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4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4-05-14 09:04:38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张学军,审判员朱建国,人民陪审员万翠琴,书记员郭文娟。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反诉被告):黄梅艺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爱民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涂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雅丽,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说一下你们公司及你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绿菩提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云龙,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漫游,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参与诉讼,调解,上诉,申请执行、签署相关文件。

审判长:被告万水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到庭的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反诉被告):没有异议。

被告(反诉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水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梅艺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水仁、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绿菩提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学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建国、人民陪审员万翠琴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郭文娟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刚才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反诉被告):听清楚了。

被告(反诉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反诉被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反诉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首先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反诉被告):有2个。

被告(反诉原告):没有。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反诉被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原告(反诉被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二十九万九千一百三十一元;

2责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为催讨工程款所花费的旅差费用共计两万元及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长:原告(反诉被告)代理人有无补充?

胡雅丽:没有。

审判长:原告(反诉被告)诉讼请求中共同是什么意思,诉请必须是明确的。

胡雅丽:相互连带承担责任。

审判长:为什么要求万水仁承担责任,你们说一下理由。

胡雅丽:他是合同签订者,组织施工者,整个工程都是由他安排。

原告(反诉被告):我补充一下,万水仁说是股东,当时和我们签订的合同。

审判长:由被告(反诉原告)进行答辩。

被告(反诉原告):1、万水仁不是合同主体,不应承担合同责任,他是我公司楚王城项目的项目经理,所以他的职务行为是由我公司来承担责任;2、双方已经对费用进行结算,合计660565.05元,由被告扣除烧焊费22400元,被告支付的水电费31900元,被告已支付625000元,实际多付人工费18734.95,因原告迟延两个月后仍不能完工,后由被告自行完工。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反诉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反诉被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多支付的人工费18734.95元;

2、请求判决被反诉人支付逾期施工违约金28200元及从起诉之日至付清违约金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计算的利息;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长:原告方,被告反诉状之前已经给你了,被告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是否申请延期?

胡雅丽:不申请。

审判长:由原告(反诉被告)进行答辩。

原告(反诉被告):一、反诉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多支付的人工费18734.95元,没有事实依据;反诉人的单据都有造假嫌疑,总工程量是953586元,反诉人所说的66万多是不实的,有漏算的部分,原告单方提供的虚假资料要求我们承担多付的是没有依据的;二、已经支付工程款并不是被告所说62.5万,而是57万元;三、关于工程是否逾期和是都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是因工地长时间停工待料和工程款不能及时发放到位才导致的延误工期,且在工程当知变更施工图纸造成工作量的变化,因此不是我方责任。综上,答辩人要求依法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审判长:下面原告(反诉被告)进行举证。

胡雅丽:证据一、原告身份证件及原告合法工商注册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信息,证明具备起诉主体;                      

证据二、被告万水仁的身份证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证据三、被告绿菩提公司资格证件,证明具备被诉主体;

证据四、被告绿菩提公司工程预算报价图纸,资料一套,证明云梦工地被告提供预算报价情况,广州公司向深鸿润报价500多万包括人工和材料,其中市内工程报价人工部分96.2万元,最初转包给原告的是市内工程人工部分,合同价是72万元,后来室外部分其他人未做完的部分也让黄梅公司做了;

审判长:被告方,原告在举证期间对事情陈述的事实如果有异议的被告方可以提出来,没有提出的属于认可。

陈漫游:好的。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胡雅丽:证据五、被告方核定好未结算的清单及原告方核对未结算的清单;云梦深鸿润工地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结算表,对于烧焊费21455元,电费是23000元扣除,因为水电工和电焊工是在云梦找的,人是我们找的,但是绿菩提公司把这个直接剥离,所以由绿菩提公司自行支付。

证据六、漏项清单,结算清单最后一句手写的字是原告方法定代表人自己写的,“以上项目现场实际数量市面乳胶漆原结算清单已内含”这句话是被告方邵海波写的,这句话的意思是在结算清单里没有价格,但是有工程量。

审判长:邵海波的身份情况向我们介绍一下。

涂  裴:他是万水仁安排跟我结算的绿菩提公司的决算员,头天进行决算的,第二天万水仁坐飞机走了,就留下邵海波跟我们决算,之后就没有见过万水仁了。

审判长:继续举证

证据七、云梦现场照片14张,证明原告是绿菩提公司员工身份施工,被告绿菩提安排的现场技术员现场监理施工情况;

