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5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4-07-25 09:05:35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代理审判员张姝,书记员邓敏。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邓四平,男,(基本情况略)。

原代:彭想平、王靖,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张俊明,男,(基本情况略)

被代: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被告:没有。

审:双方当事人身份主体均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邓四平诉被告云梦县广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俊明纠纷一案。由于被告云梦县广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审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姝独任审判,书记员邓敏担任本庭全部记录。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和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勘验人有符合回避的法定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

5、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辩论、辩护的权利。

7、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9、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诉权的义务。

2、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使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义务。

以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被告:听清了。

审: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有,周红兵。

被:有,许永志。

审:先请证人外出等候。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的损害赔偿金156489元变更为182198元。

审:原告有无补充?

原:没有。

审:现在请被告答辩。

被代:1、本案将张俊明列为被告是主体错误,他也是务工者,而不是老板。2、原告诉状中说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没有证据证明,只是一笔带过,据我们了解,原告受伤是因为自己的重大过错,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3、原告方提交的赔偿清单,医疗费一项没有给出明细,后续治疗费也因应实际票据为准,没有我们不予认可。误工费用、天数不能以今天的变更为准,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劳务工的收入不稳定,只能以农业人口的标准计算。原告受伤一事发生在去年,应按去年的赔偿标准计算。交通费1000元费用偏高,以票据为准。精神抚慰金10000元偏高。4、本案的医疗费、鉴定费都是张俊明垫付的,在过年的时候还给了原告3000元慰问金,被告已经仁至义尽。5、原告受伤一事发生在去年,但是原告一直拖到今年6月才起诉,是为了套用新标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动机不纯。

审: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医疗费、鉴定费确实是被告张俊明垫付的。后续的医疗费是经过合法的医疗机构鉴定得出的,护理费用是国家发布的标准费用,伙食补助也是按医院标准。原告受伤至今一直在城关医院进行治疗,应按城市户口计算。原告在治疗期间,往返于云梦与孝感,一天也要一二十元,我们的计算标准并不高。被告说我们拖延起诉,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一年内,我们的起诉时间合法合理。

审:现在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先请原告向法庭举证。

原代: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主体。

证据二、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受伤相关情况及工地的安全措施情况。

证据三、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伤残情况及损失情况。

证据四、原告购房协议及居住证明,证明原告多年前即在城区居住生活。

证据五、原告母亲及儿子的户籍证明,证明原告负有扶养、抚养义务。

证据六、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鉴定费用支出(被告已经垫付)。

证据七、交通费用票据,证明原告的交通费用支出。

证据八、被告公司企业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信息以及原告的工资。

审:现在请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代: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三有异议,意见书上的分析说明愈后有后遗症因有精神鉴定机构出具证明,而不能仅凭医疗鉴定;对证据四有异议,购买合同签订时间是2004年,对购房协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原告没有出具房产证、土地证,不能达到原告所要的证明目的;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没有说明什么时候入住,不能证明长期居住。对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有异议,不能仅凭村委会的出具的一张盖章的纸就说明原告在哪居住、在哪工作;对证据六真实性有异议,都是通用发票,有的时间都没有,有的是5月份的,并非住院期间,但是就实事求是的精神讲,交通费肯定存在,我们只认可200元;对证据八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而且原告提供的是复印件,不能起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审:现在请原告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应如实作证,就自己知道的事实向法庭陈述,如作伪证,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介绍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周红兵,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云梦县吴铺镇杨店村2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6810123539。

审:你与原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原告是我妹夫。

审:现在请证人讲述事实。

证人:2013年10月4日,我们在一起做工,当时在拉钢丝,我和另一个工人先走了,刚走十几步,就听到一声响,回头一看,原告掉下去了。

审:双方可以向证人提问。

原代:你当时是和原告在一起做工?在哪里?脚手架有没有安全网?

证人:是的,脚手架响了一声就看到原告掉下去了,脚手架没有安全网,也没有发安全帽

被代:当时你们做工是分组吗?做完后是一起下去的吗?你们下来的线路是一样的吗?

证人:是分组做工,做完后我们不是一起下的,原告先下的,原告往反方向下的,走的屋脊,

原代:你们四人一起做的时候,是原告自己先走的还是你们叫他走的?上下有没有规定走什么地方?你们上下是不是都没有安全网?你们做事是不是完全在一起?

证人:是我们叫他走的,上下没有规定非要走什么地方,上下都没有安全网,不是的,原告在放丝,我们三个在拉丝,放完我们就叫原告下去,脚手架内外片都没有安全网,也没有发放安全帽。

审:现在请被告对证人证言质证。

被代:证人有部分是真实的,原告下去的时候走屋脊且走的反方向,没有安全网和安全帽也属实。证人也没有亲眼目睹原告受伤的过程。

审:现在请被告举证。

被代:证据一、舒银与湖北红兴伟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明张俊明不是适格的被告。

证据二、医疗费用票据,证明被告张俊明垫付了医疗费。

证据三、证人证言,证明事发当天的情况。

审:现在请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

原代:对证据一有异议,对证据二无异议。

审:请介绍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许永志,1957年8月出生,务工,住云梦县曾店镇周李村。你介绍下事发当天的情况。

证人: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一个姓肖的、原告、周红兵和我,当天我们四个人在一起布网,我在底下,原告就摔下来了。我们走的里面下来,原告走外面下来,就摔下来了。

审: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原代:你们四人当时在一起做事吗?原告是怎么下来的?当时脚手架有没有安全网?事发当天发了安全帽没有?

