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委托同案被告为诉讼代理人

编辑: 办公室作者: 潘亚明 时间:2017-08-02 15:34:32

近日,笔者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原告对被告之间委托代理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之间不能互为委托代理进行诉讼。案情简介:2016年3月26日8时许,黄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使至新316国道云梦县伍洛镇黄万村路口时,在向左侧车道行进过程中与朱某驾驶的鄂K8S109号轿车相撞,造成黄某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经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鄂K8S109号小轿车登记车主为陈某,陈某与朱某之间系郎舅关系。鄂K8S109号小轿车在太平洋财保孝感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因损伤未得以赔偿,故将朱某、陈某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开庭审理时,被告陈某委托被告朱某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陈某、朱某均为案件当事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一旦成为诉讼中的当事人,就不能接受同案其他当事人的委托行使代理行为,其民事行为与同案的处理结果必然有利害关系。

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之间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诉讼,当事人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而诉讼代理人只是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他本人并不承担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诉讼代理人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都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并对被代理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二)诉讼代理人是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是诉讼中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诉讼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一种诉讼制度。诉讼代理人与诉讼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参加诉讼行使代理权的目的在于协助被代理的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不是维护自己的利益。(三)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诉讼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是由当事人赋予的,其代表的是当事人,因此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诉讼代理人不充分行使“代理权限”即构成失职;如果诉讼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则视为越权,其行为将不会被人民法院认可。(四)同一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该规定并没有明确禁止被告委托其他被告为其诉讼代理人。该规定中“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在实践中可理解为包括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情形。本案系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被告朱某、陈某均系原告认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并无利益冲突,且朱某与陈某之间为亲属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作为代理人的情形,陈某委托朱某为其诉讼代理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本案中应当允许陈某委托朱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当然,并不是所有案件中被告都可以委托其他被告为其诉讼代理人,在被告人之间存在利益上冲突时,如果允许部分被告委托其他被告为其诉讼代理人,则被委托的被告很可能会损害委托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