证据八、被告单方面结算的工程结算清单,证明被告单方结算要求原告认可的资料;

证据九、原告提供的实际工程量决算清单,证明由原告施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及工程款情况;

证据十、原告方的民工代表证明,证明被告万水仁安排原告工人在云梦现场做工的事实,所欠的工人工资未付,2013年底已由原告代垫支付;欠款工人身份证复印件18份;

证据十一、2013年底原告公司已垫付的工人工资证明

证据十二、李小华,郭石平,桂匡景,王国能证人证言,证明工程延误是由于被告方材料不到位,长时间停工待料,工人人员调配都是由万水仁安排,且证明被告方涉及图纸总在变更,原没有中央空调后又要加中央空调,所以这个原因都是被告方的原因,我们只要求两个证人出庭作证

证据十三、差旅费发票,为工程款来云梦的发票,加油票,住宿票等。        

审判长:被告(反诉原告)就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陈漫游:对证一、二、三没有异议,对证四我们认为对本案无关联性,对证五中漏项项目清单我们认为是原告单方制作完成,对结算清单原件真实性无异议,后面“漏项部分据实决算”是原告事后单方添加,我方所执没有该部分,对于结算清单1-4项所附清单没有异议,对总金额660565.05也没有异议,对证六漏项清单邵海波不是我们公司员工。

审判长:邵海波是你们当时派的员工吗?

陈漫游:邵海波肯定不是我们公司员工,我们公司也没有授权邵海波对外签字,公司在这个项目上代表公司签字的只能是万水仁,增项部分已经结算,原告提处的增项部分的前八项一楼项目清单不可能有那么大的金额。如果原告认为是邵海波那么请原告另行起诉。

审判长:原告方,你们解释一下?

 裴:增项部分17万只是算了增项中的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来不及算,20131112日与邵海波结算的是就增项部分没有结算完的部分继续结算。

审判长:被告继续质证。

陈漫游:对证八是原告自行的清单只能代表原告自己单方面的,我们不予认可;对证十民工代表证明与本案无关;对证十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们认为没有意义,对证十三差旅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我们对他们多付了1.8万元。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太大关联。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反诉原告)进行举证。

陈漫游证据一、装修工程承包合同,2013年6月8日签订,证明反诉人委托被反诉人施工的事实;

审判长: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胡雅丽:对证一有异议,虽然双方签订合同,但是万水仁把我们合同拿回去说要盖章,之后一直没有给我们,他们手上确实有一份我们盖章的合同,在合同上我们的盖章情况,我们公司没有这种合同专用章,这份合同不是我们当时签订的合同;合同中第6条内容不是当时我们签订的合同,因为我们当时签订的合同没有这个条款。

审判长:公章是否属实?你们需要申请鉴定公章真实性吗?

胡雅丽:不是我们的公章,没有必要鉴定,我们工商注册的公章用肉眼可以看出完全不一样。

审判长:继续举证。

陈漫游:证据二、人工费明细,共计71900元,原告实际只付了4万元,剩余的水电人工费31900元由我们支付;

审判长:原告方质证。

胡雅丽:字是我签的,但是我签的是“已付4万元”,其他地方是空白。

审判长:继续举证。

陈漫游:证据三、结算清单,证明2013年11月7日双方进行了结算;

涂  裴:上面写的字也是他们自己加上去的。

审判长:继续举证。

陈漫游:证据四、烧焊人工费,证明反诉人代被反诉人支付的烧焊人工费22400元。

审判长:原告方质证。

胡雅丽:我们计算的是21455元。

审判长:继续举证。

陈漫游:证据五、付款凭证、银行回单。

胡雅丽:对两笔付款凭证提出异议,一笔是2013年10月19日付的5000元,一笔是2013年9月26日的5万元,这两笔款是付的汉阳工地的工程款,应从争议的款项之中扣除。被告实际主张的62.5要减去5.5万元,对57万元我们是认可的。

审判长:原告(反诉被告)有什么补充?

