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0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盗窃案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邹元明,你还有没有别的名字?你的出生年月日?什么民族?文化程度?什么职业?捕前家庭住址?
被告人:邹元明,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你因何事被刑事拘留的?
邹元明:涉嫌盗窃。
[审判员]:你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的?
邹元明:2013年11月11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员]:你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邹元明:2013年11月20日。
[审判员]:你以前受过法律处罚没有?
邹元明: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邹元明盗窃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黄贞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余迪东担任法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现在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略记)。
二、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还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申不申请回避?
邹元明: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员:被告人邹元明,刚才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起诉书指控你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你有没有异议?
邹元明: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吗?
邹元明:我自愿认罪。
邹元明: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对起诉书上指控的事实有没有异议?
邹元明:没有异议。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没有什么要讯问的。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证据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证据二、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意见书;
证据三、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证据四、被盗物品照片;
证据五、被告人邹元明的到案经过;
证据六、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证据七、被害人杨小龙的陈述;
证据八、证人邓少洲的证言;
证据九、被告人邹元明的供述与辩解。(举证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邹元明,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邹元明: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人邹元明,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邹元明: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邹元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196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邹元明在有期徒刑一年内判处刑罚,请依法判处。
[审判员]: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
邹元明:公安局刑警队到我家里去,我自己说的我偷的电脑,卖到了文化路开发廊的,后来把电脑追回了,请法庭对我判重点,我对不起父母。
[审判员]: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还有没新的意见?
邹元明:我自己也没办法,所以才去偷东西的。
[审判员]:刚才控辩双方都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邹元明自愿认罪,对量刑意见没有异议,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邹元明:我认识到自己错了,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审判员]: 请坐下。
[审判员]:本案将依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择日宣判。
[审判员]: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审判员]: 原告、被告是否听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