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4日上午10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核对到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查看身份证及相关证件)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
关于原告唐红勇诉被告朱爱清、云梦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毛继泽、彭建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刘汉昌、老河口市通河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唐红勇,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胡琼剑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
被告1:朱爱清,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
被告2:云梦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183号。(未到庭)
被告3:毛继泽,男,(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被告4:彭建军,男,(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被告5: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7号13楼。
法定代表人:唐凤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展,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答辩、提出申请、代收法律文书,代为选定鉴定机构。
被告6:刘汉昌,男,(基本情况略)。
被告7:老河口市通河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拦马河汽车站后院北。
法定代表人:余仁光
被告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来河北京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惠,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勇,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云梦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毛继泽、彭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鞠俊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莺,人民陪审员王斌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7427.6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1:与李小燕案件答辩意见一致。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责任应当有其他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然后由其他被告承担责任。
被5:与李小燕案一致1、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因被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但前提是原告提供赔偿清单负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2、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在本次开庭前未看到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原件,要核实。如果在开庭后7个工作日内不向法庭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即视为对该鉴定结论的认可。补充:鉴定结论中的委托人均是原告方唐红勇单方委托,认为鉴定程序违法。
被6:与前案意见一致
被7:与前案意见一致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
证据二: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据三:出院记录及医疗费发票
证据五:误工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
证据六:交通费票据
证据七:鄂KX4057号车行车证、驾驶证
证据八:鄂F33922号车行车证、驾驶证
证据九:鄂K52288号车行车证、驾驶证
证据十:鄂K52288号车保险单2份
证据十一:鄂F33922号车保单2份
审: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1:其他证据无异议,证据六请法庭予以核减。
被5:证据一、二无异议,证据三认为原告应当提供医疗费原件及用药清单。证据四坚持答辩意见。证据五对于原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的劳动合同中双方未对工资标准作出明确约定,原告应补强用人单位向原告发放工资的证明。证据六:交通费事实无异议,金额请法院核减。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被8:质证意见与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一致
被6:同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一致
被7:与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一致。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1:没有
被5:没有
被6:没有
被7:没有
被8:没有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1、侵权事实清楚,被告方应承担责任。2、8被告作为赔偿义务的主体适格。3、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相关计算标准与赔偿项目与法有据,证据符合民诉法的证据三性,应当能得到法院认定,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1:答辩意见与李小燕意见一致,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后,其他被告承担责任。交通费请法院核定,被扶养人生活人,原告没有明确,被扶养人的对象有多少个。
被5:坚持答辩意见。医疗费应当以相应票据记载的金额为准,应当提交原件;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坚持答辩意见,对该鉴定结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营养费无相应医嘱,缺乏事实依据。误工费认为原告应当补强相应证据,鉴定费坚持答辩意见,交通费坚持质证意见。精神损害抚慰金,认为10级伤残,原告主张的5000元过高,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缺乏事实依据。
被8:与上述第一被告和第五被告意见一致。
被6:没有意见
被7:没有意见
审:双方对鉴定结论、交通费、劳动合同、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是否支持,请双方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原代:医疗费票据原件在叫交警处,医疗费合理应支持。鉴定结论应支持,原告方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程序合法,应当作为定案依据。误工费的问题,原告提出事故前2年的工资表,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能证明误工损失。原告户口证明原告父母均未超过60岁,且丧失劳动能力,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的诉请合法,原告构成10级伤残,精神抚慰金5000元未超过约定。交通费请法院依法认定。
被1:没有新的意见,被扶养人生活费上,被扶养人为受伤人员的父母,为非农户口可能会有工资及退休情况。户口上不能证明抚养义务人的人数。
被5:没有新的意见
被8:没有新的意见
被6:没有新意见
被7:没有新意见
审:请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原代:请法庭依法裁决
被1:请法庭依法判决
被5:请依法判决
被6:依法判决
被7:依法判决
被8:依法判决
审:法庭调解庭后进行,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被告方无异议的,当庭认定。鉴定结论保险公司虽然提出异议,是否应当重新鉴定,合议庭收到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后依法合议,如未收到,则对鉴定结论依法采信。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情况合议庭闭庭后合议,交通费庭后认定。被告方质证意见合议庭将充分考虑。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