是的。

审判长:第二项诉请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5月19日至还款日的利息为什么暂定6个月?

潘丽萍:具体还款期限不清楚,所以暂定6个月。

审判长:你们要求还清日为止为什么要暂定6个月?

潘丽萍:是立案的时候要求要具体时间。那么就改成至还清之日止。

审判长:利率标准怎么来的?

潘丽萍:按邮政银行贷款利息。

审判长:原告对诉请有无变更?

原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有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进行肯定或否定的答辩。

被  告:上述所有贷款与袁琼瑶、邓静、杨四平、聂凌云都没有关系,江安心说自己一个人操办的,所有由他一个人来承担聂贵平履行担保责任,代偿邮储银行贷款及利息。贷款本息是415100元。

审判长:你对担保人提出的代偿后由于江安心未及时还款所产生的利息31737.72元,你认为你们是否应该承担?

袁琼瑶:应该承担。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就自己的主张举证。

潘丽萍:证据一、原告聂贵平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证据三、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证明三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四、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贷款放款单据、还款计划表,证明江安心、邓静、聂凌云三被告各贷款15万元;

证据五、担保函,证明原告为三被告的小额价款及联保协议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证据六、转账凭证、还款单、活期明细、邮政银行出具的保证人代偿欠款证明及结算证明等证明原告代为三被告偿还贷款的事实及数额。

证据七、江安心、袁琼瑶人口普查表登记表;邓静、杨四平的婚姻登记信息,证明他们两对系夫妻关系。

证据八、聂晓敏和聂贵平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证明1、他们系父女关系,2、聂晓敏从卡里面打给邮储银行的钱是聂贵平的代上述被告代偿的银行本息。

审判长:由被告质证。

袁琼瑶: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袁琼瑶有无证据提交?

袁琼瑶:没有。

审判长:双方还有无证据提交?

潘丽萍:没有。

袁琼瑶:没有。

审判长:双方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潘丽萍:没有。

袁琼瑶:没有。

审判员:被告,这个贷款发放后你们还过钱没有?

袁琼瑶:还过利息,但是几次不知道。

审判员:原告知道吗?

潘丽萍:还了的,6月和10月是他们换的,其他的是我们换的,有邮政银行的明细,他们一共还了本息8万元左右。

审判长:原告方,你们代偿是借款分别以江安心、邓静、聂凌云还的各是多少?

潘丽萍:江安心本息代偿138330元,邓静本息代偿138390元,聂凌云本息代偿138380元。

审判长:你们要求被告袁琼瑶、杨四平承担清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潘丽萍:江安心与袁琼瑶、邓静与杨四平是夫妻关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夫妻应该共同偿还。

审判长:你们要求被告袁琼瑶、邓静、杨四平、聂凌云相互承担责任有什么依据?

潘丽萍:他们签的协议书是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判长:聂贵平与本案其他被告是否签订这类协议?

潘丽萍:没有,他是向银行出具的一份担保函,对他们的协议书进行的担保。

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双方对诉请陈述及原告举证已经到庭的袁琼瑶的质证意见我们简单概述,被告袁琼瑶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其他被告邓静、杨四平、聂凌云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合议庭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案的焦点是江安心委托袁琼瑶陈述江安心和其他被告的小额贷款是由江安心个人偿还是其他被告都应偿还,贷款的利息损失其他人是否应该偿还,总结的论点你们有无意见?

潘丽萍:没有。

袁琼瑶: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潘丽萍:我们认为江安心说由他自己偿还是他们内部分配问题,从他们签的协议书是应该是连带保证责任,袁琼瑶作为江安心的妻子,杨四平作为邓静妻子,他们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理应当偿还,因此原告起诉他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合法的;聂贵平的代偿的本息问题,首先江安心邓静聂凌云三人与邮政银行签订了小额借款及联保协议书,原告聂贵平向邮政银行出具担保函,担保内容是对他们签订的小额贷款及联保协议书的所有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安心邓静聂凌云只偿还了部分本息,其余415100元全部由原告聂贵平代偿的,因此聂贵平要求其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符合各法律规定的。且证据确凿。

审判长:由被告袁琼瑶发表意见。

袁琼瑶:我虽然是江安心妻子,但是他找银行借这个钱我是不知道的,江安心说他愿意一个人偿还聂贵平代偿的借款本息到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审判长:江安心、邓静、聂凌云作为借款人共贷款的45万元你是谁用的?

袁琼瑶:是江安心用的。

审判长:双方还有无新意见?

潘丽萍:没有。

袁琼瑶:没有。

审判长:双方做最后陈述。

潘丽萍:按我们的诉请要求几被告共同偿还本息。

袁琼瑶:没有什么说的。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潘丽萍:同意调解。

袁琼瑶:同意调解。

审判员:到庭当事人有调解意见,但是本案由于被告邓静、聂凌云没有到庭,那么庭后达成调解意见再制作调解书。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完笔录无误后签字,下面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