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0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鞠俊东,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胡金望,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彭还香、褚艾平、褚义平、褚焕平诉被告周光平、武汉宝鑫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褚还香,女,(基本情况略),系死者褚小安之妻。(以下简称原1)
原告:褚艾平,男,(基本情况略),系死者褚小安之长子。(原2)
原告:褚义平,男,(基本情况略),系死者褚小安之次子。(原3)
原告:褚焕平,男,(基本情况略),系死者褚小安之三子。(原4)
委托代理人:褚新山,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变更,撤销诉请,出庭、变更,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简称原代)
被告: 周光平,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京山县罗店镇罗店村3组120号。(简称被1)
被告:武汉宝鑫园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平安铺路黄埔汽车市场218号。(以下简称被2)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岳良胜。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32号国资大厦A座9、10楼。(简称被3)
法定代表人:龚志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晨,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调解、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标的款,代收法律文书等。(简称被3代)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武汉宝鑫园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鞠俊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胡金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听清,不申请。
被代: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18389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被1:对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经交警大队调解双方已经签订了谅解书,已经赔付死者家属7万元,我不再另行赔偿。保险责任原告方另行起诉,我只负责配合提供相应证据。
被3代:1、对原告损失我司愿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原告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损失。3、被告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种,应扣除20%免赔率。4、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
审:请原告方向法庭举证
原代:证据一:4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亲属关系证明1份;拟证四原告基本情况及与死者近亲属关系,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道交事故认定书;拟证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
证据三:褚小安火化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证明褚小安死亡。
证据四:被告周光平的机动车行驶证及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拟证事故车辆为武汉宝鑫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及周光平的基本情况及驾驶资格。
证据五: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拟证保险责任。
证据六:褚小安居住证明,证明褚小安自1992年以来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城区,赔偿应按城镇居民计算。
审:请被告方对原告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3代:对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无异议,证据三火化证明应当提供原件。对证据四无异议。证据五无异议。对证据六无异议。
被1:对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无异议,证据三无异议,证据四、证据五无异议,对证据六有异议,原告的职业是凌晨四点在城里卖小菜,认为原告不应当按城镇居民计算。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1:证据一,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据二:谅解书一份。拟证被告周广平已经赔付原告7万元。
审: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对这两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协议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被告周广平先行赔偿的7万元只是原告方主张权利的一部分,不影响原告诉讼,且谅解书的出具是有条件的。
被3代:与我公司无关,对该项证据我司不发表质证意见。
审:保险公司有无证据提交?
被3代:没有
审:原告提交的六组证据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被告周广平对证据六提出了异议,周广平提交的证据原告方和保险公司无异议。因此对原告方和被告周广平提交的证据双方无异议的,本庭当庭认定。对原告证据六,被告周广平有异议,本合议庭合议后予以确定。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被3代:事故发生在云梦县道桥镇彭岗村,死者褚小安平时如何生活?
原代:褚小安生活在农村,种地,卖菜为生。
被1:没有
审:死者在家中还有没有承包地?
原代:具体有多少地我不清楚,有土地经营权证。
审:被告周广平,肇事车是谁的?与宝鑫园公司是什么关系?
被1:车辆是我买的,车主是我,我与宝鑫园公司是挂靠关系,合同在家我没带,庭后提交。
审:原被告之间签订协议,其中被告周广平向死者家属先行赔偿7万元,是什么意思?
原代:就是确定周广平承担的责任就是7万元,其他诉请不与其相关。
审: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如
原:本案交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证据六原告户口不在武汉,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城区,应按城镇居民计算。原告诉请合理,请求法庭支持。
被1:原告的损失有保险公司赔偿,我的赔偿责任已经履行完毕。
被3代:原告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居住、生活在城镇。因此不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审:双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原告年事高不能单独生活,与家人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因此在城镇居住是确定的。
被1:没有新的意见
被3代:没有新的意见
原代:同意
被1代:同意
被3代:同意
审:清双方陈述调解意见
原代:原告的标准已经算的很低,坚持诉请。
被3代:可以考虑不用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但因为被告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种,全责应当扣除20%免赔率,请原告方考虑。
审:休庭5分钟,双方调解一下。
审:恢复庭审,请双方陈述调解意见。
被3代:在商业险部分扣除20%免赔率,原告放弃部分赔偿数额。
原代:同意商业险部分扣除20%免赔率,原告愿意放弃5000元至6000元。
审:双方核对调解的赔偿金额
被3代:经核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64112元,调解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给付。
原代:同意保险公司意见,我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我自己承担。
审:庭审至此,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休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