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1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非法拘禁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非法拘禁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关永强,书记员肖佩。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长:现在开庭。法警,请提押被告人刘建兵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刘建兵,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4年5月2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被告人:收到了,有几天了。
审判长:在送达起诉书的时候征求了被告人的意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今天在这里再次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本案运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被告人:同意。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刘建兵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关永强独任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肖佩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现告知你们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
(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四)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刘建兵,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要补充的?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建兵,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被告人: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邹建军欠我一万元,2013年找我借的钱,他跟刘云明一起去的,我把钱借给他之后他第二天就把电话关了,我不认识邹建军,我是后来找的刘云明,当时是在后湖找到他的,然后坐车回的云梦,我没有对他动手,他说去找人借钱,但是后来别人没有来,我在博物馆踢了他一脚,刘云明跟我说了要带邹建军回安陆老家拿钱,事后我到了他们住的宾馆,我去的时候邹在洗澡,刘云明在看电视,我没有跟邹建军说话,也没有让他去厕所闻臭,第二天也没有借到钱,到了第三天才借到5000元,第二天我不在云梦,我们都是用电话联系,我只说让他们找个地方休息,我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了。
被告人:我在六合村赌场赌博,我不是皇帝,我赌博的同时也放马,三天后还,扣五百元,我总共给了一万,没有扣他的钱,分三次给他的,先借了两千,后来是两个四千,我没有扣他的钱,第一天从孝感把他带回的时候,我问他是什么情况,他说找别人借钱,后来他的朋友过来说没有钱,我就踢了他一脚,后来刘云明说带他回安陆老家借钱,中途跟我打电话说没有借到钱,我就让他们找个地方休息,后来他借到5000后剩余的打了个欠条,我拿了钱就走了,剩下的钱也没有还,现在人也不知道去哪了。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事实方面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1、辨认笔录;2、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3、户籍信息;4、证人舒国清的证言;5、被害人邹建军的陈述;6、同案人刘云明的供述;7、被告人刘建兵的供述与辩解。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是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刘建兵为索要赌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建兵在一年以内处以刑罚。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辩护意见?
被告人:我觉得不构成非法拘禁,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问题是后来也找不到他的人了。我不认罪。
公诉人:1、对于被告人说的所借的不是马钱,2、对于被告人不认罪。
被告人:我只是找担保人刘云明要钱,并不存在非法拘禁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审判长: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