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1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5-03-11 09:00:29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潘亚明,审判员周莺,书记员徐清桥。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

关于原告李春芳诉被告邹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李春芳,女,(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代为参与调解。(简称原代)

被告:邹龙,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

委托代理人:方波林,男,(基本情况略),系邹龙表叔。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简称被代1)

委托代理人:盘显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受邹龙之代理人方波林之委托代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简称被代2)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亚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莺,人民陪审员徐清桥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听清,不申请。

被代: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138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依次答辩  

被代2:对原告的起诉我们没有看到事故认定书,原告诉请计算明细有错误。

审:请原告方向法庭举证

原代: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拟证原告主体资格。

证据二:道交事故认定书;拟证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划分。

证据三:云梦县人民医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一份;拟证原告伤情为九级、十级伤残,综合评定22%,住院78天,误工损失180天,需护理100天,后续治疗费14000元,营养费1000元。

证据四:住院预收款收据5张,门诊收费票据1张,鉴定费发票1张,购物票据10张,拟证原告自费医疗3650元,鉴定费1300元,购买杂物费用361元。

审:请被告方对原告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2:对原告证据一身份证户口本无异议,村委会证明无异议。对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鉴定费无异议,对交通费中武昌到云梦的交通费有异议,过高。生活杂物费有异议,有些非生活必需品不应当计算。县人民医院的预收收据真实性无异议,应当以结算为准。

审:原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交?

原:没有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代2:没有证据提交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无

被代2:无

审:原告方,事发后你们在医院一共用了多少钱?

原代:因为医院没有结算,原告垫付单据是3650元,余下的费用都是由被告垫付的,预交款收据双方各执一部分,治疗终结尚未结算。

审:事故发生后交警有没有调解?

原代:没有

被:原告住院费用你们交了多少钱?

被代1:一共7万多元,没有在医院办理结算手续。

审:交警处有没有调解?

被代1:我去交警处申请过,但没找到原告,无法调解。

审:事发摩托车是谁的?车现在何处?

被代1:是原告叔叔邹润平所有,现在车在交警队扣押。

审:摩托车是踏板车还是架子车?

被代1:是踏板车。

审: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事故中邹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请合情合理,请求法庭支持。摩托车车主为邹润平,我们保留对其起诉的权利。

被代2:事实部分没有答辩意见,被告负全部责任无异议。医疗费没有最终结算,被告已经用去7万多元,请原告方考虑被告经济情况。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均无异议,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异议,不应计算。护理费计算方法应当参照实际护理待遇。误工费应当参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不应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应按1万元计算原告起诉1.5万元过高。交通费过高。购买杂物费用不应当计算。

被代1:没什么说的

审:双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对原告父亲赡养费问题,认为应当存在,应当计入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应当护理行业标准计算100天,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交通费请法庭予以核定。

被代2:应原告所说伤残赔偿金已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就不应当计算。

审: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补充提交证据一份,原告住院期间费用清单一份。

审:被告方对此有什么意见?

被代:无异议。

审:原告住院期间你预交的单据在不在受伤?

被代1:放在家里了共花去7万多元。

审:请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代:要求法院尽快依法裁决。

被代1:要求法庭调解。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1:同意

审:清双方陈述调解意见

被代1:同意调解,愿意赔偿。但邹龙家庭困难,无法支付高额的赔偿。

审:现在休庭调解,由双方协商,休庭。

审:现在恢复庭审

原代:请被告方再支付6万元赔偿费。

被代1:我只能再出3万元。

审:原告方什么意见?

原代:我还要和原告方家里再商量。

审:双方愿意庭后调解,庭审至此,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休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