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5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劳动争议案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请关闭手机或将手机处于静音状态。
(2)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3)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庭审活动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人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请审判员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员:现在开庭。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 告:云梦县一鸣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124号。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起诉,参与庭审,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提起上诉,撤销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张望华,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起诉,参与庭审,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提起上诉,撤销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 告:方伟民(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王琼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即代为参加诉讼。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异议。
被 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各方当事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今天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云梦县一鸣仓储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汉军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莺实行独任审判,书记员郭文娟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刚才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
被 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首先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 告:没有。
被 告:有一个,叫潘华平。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原 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5375元;
2、判令原告不应该为被告办理养老保险;
3、判令原告不应支付被告加班工资689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员:原告对诉请有无变更?
原 告:没有。增加一项诉请,判令不支付拖欠工资。
审判员:原告增加的诉请内容需要给被告答辩期限,现在我们将不予审理此项,待下次审理。
审判员:由被告进行答辩。
王琼华:原告诉状事实及理由没有事实依据,1、仲裁委仲裁书认定事实清楚;2、被答辩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鉴于以上两点我们认为原告无事实依据,希望法院维持仲裁裁决。
审判员:被告有什么需要补充?
审判员:下面原告进行举证。
张望华: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道路运输证、行驶证,证明该车辆所有人为武汉鑫春海运输有限公司;
证据三、调解书,证明被告驾驶鄂AHA653号车辆给鑫春海运输有限公司造成损失,该公司已赔偿受害人;
证据四、云梦县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纠纷已经仲裁前置处理。
审判员:被告就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王琼华:对证一无异议;对证二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三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四无异议。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交?
张望华:没有。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王琼华: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身份;
证据二、原告企业信息,来源于工商局,证明原告主体身份;
证据三、幸福家政的介绍信,证明被告是经介绍给原告做司机的;
证据四、证人证言;潘华平出庭作证,另一个是书面证人证言,证明被告车子经常停在彩瓦厂
证据五、工资发放单,证明被告在原告处领取工资的情况;
证据六、云梦县仲裁裁决书,证明劳动关系成立;
证据七、劳动仲裁的庭审笔录,证明仲裁过程及原被告均已到庭;
证据九、收款收据,证明家政公司收取了被告100元介绍费。
审判员:由原告质证。
张望华:对证一、二均无异议,对证三、对证九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与原告诉请相印证,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九如果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应该是公司交付100元介绍费;对证四证据形式有异议,单位不能出具书面证人证言,从证据内容来看,不可能车子一直停在彩瓦厂,因为彩瓦厂要工作,并且就算车子是停在彩瓦厂,也不能证明车子是方伟民的
审判员:被告作一下解释。
方伟民:因为原告要求找个地方停车,所以我就找的地方,所以厂方知道有这个事。
张望华: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也不能证明被告和车子的关系。
审判员:原告继续质证。
张望华:对证五工资单是手写,也没有公章,也不知道是谁写的,无法证明内容真实性;对证六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只能证明双方经过劳动仲裁,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对证七无异议;对证八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而是证明原被告没有什么关系,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综上被告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只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审判员:原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
张望华:没有。
审判员:被告有无意见?
方伟民:我想说的是家政介绍我去一鸣公司上班的,名片问题,他们要我们帮忙拓展业务,后来就叫我安心开车,不要我帮忙拓展业务。
审判员:下面进行庭审相互发问阶段,原告发问。
方伟民:是的。
张望华:被告所说的车辆在质证中说是与本案无关的。
王琼华:原告是在张冠李戴,车辆是属于一鸣公司的,只是没有过户。
审判员:被告方有无问题问原告?
审判员:传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潘华平:潘华平(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证人出庭作证须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虚假陈述将负法律责任。
审判员:被告说一下需要证人作什么证?
审判员:潘华平你和被告有什么关系?
潘华平:认识。
潘华平:我是经过方位民介绍去一鸣公司做搬运。
审判员:证人你继续回答被告的问题。
潘华平:我是去年10月份去一鸣做事,11月份就没有做了。
王琼华:你和方伟民同事多久?
潘华平:一个月
王琼华:工资多少?
潘华平:一天一百三十元。
王琼华:最后为什么没做?
潘华平:因为他们吵架。
潘华平:一个月三千九。
审判员:为什么他们吵架你不上班?
潘华平:一鸣公司没有通知我去就没有去。
王琼华:你为什么走?
潘华平:老板不通知我上班
王琼华:你了解方伟民在一鸣公司上班多久
潘华平:方伟民说他自己开了大半年车子
王琼华:方伟民工资多少?
潘华平:他说三千五
审判员:原告有问题问证人吗?
张望华:上下货你是听谁安排?
潘华平:邹老板
张望华:邹老板是不是总和你们在一起?
潘华平:不是总在一起
张望华:你上了不到一个月班,因为方伟民吵架没有上班?
潘华平:一鸣没有通知我
张望华:我们认为证人与报告有亲密关系,一是证人是被告请去做事的,二是被告没有上班证人也就没有上班,并且证人回答的问题都是推测出
审判员:证人,你的工资是谁发?
潘华平:邹老板媳妇
审判员:工资怎么领取的?
潘华平:我的工资是找邹老板儿媳妇支的,只签个名字
审判员:3900你是一次性支吗?你做了一个月一共支了多少钱?
潘华平:3次一共支了一千元。
审判员:证人作证完毕,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张望华:1、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们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雇佣关系,证据中车辆足以证明车辆属于谁,被告也说该车辆与本案无关;2、结合被告证据,该证据没有一份证据直接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证据在质证中已充分说明,关于证人证言,证人只能是一个雇佣关系,而被告也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被告应该主张与鑫春海的关系而不是一名公司,被告认为车子属于一鸣公司只是没有过户,被告应该去鑫春海调取证明;3、对于加班问题,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个事实;4、对于拖欠工资,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不会拖欠工资,综上仲裁裁定无事实依据。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补充?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王琼华:1、本案劳动关系基本事实清楚;2、我们证据都是真实,是有关联性的,我们证据都客观反映了事实,证人的当庭作证证明和方伟民共事一个月,因此被告是长工不是短工,所以劳动关系是存在的,3、关于加班工资和拖欠工资已经经过了劳动仲裁,所以应该维持。
审判员: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张望华:没有
审判员:被告有无新意见?
王琼华:如果要查车辆过户情况,应由原告举证。
审判员:原告有无意见?
张望华:车辆是被告自己认为车辆所有人为一鸣公司,实际所有人是鑫春海公司,如果被告认为是一鸣公司被告应该举出证据。
审判员:被告补充。
王琼华:被告方伟民是给一鸣公司打工,不是给车辆打工,车辆时谁的与本案无关。
审判员:原告补充
张望华: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不能证明方伟民在给一鸣公司打工。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有无最后陈述?
张望华:请求撤销云梦仲裁委裁决,支持原告诉请
王琼华:维持原裁决书,驳回原告诉请。
张望华:同意庭后调解。
审判员: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王琼华:同意调解
审判员:鉴于一方要求庭后调解,本庭暂不组织调解,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下面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