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时间:2014-04-30 09:00:15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潘亚明,审判员周莺,人民陪审员聂五清,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

关于原告万木英诉被告高东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 万木英,女,(基本情况略)。(原)

委托代理人:舒学涛,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代)

被告:高东得,男,(基本情况略)。(被)

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代)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亚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莺,人民陪审员聂五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084.3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代:1、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原告起诉诉讼时效已经过了,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2、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先后给付6800多元。3、原告的司法鉴定结论是错误的,申请重新鉴定,书面申请当庭提交。4、原告诉请赔偿数额过高。交通事故的事实与交警大队的认定有出入,事实是原告在左转时越过黄线突然右转,认为原告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方也有损失,经营损失2万元。这个损失应当由原告方负担。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证据一:原告户口本、身份证;拟证原告主体资格

证据二:被告高东得的户籍证明;拟证被告主体身份

证据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

证据四:原告病历及医疗费发票、法医鉴定及鉴定费发票;拟证被告对原告侵权造成原告损伤,原告损失来源。交通费发票没有,原告方自愿放弃这部分诉请。

审: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证据一、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没看到原件。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故事实不符。证据四无异议,但证据四中原告病历无异议,诊断证明书是2013313日,原告伤情确定是2013313日,超过诉讼时效。医疗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无异议。对法医鉴定书有异议,与原告的伤情不符,原告方2013121日的CT检查报告单上记载原告的腰椎是L1椎体骨质增生,鉴定结论认为L1椎体有三分之一处压缩性骨折,因此定位10级伤残。因原告之前在L1腰椎上有病史,无法确定原告腰椎上伤情交通事故引起,我们认为应申请重新鉴定。对鉴定费发票不予认可。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代:没有证据提交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发问

被代:原告方,住院期间高东得向原告方预赔偿过多少?

原:  住院时,对万木英的赔偿被告给了500元,后被告来看我时给了1000元,给了500元,检查费一共2000元。

被告:在住院时交了1300元钱。

被:原告方你是否在事故时,从云梦往隔蒲走,过了黄线后打右转向灯?

原代:我没有走黄线,我打了转向灯还没有转,你就把我撞上了。

审:原告,在事发时你的车行的方向与高东得的行驶方向是否一致,撞在何处?车上有无乘人?

原:方向一致,我摔倒不知道撞在何处,车上乘坐我的妯娌,她的头部摔伤,缝了七针,住院7天。

审:对乘坐人的损失被告方是否赔偿?

被:已经付清了,乘坐人已经出院了。

审:对乘坐人的医疗费,被告方是否与其结算?

被:在交警出达成了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审:针对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又无补充?

原代:原告受伤之后有一段时间,后去做法医鉴定,因此诉讼时效没有过。

审:万木英出院后有没有协商调解?

被:原告住院一周后提出出院,我带了2500元,原告要求给2万元,我们没有同意。

审:你驾驶的车辆是什么车?

被:我驾驶的是奇瑞QQ,交强险保险过了几天,未续保。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本案被告对原告存在侵权事实,原告起诉的项目合理合法,交通费项目放弃,车损部分放弃。被告本身没有买保险,应现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他部分应当按主次责任三七开。

被代:1、本院诉讼时效问题,坚持质证意见认为原告超过诉讼时效。2、被告方向原告方赔偿的款项,被告总计向原告赔偿6800多元,原告方收到部分款项。3.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提交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书。4、万木英的赔偿计算标准错误,误工费22886元是按农林牧副渔计算的,原告无证据提交,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赔偿认为过高,原告方有过错,5000元过高。

原代:诉讼时效未过,诉讼时效应按鉴定结论时计算,被告的预付款是20006800元。被告方应当在答辩期间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

审:被告方有无新的意见

被代:原告费用清单上有床位费56天,原告应当只住了51天,说明费用清单有一部分不属实。

审:原告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依鉴定为准,无新的意见

审:双方争议焦点:1、诉讼时效问题、2、已赔付的医疗费数额的问题,3.鉴定有异议,4.赔偿明细有异议。双方争议的几个方面,合议庭评议后,再决定。被告如向法院提起重新鉴定申请,应当向闭庭后3天内书面提交申请,是否准许,合议庭再行决定。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双方初步调解意见是什么?

原代:被告付4万元

被代:不同意,在以前已经支付的基础上,我最多只能支付二、三百元。

原代:不同意被告方意见

审: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法庭调解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本案庭审到此结束,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