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一起离婚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张姝,书记员邓敏。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
被告到庭。
审: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田金波,男,(基本情况略)。
原代:潘丽萍,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没有。
被:没有。
审:双方当事人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田金波诉被告曾铮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审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姝独任审理,书记员邓敏担任本庭全部记录。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和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勘验人有符合回避的法定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
5、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辩论、辩护的权利。
7、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9、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诉权的义务。
2、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使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义务。
以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审: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双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审:你提交证人要证明什么?
原代:媒人要证明双方相识的经过及给付8万元彩礼的事实。其余两人证明原告为结婚花费10万余元,10万元是向他们两人借的,这个婚姻导致原告现在欠债及生活困难。
审:分别借了多少?
原:找李星借了3万,找田红玲借了7万。
被:没有。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陈述事实及理由。
原:宣读起诉状(略)。
原代:有,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21200元。
审:原告有无补充?
原:没有。
审:由被告答辩。
被:不是我不愿意和原告过夫妻生活,是原告自己的原因导致不能过夫妻生活;原告说我不去东莞,是因为当时买不到票;原告只给我买了三金及彩礼钱8万元,其余的花费我不知情。
审: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你有什么意见?
被: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我才知道原告的种种缺点,我同意离婚。
审:原告,你对被告的答辩有补充的吗?
原:当时是有火车票的,是被告不愿意走;被告自己记录的收受钱财106200元,并不是她说的只有三金和彩礼钱。
审:被告,你有什么补充?
被:2014年10月26日,原告在东莞对我实施变态暴力导致我伤痕累累被迫回家休养,我要求原告赔偿我10000元,包含两个月工资每月3500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原告在亲朋好友及媒体刻意诋毁我的名誉,我要求原告赔偿我的名誉损失费2万元。
审:原告,你有什么说明?
原:我请记者过来是想调解,当时我跟记者说的也都是实话,被告要求我赔偿工资,她当时根本就没有工作。我并没有对被告实施暴力,是因为我想与被告过夫妻生活,被告不愿意,之后被告就走了。
审:下面举证质证。请原告向法庭举证。
原: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
证据三、求实家政的书面证词及证明,证明原、被告相识的经过及原告给付被告8万元彩礼的事实;
证据四、被告与网友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根本就不是真心嫁给原告;
证据五、被告亲手记录的账单,证明被告从原告那里拿走106200元的事实;
证据六、城关周田村及民政局的证明,证明原告一家属特困户。
审:被告,请质证。
被: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聊天记录属实,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我如果不是真心想结就不会和他结婚;对证据五有异议,这个账单只是对我自己开销的证明,不能证明他给了我多少钱,而且这个账单我还未完成,不能证明什么;对证据六的真实性不予置评。
审:证人是按刚刚的顺序出来作证吗?
原代:媒人盛红俊需要证明的东西在刚刚的法庭调查已经查清了,就不必再出庭作证了。
审:下面请证人李星、田红玲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应如实作证,如作伪证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审:李星与原告是什么关系?
李星:我是他大姐夫。
审:田红玲与原告是什么关系?
田红玲:我是他二姐。
审:李星你把你知道的向法庭陈述下。
李星:当时原告要结婚,彩礼钱不够,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找我借了3万元,给的现金,没有打欠条。
审:田红玲你把你知道的向法庭陈述下。
田红玲:当时原告要结婚,彩礼钱不够,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找我借了7万元,给的现金,没有打欠条。
审:原告对证人证言质证。
原代:刚刚两位证人非常清楚地说明了,原告为过彩礼钱,找两位证人借了10万元,造成原告现在经济困难。
审:被告对证人证言质证。
被:原告给了8万元彩礼钱给我,是在银行取的现金给我,至于借钱的事我不清楚。我这边为结婚花掉了86134元,买嫁妆、办婚宴等花掉了。
审:原、被告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
原、被告:没有。
审:由被告举证。
被:没有证据。
审:你们是怎么相识的吗?
被:201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5月25日通电话,2014年7月9日第一次见面。
审:你们是什么时候登记的?
被:2014年9月22日,2014年10月1日举行婚礼。
审:婚后有没有小孩?
被:没有。
审:有没有共同财产或债务?
被:没有。
审:原告,刚刚被告所说属实吗?
原:我为结婚借了10万元。
审:你们婚后共同生活了多长时间?
被:10月1日结婚到10月26日离开,其中原告10月5日去东莞,我10月12日去的。
审:你们婚后有没有过夫妻生活?
原:没有。
被:没有。
审:双方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原、被告: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本案的争议焦点: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被告是否应该退还原告121200元;3、原告是否应该赔偿被告30000元损失。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1、在刚才法庭调查过程中,已经很明显知道他们共同生活不到20天,被告只是觉得原告老实,而且强调的是婚后来培养感情,他们婚后一直没有夫妻生活,这些都可以说明他们感情基础非常脆弱,婚后也没有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2、106200元是被告亲自记得账,其中包括彩礼8万元,被告承认的三金及钻戒11000元,回门钱1000元,原告的父亲给了被告1000元,原告上门时给被告母亲2000元。双方在这段婚姻中并没有实质性共同生活过,原告为结婚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被告理应退还121200元。3、赔偿损失这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告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有伤害要拿出法医鉴定,而且当时只是为是否过夫妻生活争吵了一下。原告找媒体的初衷是对婚姻进行调解,并不是恶意诋毁,而且湖北经视作为一个影响较大的媒体,他们既然把这件事情报道出来,肯定是做了调查和核实,被告就算有意见也是找经视赔偿。
审:原告有无补充?
原:没有。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1、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我同意离婚。2、我对121200元表示怀疑,因为原告给我106200元我表示怀疑,三金用了不到11000元,回门那天并没有给我1000元,给我母亲的2000元我不知情,我去东莞的时候他父亲确实给了1000元,那是因为原告找我要钱,他父亲问我还有没有钱,我说可能原告手上没钱,他父亲就给了1000元。我为筹办婚礼买的东西都放在他们家了,我用的甚至超出8万元,买电器将近4万元,喜宴3万多元,婚庆4100元,剩下的在东莞花了。我认为这121200元不予返还;3、我坚持要他们赔偿3万元,我当时在东莞有工作,在一家家具厂,月薪3500元,但是因为原告对我实施暴力,导致我回家。
审: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代:被告说彩礼钱全部用于婚礼花销,我认为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原告为结婚花费了接近17万元,被告说的喜宴3万多,是原告给了部分,按中国的国情,喜宴花3万多也比较不符合实际。被告的嫁妆也就1万元左右。
审:原告有无补充?
原:没有。
审:被告有什么补充?
被:原告没有给我准备婚宴的钱,收的礼金属于我,我以后是要还的。原告家里只买了家具,其余的都是我带过去的,肯定不止1万元,我认为原告对结婚所花的钱存在虚构。
审:你们婚后住在哪?
被:原告家。
被:这个事情杨晶根本就不知道,这是我的个人行为,是我的个人债务。其他的事实我没有异议。
审: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没有。
被:没有。
审:法庭辩论结束。下面最后陈述。
原:坚持我的诉请。
被:离婚我同意,原告要求我返还121200元我不同意,原告要赔偿我30000元。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
被:同意。
审:双方有无和好可能?
原、被告:没有。
审:双方发表调解离婚的意见。
原:返还110000元。
被:我不同意,我不会返还钱给原告,我要求原告赔偿2万元。
审:双方达不成调解意见,今天的庭审到此。双方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名。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