涂  裴:单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八说自己提交的61万元是计算错误,实际上被告付了57万元。

审判长:针对被告(反诉原告)由原告(反诉被告)对他们提供的证据作一个总的质证意见。

胡雅丽:合同关系是成立的,但是合同不是原始合同,合同款是72万元;对水电明细,下面签字是原告所签,但是对上面的内容不予认可;对清单有伪造嫌疑,除了1-5项的前半部分是真实外,其余空白项都没有真实内容,所以结算清单不是完全真实;对烧焊费用我和电焊工算的应该是2.1万元,万水仁自己让电焊工增加了工程量所以是22400,2.1万元以外的钱不应由我支付。

审判长:原告,人工费明细中“涂总已付4万元”你的签名为什么和这个字在一排?

涂  裴:我签字只是证明“涂总已付4万元”,其他上面的字我签的时候没有,是空白的。代进林是当时的水电工,字也是他写的

审判长:当时工程水电,室内室外都是代进林做的吗?

涂  裴:是的,我和代进林签订的合同是6.3万元,我付了4万元,应该还只有2.3万元,也就是在工程款中绿菩提公司只能扣我2.3万元,多的八千多不应在我的工程款中扣。

审判长:下面传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说一下你们的基本情况。

 人:郭石平,男,1973129日出生,汉族,黄梅县人,住黄梅县下新镇郭大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7301293018

 人:李小华,男,1964423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住云梦县建新社区上丁字口10号。

审判长:根据原告当事人申请,让你们出庭作证,告知证人权利、义务(略记),你是是否听清?

郭石平:听清楚了。

李小华:听清楚了。

审判长:首先李小华先退庭,原告把郭石平证言读一遍。

胡雅丽:宣读证言(详见案卷),证明是你亲自写的吗?

郭石平:是我写的。

审判长:你能负法律责任吗?

郭石平:可以。

审判长:原告有什么向证人发问?

胡雅丽:邵海波你认识吗?

郭石平:认识。

胡雅丽:怎么认识的

郭石平:通过万水仁认识的,他跟我们一起拉过尺寸。

胡雅丽:你们期间有没有停工?

郭石平:做做停停,停工我们在家睡觉

胡雅丽:在施工当中有改图纸的情况吗?

郭石平:有,设计中总在变更。

审判长:被告(反诉原告)你有什么问题向证人发问?

陈漫游:你何时进入、离开的工地?

郭石平:2013623日进的工地,10月份离开的工地

陈漫游:离开时云梦工程完成百分之几?

郭石平:室内工程完成,室外工程完成部分。

陈漫游:你说做做停停,你们在干什么?

郭石平:睡觉。

陈漫游:哪几天停工?

郭石平:九月一日前两天停工,归元寺完工后四十多天后复工,停工大概四十多天

陈漫游:停工事情胡总是否知道?

郭石平:我们只针对万水仁,因为没有材料所以万水仁把我们调到归元寺,有材料了才回来的。

审判长:谁聘请你的?

郭石平:涂总。

审判长:一个工多少钱

郭石平:一个月1,工人我就开260,我是木工班长。

审判长:为什么给你1万?

郭石平:我要管理,工人就是做了一天就260

审判长:你做木工主要是做什么?

郭石平:室内,包括所有木工都是我一个人在做。

陈漫游:补充问一下,木工有多少人?

郭石平:最多有二十多人。

审判长:你可以先退庭,传李小华到庭。李小华你是应原告要求写了一个证明吗?你来看一下

李小华:看了,都是我写的。

审判长:你门口在做什么?

李小华:租给别人在做大理石,东边我自己住。

审判长:当时给体育馆做事是不是租了你房子?

李小华:总共租了四建,前面是两间1000元一个月,后面两间是800元一个月,是涂裴租的。

审判长:原告方有什么向证人发问?

胡雅丽:涂总工人除了在你家租房子还有没其他地方租?

李小华:有,李国锋,李望平家还租了的。

胡雅丽:他们是每天有事做吗?

李小华:我家离深鸿润只有400米,我看到他们经常是做几天休息几天。

胡雅丽:停工待料他们去别的地方做事是怎么回事?

李小华:我问他们那么多人怎么都回家了吗,他们说是绿菩提公司调到归元寺,后来过了个把月又回了。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你有什么问题向证人发问?

陈漫游:谁跟你签住房合同??

李小华:涂总。

陈漫游:租期多久?

李小华:一月一付

陈漫游:一共收了多少租金?

李小华:到现在涂总还有一份欠条在我家。

陈漫游:工人是什么时候离开的?

李小华:10月份。

最后一个人什么时候走的,不租房子的日期

具体不记得,大概是201310月份

陈漫游:什么时候去武汉干活?

