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2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劳动争议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张红娟,书记员郭文娟。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请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员:现在开庭。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 告:云梦县华莱士南门桥食品连锁店,住所地云梦县南门桥头。
委托代理人:王高翔,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即代为参与诉讼、签收各种法律文件。
被 告:余四莲,女(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张莎,女,(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民诉法的第134条的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云梦县华莱士南门桥食品连锁店诉被告余四莲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红娟实行独任审判,书记员郭文娟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刚才审判员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
被 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证人出庭做证?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员: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原 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为被告缴纳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养老、失业保险。也无需向被告支付养老保险补偿金14339元,失业保险补偿金3507元;
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532元;
3、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生活费950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员:由被告代理人进行答辩。
被 告:诉状的第二项与事实不符,事实上他们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个时候电话通知我妈妈待岗,是督导打电话通知的,现在我的妈妈已经跟我的老公去东北了,没有与公司解除合同,华莱士给我妈妈最后一个月工资没有发,说是待岗,没上班的时间是2013年7月份,待岗这个月就没有发工资了。
审判员:下面原告进行举证。
原 告:证据一、劳动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符合起诉条件;
证据二、劳动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书面劳动合同;
证据三、社保缴纳方式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以现金形式发放社保补贴;
证据四、建设银行流水,配合证据二,这个是工资发放金额,中间是有发放社保补贴的。
审判员:被告,劳动仲裁裁决书你们收到了吗,有什么意见?
被 告:收到了,没有意见。
审判员:你们去华莱士签订合同没有?
被 告:我们按印了
审判员:原告你提交以下社保的情况。
原 告:(提交)
审判员:你提交的工资表从哪看出250元是社保?
原 告:从总额上,基本工资1000,岗位工资150,餐补是180这几个是固定的。
审判员:工资分开发是什么原因?
原 告:不清楚,我们只确定没有拖欠工资。
审判员:原告你们有没有被告工资册?
原 告:当时他们觉得打多了麻烦就只打了这么多。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交?
原 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就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 告:对证一对证二没有异议,对证三按印了但是不清楚内容,对证四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被 告:没有。
审判员:现在进行互相发问阶段,双方有无问题发问?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是否还在你们店里上班?
原 告:没有,他们没有上班的原因是自己主动离职,并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
审判员:余四莲什么时候离开的
原 告:自己离开的
审判员:多长时间没有发工资的?
原 告:上几天班就发几天工资,没有上班就没有发工资。
审判员:被告陈述一下是这个情况吗
被 告:我妈妈是他们朱督导叫我妈妈待岗一个月,放了一个月的假,说要我的妈妈调到孝感去,但是我爷爷病了,就说能不能不去,就是因为我妈妈没有去,所以我妈妈去了好多次上班,他们都说要我妈妈去孝感,不去就回去,去的时候也没有发工资。
原 告:不清楚,周梦婷也只是我在工资单上看到的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本案争议焦点是1、社保是否是法院管辖范围;2、原告以现金方式发放社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 告:1、社保缴纳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不应判决,应由我们补缴;2、要我们补缴社保也行,就是要把以现金形式发放的250元返还,或者差额部分由我们补。失业保险我们并非是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无需缴纳失业保险。被告说的工资是1580正好印证我们是发放了社保补贴。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 告:华莱士是连锁店,对于员工福利方面应该很清楚,不应该是以原告所说以现金方式补贴。
审判员:双方有什么补充?
被 告:他们没有书面解除合同,但我们每次去上班他们就说人已经招满了,并且说在家里等着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补充?
原 告:虽说华莱士很多连锁机构,但是只是加盟的方式,跟个人开店实际上是一样的,所以不一定有那么好的法律意识,法院应该认定在工资里面发放的社保补贴,如果这个不认定的话对原告很不公平。
原 告:公司可以调解。
审判员: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 告:同意调解。
审判员:原告说一下调解意见?
原 告:要看云梦对缴纳保险是什么标准。
审判员:那么庭后跟劳动部门咨询一下后你们再做调解,下面由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 告:请求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请。
被 告:法院调解,怎么调解怎么好,我们肯定是要他们把社保交了。
审判员: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下面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