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5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猥琐、强奸案件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猥琐、强奸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陈晓红,审判员关永强,人民陪审员万翠琴,书记员肖佩。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复庭。法警,传被告人钟学明到庭。在审理过程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发表新的证据。
公诉人:1、手机录音记录;2、云梦县刑警大队对被害人肖某的询问材料;3、证明;4、胡三艳提供的电话号码单据。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公诉人提供的手机录音记录这份证据有无意见?对被害人的在校证明有无意见?对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是这个内容;对肖某2006年-2009年在校上学无意见;有意见,她所说的内容都是撒谎,我要求与她当面对质。
辩护人:1、对手机录音记录,我认为这个证据所证实的内容不予采信;2、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是有计划有预谋的,而被告人的是在精神状况不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的;3、对电话记录也不予采信。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有证人。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钟学明以威胁、恐吓的手段强制猥亵儿童、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在八到十一年处以刑罚。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辩护意见?
辩护人:经过今天的补充,举证、质证;1、本案涉嫌猥亵儿童、强奸,涉及的都是言辞方面的证据,在今天的法庭辩论上被告人否认其真实性,虽然今天没有上交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但是被告人依然存在语无伦次的现象,且手机录音记录是在被告人撞墙之后,被害人有预谋的情况下实施的;2、本案认定强奸证据不足,要求宣告无罪。
审判长:公诉人有没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1、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强制对被害人实施强奸;2、没有相关的医学证明。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钟学明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不认罪。
审判长: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