李小华:20138月份

审判长:李小华你能保证你说的都是真实的?

李小华:可以。

审判长:原告你说一下整个工程像你这个施工分了几块?

 裴:一部分室内,一部分室外

空中花园算什么?

室外

广州公司没有人施工?

在我进场之前就有一部分人进场了,是做室外的

审判长:什么概念?

涂裴:门内的都是室内,门外的是室外,室内除了不锈钢和玻璃其他是我做的

审判长:广州公司有几个人负责?

 裴:工程总监万根金(万水仁哥哥),绿菩提公司副总左林华,设计总监周平德,设计助理聂俊,材料员高文龙,安全员姓刘,后勤人员,一共七八个人,都是住在万水仁租的房子里。

审判长:当时你做了一部分,别人未做完的也给你做了?

 裴:从广州呆了一部分人在我们进场之前,知直到我们进场了他们就没有来了,他们负责的场地工程也没有做完,后来室内都是给我做,室外我做了部分,最后又有一部分人做了室外。最后一个月万水仁派邵海波跟我们结算。

审判长:你说的漏项工程都是室内的吗?

 裴:除了玻璃和不锈钢不是我做的,装修的部分都是我做的,安装部分不是我做的。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反诉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胡雅丽:1、关于施工资格,我们提供的营业执照有装修经营范围,因此是有资格的。

审判长:你们诉状自己说的没有资格装修所以以被告公司资格施工,你们解释一下。

胡雅丽:应万水仁要求,是绿菩提公司全包,他们说必须以绿菩提公司的资格装修。

审判长:你们单独资质证书办下来没有?

涂  裴:在签订合同时我已经申报,建设局说要审批必须公司开到一年,所以当时没有办法下来,现在就是证书没有发,原因是钱还没有交,从事装修的证书在办理当中。

审判长:继续法庭辩论。

胡雅丽:2、合同性质问题,我们认为原被告双方应该是一个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虽合同没有加盖公章但是合同已实际履行。

审判长:你们说合同不对,那你们合同的期限是多少?

涂  裴:限期是三个月,6月13日到工地,工程开工是6月19日正式施工。

审判长:继续

胡雅丽:3、总工程量与总价款的问题,对工程原有结算的部分,漏项的部分有明细,除了庭审中误算了4万元之外其他都是事实的,一共是95万元;4、对方已付工程款实际付了57万元,其他提供5.5万元是汉阳工地工程

审判长:你解释一下汉阳工程的费用

涂  裴:在做了电焊工,门楼的钢结构,都是在施工的场地做的,不是深鸿润公司的事。当时有一部分人道汉阳做工,工费结了,另一份的人没有经过结算。

胡雅丽:5、延期问题,错不在原告,而是被告多次更改图纸,且万水仁在没有材料的时候把工人都调到汉阳工程,因此原告不应承担延期的违约责任,因此请法院支持我们诉请。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反诉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陈漫游:1、原告至今未提交资质证书,工程也未验收,原告无权主张工程款;2、原告说多次更改图纸,没有提供原图纸;3、关于增项中汉阳寺庙工程不属本案范围,即使是施工工地是在本合同室外场地,从债款来说属汉阳工程;4、我方已经举证实际支付62.5万元,已比双方结算多付18734元,不是在工地上做的就是汉阳的工程量,所以不能把这笔款项当成工程外的款项。

      与原告是一个劳务分包的关系。

审判长:你们为什么会付多18734元?

陈漫游:在第6项计算错误,我们结算清单上44300元,是算错了。

审判长:原告有什么补充?

胡雅丽:付款金额有异议,他主张的是62.5万元,实际有5.5是汉阳工地,所以是57万元。10月19日写了工程预付款,在10月份云梦的工程已经完工,不可能会写工程预付款,且在云梦工地打的条子都写了云梦工地。

审判长:还有无其他意见?

胡雅丽:没有。

陈漫游: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原告(反诉被告)是否同意进行法庭调解?

胡雅丽:愿意调解。

审判长:被告(反诉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陈漫游:可以调解。

审判长:由于庭审细节性问题无法取得共识,所以今天先不拿出具体调解数额,我建议一种一调解方案,把技术人员聚到一起把帐再算一次,另外你们双方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解。你们认为可以吗?

胡雅丽:可以。

陈漫游:可以。

庭审结束,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下面休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