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6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诈骗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胡忠兰,你还有没有别的名字?你的出生年月日?什么民族?文化程度?什么职业?捕前家庭住址?
审判员:你因何事被刑事拘留的?
胡忠兰:涉嫌诈骗。
审判员:你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的?
胡忠兰:2013年12月16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员:你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审判员:你以前受过法律处罚没有?
胡忠兰:没有。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胡忠兰:收到了。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忠兰诈骗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陈晓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余迪东担任法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现在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略记)。
二、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还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申不申请回避?
胡忠兰: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员:被告人胡忠兰,刚才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起诉书指控你犯有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你有没有异议?
胡忠兰: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人胡忠兰,你就本案犯罪事实简要的陈述一下。
胡忠兰:跟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样。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
胡忠兰:我自愿认罪。
审判员:被告人胡忠兰,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
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
胡忠兰:听清楚了。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有什么职业?你的父母在干什么?你是不是虚构的身份去骗人的?
胡忠兰:没有,父母都是退休工人,是的。我有丈夫,现在不能跟别人结婚。
审判长:你是怎么认识李丽华?邓杨权是哪里人?你骗了彭传凯多少钱?你当时是怎么骗他的?是谁提出来结婚的?你骗潘梅生的9400元钱是分几次?1500元是什么时候给你的?
胡忠兰:我跟李丽华是街坊,认识二、三十年,邓杨权是云梦人。骗了六百元钱,他当时问我有没有老公,我说没有,是他提出来要跟我结婚的。他给了一个7000元,给了一个1500元,还有一个900元是用在他身上的,还有我们两个人吃饭用了一点钱,是在给7000元之前给我的,这个钱也是我们两个人一起用的,我没有说跟他要钱,我没有说要结婚。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进行举证,分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两部分进行,先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证据一、辨认笔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银行凭证;
证据二、证人邓杨权、李丽华的证言;
证据三、被害人彭传凯、刘天才的凭证;
证据四、被害人彭传凯、刘天才、潘梅生的陈述;
证据五、被告人胡忠兰的供述与辩解(举证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上述五份证据有无异议?
胡忠兰: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人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胡忠兰: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胡忠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达10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胡忠兰在有期徒刑九个月内判处刑罚。
审判员: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员:刚才控辩双方都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胡忠兰自愿认罪,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控辩双方没有新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胡忠兰: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审判员:本案将依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择日宣判。
审判员: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