证人:我在底下,他们三人在上面,没有安全网,那天我们没有戴安全帽。

被代:他们三人上去是从厂房内爬的还是厂房外爬的?做完后是怎么下去的?安全帽发了没有?

证人:做完工可以顺势从西南角下去,原告没有和他们一起下,原告走的反方向,从屋脊上下去的。安全帽发了的,就是有时戴有时不戴。

原代:事发当天你们发了安全帽没有?你在底下能看清他们三人的状态吗?你看到原告具体摔落的情况没有?

证人:当天没有发,脚手架也没有安全网,我也没有亲眼看到他是从哪摔下的。

审:现在发表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原代:对证人证言我们可以确认的是原告是在做工过程中受伤,事发当天工地没有发放安全帽,脚手架也没有安装安全网,证人也没有亲眼看到原告摔伤的情况。

被代:我们认为证人证言是真实的。安全帽的情况,并不是每天发每天收,而是发给你,你自己保管,自己使用。

审:原告,医疗费到底是多少?鉴定费是多少?你是张俊明请过去的?你与广厦有什么关系?你有几个兄弟姐妹?你跟张俊明做有多长时间?工资是怎么发放的?

原:10万多,发票在被告手里;1500元;我是张俊明请过去的;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是张俊明请我过去的;我有三个哥哥,我是最小的;两三年的时间,大部分是跟他做,有时也会跟别人做;按天发,按照物价变化会有调整。

审:被告,医疗费是多少?

被:125000元。

审:原告刚刚所说属实吗?你们签了合同没有?

被:有事就打电话让他过来做,不固定;没有签合同。

审:事发当天是你喊原告过来做事的吗?

被:是的。

审:你与广厦有什么关系?

被:没有。

:原告,你们把广厦列为被告的原因?

原代:出事后,都是以广厦公司的名义去与保险公司进行接洽。

被代:原告,你当时做事是不是四个人一起,你上去的是从内片上还是外片上?你们是不是从西北角往西南角做事?你当时是怎么受伤的?

原代:原告受伤后,思维受到影响。

原:上去了3个人,当时没有规定从哪下,我去拿我的衣服,衣服放在房盖上,我走的外片,我记不得了,摔下去就晕了,不记得是怎么回事

:原告有无问题向被告发问?

原代:当时脚手架有没有安全网?是不是你请原告过来做事的?

被:没有安全网,是我请的。

被代:原告,被告过年是不是给了你3000元?

原:是因为我受伤后,喉咙一直不舒服,我们给被告张俊明打电话说要去治疗一下,被告让我们自己先去看,钱再说。后来过年的时候,被告说给3000当做营养补贴。

审:本案争议焦点是两被告是否应列为被告;原告的损害赔偿金是按农村还是城市标准计算;原告在受伤过程中有没有重大过失。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在刚才的庭审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广厦公司是工程的承包方,被告张俊明雇请原告到工地做工,两者的被告主体资格是适格的。原告出具了长期在城镇居住的证明,赔偿标准应以城市标准进行计算。在做工工程中,脚手架没有安装安全网,也没有发放安全帽,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原告受伤。

被代:被告张俊明也是打工的,他已经赔偿了12万余元,广厦公司今天未到庭,无法查证相关事实,但是肯定不能由张俊明一人承担责任。对于工地的安全措施问题,并不是说没有安全网就一定发生事故,一起做事的有四人,还有年纪更大的也安然无事。安全帽也是发放过了,戴不戴是自己的问题,原告在受伤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的标准不能以城市人口计算,误工费也不应以每天100多元的价格结算,做工是很不固定的,下雨、下雪或者特殊情况就没有事做。伤残补助的标准过高,应拿出事实法律依据。原告的房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说他住在城里就按城市标准计算。希望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处理问题。

审: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代:赔偿项目及标准都是按照国家标准和医疗鉴定得出的。我们提供的证据不是单个的证据,而是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被告总是单个来看,证据表明原告长期居住在城市,理应按城市标准计算。因为广厦没有到庭,但是就我们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广厦是被告之一,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脚手架没有安装安全网肯定是违反规定的,不是说没安就一定会出安全事故,但是可以起到防范作用。

审:现在作最后陈述。

原代:坚持诉讼请求,请法庭支持。

被:被告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希望双方按诚实信用原则处理这个问题。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被告:同意。

审:双方发表调解意见。

原:最低14万元。

被:不能把责任都推到张俊明身上,希望原告方搞清被告主体。

审:由于庭上达不成调解协议,双方还可以庭下调解,现在闭庭。双方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名。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