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吴东田、吴三田、吴改田、吴金梅诉被告高伟、孝感市客运集团云梦县永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吴三田,男,(基本情况略)。(原2)
原告:吴改田,男,(基本情况略)。(原3)
原告:吴金梅,女,(基本情况略)。(原4)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代)
被告:高伟,男,(基本情况略)。(被1)未到庭。
被告:孝感汽车客运集团云梦县永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简称被2)
法定代表人:邓安庆
委托代理人:胡志明,(基本情况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参与庭审活动,承认、放弃、反驳对方诉请,代收法律文书等。(简称被2代)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南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范晓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雨沫 。代理权限为一般即代为参与庭审活动,承认、放弃、反驳对方诉请,代收法律文书等。(简称被3代)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高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程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黄梦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4512.37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2代:1、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对原告诉请无异议。
被3代:1、原告在举证期外增加的诉请不应当得到支持。2.精神抚慰金应按侵权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不应超过1.5万元为宜。3、根据现在的生活水平,处理丧葬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应1500元。4.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证据一: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云梦县伍洛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云梦县公安局伍洛派出所证明。拟证原告主体资格。
证据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武汉福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吴高权火化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证据三:鄂K40826号车行驶证、高伟驾驶证及该车交强险保单一份。拟证鄂K40826号车为被告客运公司所有,且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
证据四:云梦县中医院住院收费发票一张;拟证吴高权抢救费2533.37元。
审: 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3代: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无异议,证据四中对医疗费票据无异议,对交通费有异议,认为合理的交通费不应当超过1500元。
被2代:对原告方证据无异议,我方车损1500元,要求一并处理。
审:如果本案调解,可以一并处理,否则不可。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2代:没有
被3代:没有
审:双反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原告方,被告方有无预赔偿?
原代:司机高伟垫付医疗费2000多元,司机高伟支付丧葬费2万元
审:高伟与你公司什么关系?
被2代:高伟是我公司聘请的员工,我是实际车主。
审:原告方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代:1、首先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2、在庭审辩论之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方根据2014年新的计算标准,变更诉请应是111371.37元。精神抚慰金合理,交通费实际发生,客观存在,诉请5000元并不高。
审:被告方陈述辩论意见
被3代:坚持认为原告变更的诉请,过了举证期,应驳回,其他坚持答辩意见。
被2代:同意原告意见。
审: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代:没有
被2代:没有
被3代:没有
审:请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代:请法庭尽快判决
被2代:请依法裁决
被3代:请依法裁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2代:同意调解
被3代:同意调解
审:请陈述双方的调解意见
被2代:赔偿标准应按2013年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应当少算。
原代:赔偿标准可以按2013年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不能少。
审:双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被3代:要回去和公司沟通,再与原告方调解。
审:法庭调解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到此结束,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